对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5/22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3月7期   作者:曹兰兰
[导读] 三农问题是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
         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土地作为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土地管理也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政府应加快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由于受传统土地管理的影响,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承包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置换等诸多问题,需要政府予以解决。研究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管理效率,解决土地问题,而且对农村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1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回顾
         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在一切独立的咨询合同和经营权的前提下,所有权、合同权利、权利的“分立”的模式。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建设。“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权益,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主线,提供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和农民拥有、使用、获利和承包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保证承包经营权的权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进一步明晰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的政策要求。
         2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征地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目的缺乏一个预测过程。由于这一步的缺失,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得到检查,导致相关检查部门对土地的公共利益缺乏深入思考,而过于关注政府或土地征收人的收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征收土地的利益。此外,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的参与度很低。在这一过程中,听证只能在权利人提出建议时进行,被征收人的参与范围也很小。在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前的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无权举行听证或其他参与行为。      
         2.2无法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征收补偿的前提是保证被征收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从我省的具体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土地主要是用来扩大城市面积的,而城市附近的一些农民也不再是单纯地从土地上走出来的,在城市的郊区,很多农业用地已经被废弃。城郊农民单靠务农获得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少。通过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分析,征地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这些农民在征地后的生活质量不下降。然而,虽然有部分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加入了社会保障,但由于没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保证他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因此他们不愿被征用。
         2.3征地补偿指标不准确、不统一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土地征收进行补偿。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规则是:按照被征地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是以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为基础的,土地的年价值是计算补偿的指标。但由于土地年产量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不同,不同地区的年产量差距稍大,因此没有很统一的指标。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一些征地企业普遍采用包干地价法,即征地企业与被征地地沟通确定被征地价格。但是,这会导致一个直接的后果:可能是在同一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的征地补偿价格差距很大,所以被征地地区的老百姓期望征地价格上涨,征地单位的征地难度也大大加大。


         2.4赔偿金额小,农民损失大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赔偿有明确规定,但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另外,直接损失赔偿标准很低。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和农民人均成本计算,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最多只能维持15年以下的生活。所以对于一些依靠土地获得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说,征地意味着失去了最稳定的生活来源。      
3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3.1严格执行征地标准
         首先,要确定公共利益具有的特点:⑴共用性,公共利益是人民共有的、一体的、整合性的利益,并不是单个或小群体的利益。⑵非盈利性,被征收的土地只允许进行公共服务、建筑等项目,禁止进行盈利项目。⑶正当性: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要全方位的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和权利,给他们足够的补偿。
         其次,要吸取发达国家解决这类问题的经验,并联系我国的实际国情,系统进行分析并找出公共利益的类别。例如:⑴国家机关和公益性建筑;⑵科学教育用地;⑶古城文化的保护等方面。
         3.2完善征用的步骤
       3.2.1组建专业的征用地的评估单位
         此机构要和征用单位互不干扰,避免征用单位搞起“一言堂”,被征用者无法反映自己的意见,权利无法实施的现象发生。与此同时此单位还要对征收后的工作进行跟踪监察,确定被征用的土地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真真切切地造福于群众。
         3.2.2确保政府的服务职能,提高被征地人的参与度
         为了规范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作用,必须提高民众的知情权,加大土地征用过程中对每个步骤的监察,禁止官员中出现贪污受贿现象。若想要征用土地的项目顺利进行,就一定要对土地征用的每一个步骤多方监督,现阶段国内的土地征用体系不够规整和完备,要以现在的土地征用步骤为前提,对这项工作进行严密的规定,提前为土地的征用调查和征地后的权属变化进行登记,完善土地被征用时的公告内容和制度,并且要切实执行征地补偿和被征用人参与听证会的制度,政府主要部门不仅要参与,涉及到的农民代表也要参与进来,通过农民代表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然后进行信息公开,将征地过程及相关内容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实际情况。
         3.3及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税和财产税方面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它们可以用来改革税收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用税收代替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成本,改变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简化征收和征收房地产交易增值税,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的变化;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税由于土地占用过多,税率由土地政府确定。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考虑到低收入者的负担,应该给予政府补贴,先征税,再付款,对高收入者和有剩余土地的人额外征税。税收收入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考虑存一小部分补充中央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结束语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三农工作的重点,征地制度创新关系到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制还存在一些缺陷。征地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适用范围笼统、法律规避、补偿标准偏低、纠纷解决不力等问题。要从明确“公共利益”标准、完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规范补偿费用分配程序等多方面进行整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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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王镇,陈利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困境及其破解[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3]凌远航.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应对路径思考[J].大科技,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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