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5/2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07期   作者:宋东风 高洁艳
[导读] 本文以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出发点,论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积极作用以及面临的困境,并且给予相应的对策。
        摘要:新年伊始,全国各地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给政府在应对过程中带来极大的挑战。为此,本文以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出发点,论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积极作用以及面临的困境,并且给予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困境与对策

        近期,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侵袭湖北武汉,并在春节期间蔓延至全国各地,此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严重性、阶段性等特点,这加剧了危机影响的深度,也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危机治理的难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现有的治理模式中,如何在政府主导的合作治理中,平衡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保持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是以政府为中心,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依据公共卫生事件的演化周期,在事件的发生、发展、消弭的各个阶段,各参与主体协同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
        一方面:公共问题的管理是以政府为主导,在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治理中,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等在内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是事件的治理主体,不同主体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精髓就是合作,政府以及其他治理主体都可以参与到管理中来,建立权力共享、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来共同进行危机治理,从而保证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积极作用
        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主导性角色,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它必须得到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良好配合,二者必须协同治理发挥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
        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时,政府往往未能在第一时间收集民众诉求,社会组织能将政府决策信息及时反馈给危机受众,帮助政府快速控制危机出现区域,并让其第一时间实现稳定。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事件参与者中进行协调,既能有效避免参与者出现过激行为,也能促进政府和参与者间的沟通,推动政府政策实施及监督,有利于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公共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特点,社会组织中的社会成员,具有经验、专业化等优势,能快捷反应,对政府的危机治理、资源优化配置等发挥作用。自疫情发生以来,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行业优势,用实际行动参与到具体疫情防控工作当中,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社会力量代表之一。比如:募集疫情所需资金、疫情所需物资(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目镜、鞋套等),发布行业倡议、动员和招募社会志愿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协同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和本身情况的制约和影响,在处理和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缺乏沟通机制
        湖北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定几家定点机构接受捐款捐物,但是仍然出现物资发放的不及时、物资调配和分派不够合理等问题,由此可见其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的能力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明确的政府与社会协同沟通机制,被指定机构对于物资管理能力不足,造成了捐赠款物的混乱。由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事件应对的人员和力量来源广泛,政府与社会组织彼此之间缺乏良性互动,这些相关事件的发生,使社会的负面舆情涌现。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机制不健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治理涉及到医疗、社会救援等各个方面,由于多渠道、多层次和全覆盖的信息传达机制尚不发达,无法及时、准确的传递信息,致使信息发布失真、失信。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政府为合作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

政府由于内部的体系层级或者办事程序等导致其反应迟缓,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自治机制,能及时对自身做出调整,但是由于缺乏准确的信息渠道,难以准确提供服务。
        (三)合作治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备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中,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失效的主要原因。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到目前为止,虽然承认了社会组织参与的合法性地位,但就合作层面而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方式、权责关系、监督评估以及社会组织的利益保障等方面均没有明确规定条例予以落实,无法成为合作的行动指南。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对策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定位
        社会组织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信息沟通和力量整合,尤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恢复和发展市场经济和引导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政府要适时调整理念、策略与方法,实现社会政治观念由“统治”向“治理”转变,要把社会组织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中的重要力量与合作伙伴,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中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与良性互动,既要保证各参与主体在事件协同治理中的权力行使,同时又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和自身的角色定位。
        (二)搭建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应当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商沟通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鼓励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比如:为了公众、社会组织捐赠资金的规范使用,可以完善信息网上平台机制建设,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要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依托平台发布信息,让政府、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公共危机发生的实际情况,为政府治理主体提供科学帮助,也便于了解社会大众。
        (三)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相关立法
        法律规定是程序、规则的有效结合,依靠法律对社会组织参与程序、方式及路径等进行明确规定,能避免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中出现无序现象。为此,要完善政府、社会组织公共危机治理边界的法律体系,政府要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紧完善并进一步细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的相关法律,实现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五、结语
        2019年12月以来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政府、社会经受了一场严峻的考验,使得政府和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政府、社会组织需要共同应对公共危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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