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城建监察文明执法水平

发表时间:2020/5/22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7期   作者:黄容 魏巍
[导读] 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对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摘要: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对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当前,在我们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个别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的问题,只罚不管、以情代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不秉公文明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其后果不仅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因此,要深刻认识文明执法的重要性和不文明执法的危害性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如何提高城建监察文明执法水平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城建监察;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策略
引言
         现如今,我国的城市建设监督执法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对此,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不断深化执法理念,建立健全执法体制,收集现有执法资源,在此基础上,深入整合,以多种方式帮助我国城市建设监督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1、城建监察工作的发展
         (1)城市建设监理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城市建设监理工作也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监理队伍的产生和变化,以及我国城市建设监理工作的发展现状。(2)城市建设监理队伍的背景。进入21世纪,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快。如此快速的发展将给城市带来变化。为了跟上我国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监理工作应运而生,已成为城市管理规划和建设的主要角色。
2、城建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2.1执法方式的不科学
         在当前的城市建设监理工作中,由于操作上缺乏规范,相关执法人员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旦出现新问题,就很难用合理的方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不断积累,甚至可能出现严重的不良事件。此外,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群众对他们的认识不好,面对执法工作就会产生矛盾的态度,阻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发展。一些城市建设监督执法领域没有深入贯彻科学化、人性化的基本理念,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效果较差。
         2.2城建监察队伍中存在少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变得更加迅速和透明。我们不难看到一些低素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直接导致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矛盾的激化。此外,由于城市建设监理工作繁重、细致、全面,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将导致通过劳务派遣扩大合作管理人员参与执法过程的局面。以这种方式招聘的部分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和执法素质较低。更因为他们不是正式员工,所以抱着“混日子”的心态参与执法工作。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考虑问题,没有找到原因,甚至使用暴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低素质的执法人员更容易影响到整个执法队伍,很难在我国实现更好的城市建设。
         2.3城建监察执法机制不完善
         城市建设监理的范围比较广。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靠完善执法机制体系。但目前,在城市建设监理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制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建设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在城市建设监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城建监察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城市建设监理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得许多城市建设监理没有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城市建设监理存在“水过地湿”的问题。或者城市建设监理过于注重节前的年终目标,容易出现平时监管不严、节前集中监管等问题。
         2.4监察管理手段单一
         现如今,目前建筑行业中监察工作发展的情况而言,缺少针对性的管理手段与监察手段。建筑市场中不同经济主体有不同模式的管理方式,导致管理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在建筑企业施工的过程中,忽略对监察工作的管理与完善,导致工作开展情况很不理想,影响后续工作进行。


         2.5建设单位不规范行为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的一些行为直接违反了市场秩序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没有按照相关工作内容进行施工。为了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一些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虚假招标、分解投标项目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对建筑业的发展和进步十分不利。施工单位是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其施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很大影响。如果行为不规范,不仅会存在安全隐患,还会影响工程质量。
3、提高城建监察文明执法水平的策略
         3.1科学优化执法人员的素养以及水平
         在城建监察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说是法律的代表,同时也是城建监察工作的代表,若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缺乏人性执法的理念,势必容易抹黑城建监察工作。因此,城建监察部门应该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一方面,城建监察部门应该加强执法人员定期化的培训与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充分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还应该倡导执法人员人性执法、文明执法。此外,还应该科学完善监察设备,加大城建执法的必要投入。
         3.2时刻注意保护管理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不难看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保护了管理者的合法权利。参与执法活动的每一个执法人员应该注意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活动不仅要告知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同时也不能忽视告知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意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和尊严,每个执法人员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正当、言无偏差,这一点十分重要。
         3.3牢固树立法纪观念
         作为行政执法者,城建监察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城市,文明执法是建立在广大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纪观念的基础上的。严明执法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综合特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文明执法的根本体现。依法行政不单针对管理相对人,同时也针对执法者本身。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同样是受法纪约束的,只有以法为尺、以法为镜,牢固树立法纪观念,自律、自省、自警、自制,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下,在多变的事态面前做到遇事不慌、处事不乱、行为不越轨,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3.4努力做好城建监察的全面性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建设监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结合当前城市建设监理工作的不足和缺陷,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一方面,要科学明确城市建设监理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监理范围,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交叉作业问题。同时,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监理环境,引导广大城市居民充分认识城市建设监理工作,积极配合城市建设监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充分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的基础上,也要努力做到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努力做到全面性。在城市建设监理过程中,要把违法占道和违法建设都纳入监理范围,努力提高城市建设监理的整体效能。
         3.5承担执法主体责任
         对城建行政部门来说,要给他们实权,让他们履行真正的职责,更有效地监督管理相关的城建工作。在监督管理之前,行政部门要制定有效的规划,按照规划合理地分步开展工作,更好地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使城建执法队伍工作更加正规化、规范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高城建监察文明执法水平是在新形势下贯彻依法行政方略的客观要求,只有城建监察队伍都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才能更快地把城建监察工作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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