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核安全现场监督规范化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

发表时间:2020/6/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4期   作者:王晋斌
[导读] 摘要:核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一贯高度重视核安全,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秉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坚持以现行的国家核安全法规以及国际最高安全要求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活动实施监管,倡导核安全文化,建立了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保持了优秀的核安全记录。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清市  350300
        摘要:核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一贯高度重视核安全,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秉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坚持以现行的国家核安全法规以及国际最高安全要求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活动实施监管,倡导核安全文化,建立了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保持了优秀的核安全记录。本文基于加强核安全现场监督规范化及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展开论述。
        关键词:加强核安全;现场监督规范化;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
        引言
        通过构建核安全监管体系,中国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安全水平,保障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履行了国家核安全责任和国际核安全义务。展望未来,现代化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将继续为自身核能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并为推动建立公平、开放、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环境,实现持久核安全,促进人类共享核能发展成果做出积极贡献。
        1我国核安全监管必要性
        核安全一直都是核电最基本的发展前提,目前我国的核电事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率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国核能的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在核电站安全管理,核专业技术操作,应急情况的演练应对等方面还需加强管控。核安全监管是一件需要长期规划的事,然而,我国目前的核监管却还处于上升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监管。核能不同于其他能源,它在带给人类巨大能源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其安全监管水平及制度与核事故的发生息息相关。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的核电界缺乏大量专业技术人员,核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严重缺乏核监管专业人员,以前的核监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现在快速发展的核电事业的安全监管需求。所以现在需要建立一个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与时俱进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国际核安全组织指出了我国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快步伐赶上其他国家的核安全监管的步伐,同时满足我国核电发展的需求求,保障核电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2中国核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是当前世界上核能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截至2020年2月,我国大陆地区有48台在运行机组和10台在建机组,核电在我国电力结构中所占比重约为4%。根据国家能源“十三五”规划,至2020年我国核电在运规模将达到58GW,在建规模将达到30GW,届时我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核电第二大国。
        自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核安全法”中明确民用核能主要由三家机构管理:(1)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等;(2)核工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主要负责核电之外的核燃料循环、军工核设施的管理和国家核事故应急等;(3)能源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能源发展规划和推广应用等.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1)起步探索阶段(1984年~1998年),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下相继设置上海、广东、成都和北方核安全监督站以及审评技术支持单位;(2)整合提高阶段(1998年~2008年),国家核安全局整体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六个地方监督站(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等),逐渐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核安全监管总体格局,同时技术支持力量不断增强;(3)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今),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再由环境保护部改革为生态环境部,在此过程中,核安全监管业务部门从一个司调整为三个司,职责分工明确,监管能力提升。


        3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监管机构
        实行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统一独立监管,建立了总部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1984年,中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核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实施核安全许可,统筹全国核安全监管工作。设置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派出机构,实施区域核安全监督检查。设立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为安全审查、独立验证、监督执法、辐射环境评价等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设立监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管人员,开展本地区辐射安全监管。
        4提高核辐射安全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子机构代表大会的常驻代表团成员,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核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事项的能力,如制定国际核辐射安全标准,提供核辐射安全监管的建议,对于国家核辐射安全监管的权威及国际核辐射贡献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中国应该提高国家核安全局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大会的作用,多参与国际核辐射安全的事务,多为国际核辐射安全监管提意见,争取尽快的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大会常驻代表团的成员,提高中国核安全局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参与核辐射安全工作事务的职能,逐步的增强我国核安全局的地位,让世界各国认识到中国在国际核辐射安全监管方面有着较高的能力和优势,提高中国核与和核辐射安全监管的国际权威。同时要积极的与世界各国加强联系,积极吸取他国在核辐射监督方面的经验教训,有效地促进中国的核辐射安全监管的专业性。由内中国保证核辐射安全监管的安全性与高效性,由外得到更加充分的经验,提高国家核辐射安全监管的地位,更好的修正核辐射安全监管的现状。
        5全过程开展监督执法
        坚持依法严格对核设施和从事核活动的单位进行定期专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许可要求。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设备制造和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覆盖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运行、退役等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对重点核设施、核活动开展驻厂安全监督,及时督促违规企业整改,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开展专项行动,严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严厉打击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建设全国统一的核电厂和研究堆经验反馈平台,交流经验、共享信息,有效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重视信息化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在全过程开展执法过程中简化纸质材料的使用,争取将线下流程线上化。加快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汲取被监管单位及其他行业的监管部门的先进管理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现存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更加符合现代化的监管要求。
        结束语
        核电的发展必须以安全作为最基本的发展前提,任何计划和指令都不能逾越这一前提。核电的安全不仅要有先进的核电安全技术,还要求核电工业自身必须能够在核电站选址、管理运营、抵御外部事件、紧急事故处理、核废料处置等安全方面全面严格把控。还必须有一套与现行核电发展相适应的、独立的、权威的、专业的、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来保证核电和核能利用的高速、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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