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

发表时间:2020/5/27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1月3期   作者:袁升鑫
[导读] 施工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摘要:施工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而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的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的全过程,是一个涉及施工各相关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的系统性工程和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的动态性的管理工程。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关键词:施工;建筑企业;合同管理
1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1.1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要防止两种合同主体不当的问题发生:一是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也是合同主体不当。
1.1.2 合同文字不严谨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合同用词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需要讲究咬文嚼字。
1.1.3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在合同的文本中,表述的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遗漏的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古训,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文本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1.4 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法》规定: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而没有根据的合同就是“无源之水”,“无源之水”是不存的。
1.1.5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1.2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2.1 应变更的合同没有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由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内容变更,二是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于变更要及时。
1.2.2 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书函(会议纪要)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和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建筑企业所忽视,结果受到了惩罚。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1.2.3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1.2.4 应当追究责任的超过了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经济损失。


1.2.5 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企业不会行使。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越来越难解决。
2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合同的认识
         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施工中,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不讲经营,更不讲经济效益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也不讲什么合同。以此,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2.2 只关注施工任务,不关注自身的权责利
         合同是产生于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合同往往受到高度重视,而合同的签订,预示着施工任务到手,合同就被束之高阁,施工人员忘记了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那种将施工过程看成是生产过程,就自然而然的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了。合同的管理问题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而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
2.3 企业忽视履行合同的过程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履行合同的过程管理,通过过程管理,一方面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宏观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实现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3.1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3.1.1 选好人员
         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人员的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用在这个岗位上。
3.1.2 组织好在职学习
         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短期培训;也可以是召开结合实际进行的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会议;一句话就是通过人员在职学习,达到其在岗位成才的目的。
3.1.3 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同时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文字水平和业务能力。
3.1.4 通过活动实现重合同守信用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企业管理层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明确当年的目标;合同管理部门要落实人员并定期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企业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是企业,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
4 结语
         总之,合同确保了建设工程的各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加强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中各种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因此在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必须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李燕,李春亭,焦有权.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北京:中国建材土木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袁升鑫(1987-01),男,助理工程师,专业方向:建筑施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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