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股市出现四次熔断。如此市场环境下,谁都不能独善其身,而作为船舶制造企业同样受到极大的影响。由于市场不景气,银行对签发保函也采取了收紧政策,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因此,在面临巨大的资金问题时,许多船东采取了中止付款或者撤销订单的方式,从而导致了大量船舶纠纷的产生。
关键词:造船合同变更;保函风险控制;
风险的防范不仅对船舶企业盈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能不断的提高船舶企业内部的运营效率,提升船舶企业的声誉和整体形象。因此,有效的防范船舶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增强船舶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
一、我国造船合同性质
造船合同亦即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厂(船舶建造方)与船东之间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签订规格书与合同,船舶建造方据此进行船舶的建造,建造完成后将船舶交付给船东,船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船舶价款的一种合同。造船合同是船舶建造方与船东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大部分的造船合同都是在一个标准的造船合同格式文本的框架下,根据双方的具体要求对这个标准格式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达成的,这个标准的造船合同格式文本的选择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船舶建造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笼统分可归纳为两种,即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和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合同。以我司为例,与船东所签订的造船合同一般为买卖合同,根据双方认可的规格书,签完合同之后开始厂家选择,根据双方协议的厂家进行采购;同时进行相关图纸送审,按船东认可的图纸、规格书和船厂相关标准进行建造。正常情况下,船东会根据合同规定从管子报检开始派遣监造驻厂,参加分段、涂装报检、主要设备厂试、试航等,全程监督船舶的建造。船东对建造质量的关注对船厂也是一个促进,船厂在保证建造质量的同时与船东做好沟通,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当然,我司也存在无驻厂监造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船厂来说,做好自身的质量管控、资料留存显得更为重要。项目开始时就和船东协议好相关流程,提前发送报检单和计划,并将船级社和船厂的报检结果定期发送给船东。只有双方在合作的过程增加彼此的信任,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造船合同变更的因素概述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变更的情形,不但会影响到船舶的按期交付,还有可能导致船舶价格的变更。基于此,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描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船东提出的变更要求。在建造过程中,如果船东提出变更要求,要充分依据合同条款中MODIFICATION的条款进行应对,做为加减帐处理,在不影响船舶建造进度的情况下尽量满足船东的诉求。
2、船舶规范更新引起的变更要求。一般情况下,船舶建造合同适用的规范截止日期为签约前已经生效并强制实施的规范,包括船级社、IMO和SOLAS等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合同执行的LEADING TIME,船舶合同的签订到交期之间跨度长,在此期间有可能会有新的规范强制生效。作为船厂,要和船级社、国际海事组织等保持沟通,密切跟踪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船东。对建议项征求船东意见,选择性实施;对强制规范,依据合同MODIFICATION条款,要求船东进行加帐处理。
三、保函中产生风险的因素概述
船舶建造中的还款保函,是指银行应船厂申请向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船东做出的书面保证,在出现保函约定的特定情形时,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向船东退还船厂前期实际收到的造船款及利息。
保函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1.船东根据合同有权取消或者终止合同时,保函出具方要根据船东的书面请求进行还款。在这样的条件下,作为船厂,在履约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取消或者终止合同事项的发生,确保船舶按规格书、认可图纸进行建造。
2. 在开立保函的格式探讨过程中,船东提出的超出银行标准保函之外要求的风险。银行作为保函出具方,有自己的标准格式,而作为保函受益人的船东也有自己的相关要求以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的友好协商尤为重要,如果船东太过强势,银行会要求船厂对保函内容做出相应承诺后才能开出保函。
四、造船合同变更与保函风险控制
1.尽量避免造船合同变更的发生。在船东提出相关要求时,作为船东要求的接收部门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整合公司的资源,借助船级社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支持,尽量说服船东保持原合同,按签约规格书造船。如果船东坚持要变更,首先要充分和船东就方案进行沟通,之后在船东同意支付加帐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2、增加还款保函的付款条件。一是在还款保函的付款条件中,可以加入一项要求,即提交权威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合同下船东已完全履约或船厂存在违约的证明。二是如果船东利用还款保函进行欺诈索赔,船厂应根据不同国家法律选择不同方式。三是对保函出具人的要求:由于担保人不参与基础合同的争议解决,仅就船东的索款文件和单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类似于备用信用证下对单据的审查,只是表面审查、形式审查,应在合理时间内按照诚信和合理注意的态度进行审查,并遵循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原则。担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其保函项下的义务,对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对于船东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时拒绝付款,否则就可能面临丧失就其付款向船厂追偿权利之风险。担保人对于还款保函下船东付款请求权的不符点有权进行独立判断,船东不得以船厂己接受不符点为由主张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四是加入仲裁条款:担保人收到船东或船厂任何一方发出的仲裁中通知,还款期限将相应推迟。以仲裁为例,通常选择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往往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另外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约定不明时,一般是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另外,在变更仲裁机构时,要确保该仲裁机构的名称是确定的,唯一的,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有可能使建造方预期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愿望落空并可能使争议落入有利于船东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防范违约风险的建议。一是慎重选择格式合同条款。通常船舶建造标准合同都会有一定的偏向性,这种偏向性可能并不是显著地引起不公或者导致合同一方拥有压倒性的优势,并且几乎所有的标准合同制定机构都会宣称是在全面平衡了船东与船厂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设计,但是这种偏向性仍是一种客观存在。船厂在选择合同时,应首先选择对于己方有利的标准合同作为参考,对于船东提出的变更或替代性标准合同条款,不宜通盘接受,而应通过谈判就具体内容进行修订,争取有利地位或尽量取得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对等与平衡。二是清楚界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变更中承担的义务。在合同变更中应清楚划分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风险负担,以减少将来可能引发的争议。
4.船舶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合同条款。为了能够使造船合同给船舶企业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对根据造船合同的特殊性所特别设计的条款,应该在造船合同订立时予以足够的重视。如当船舶交付的时候,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应该在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并指明最后一期款应该包含建造期间所产生的加减帐、残油费用等等。总之,为保证船厂能按期、全部收到船款,在合同订立初期,要对船东的资质、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船东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同时,要求船东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无论是在船舶市场兴旺的情况下,还是在船舶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船舶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对签订的造船合同都应予以高度的重视。造船合同的订立将影响到日后造船合同的履行,造船合同为船舶企业与船东提供了法律约束与保障。
参考文献:
1.徐兆康: 船舶建造工艺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