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土地征收是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土地,并对农民集体和个人给予补偿,然后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建设用地需要通过政府征用的方式来供应。然而,由于我国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征地后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
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探究
1土地征用制度的现实意义
1.1适应中国国情,保护农业用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土地担负着十几亿人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矛盾将十分突出。因此,国家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们的基本国策任务之一。农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短期经济效益确实非常明显,这是我国耕地减少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不加限制地将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用地,让其自由发展,势必影响农业作为我国的经济基础,增加不稳定因素,导致经济结构的混乱和效益。土地征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限制集体土地随意进入房地产市场。国家机关要严格审批程序,才能转移补偿。
1.2满足集体土地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内在冲动和外部需求
我国集体土地面积大,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需要。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差距。一直存在着城乡资金和城乡土地的问题。资源配置的经济规律必然使集体土地参与城市房地产市场。此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和社会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量将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填补需求缺口,城市从农村获得集体土地的唯一途径就是高海拔开发,这是解决城市土地需求问题的必然和根本途径。近几十年来,土地征收制度在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集体土地征用原则
2.1国家建设用地保障原则
国家建设征地要求被征地单位无条件服从,不仅因为征地是国家政权的行使,更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私权的行使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当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限制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要在落实节约用地和土地保护的前提下,保障国家建设用地。
2.2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妥善安置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是指农民在土地使用中利益的丧失。因此,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一是妥善安排被征地生产单位,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对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对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贴。
2.3土地使用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费不是国家支付的,而是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这是因为国家不直接使用被征地,也不是征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人。土地使用者同时具有这两个因素,因此支付征地补偿金是合理的。土地使用单位的补偿是法定义务,是被征收土地使用的必要条件。土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进行补偿。
2.4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和耕地有效保护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部分地区耕地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加,耕地面积将继续减少,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爱护土地,合理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综合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地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一、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二、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利用耕地;三、优先利用贫瘠土地,尽量不利用良田;四、加大土地监管力度以及土地违法行为,有效制止了耕地的滥用。
3征地改革思路
3.1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
征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应包括:明确表达和保护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利益;保障国家建设和经济建设用地合理正常需求的供给;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控制、规划管理、规划管理、登记管理等制度理中联动,建立了政府对资源和市场透明、公平、高效监管的新体制,并与相关改革相衔接
3.2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就是说,政府要按照市场公平的原则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然后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直接使用者供应土地。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市场公平,也有利于稳定城市土地市场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有利于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制度变迁的障碍相对较小。当然,这一方案也有其难度,即如何实现市场公平,关键在于如何形成土地产权的公平市场价格。
3.3体制改革目标
因此,从总体上看,在假定农民的土地产权是整体产权即农地的非农建设开发权属于农民的前提下,新的土地征收制度可以概括为:
4建立征地责任制度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征地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我国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而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一些本应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目前土地征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机构,难以对越权批地、乱占滥用等违法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对土地违法主体的处罚缺乏有效手段。在一些地方的土地征用中,越权批地、边报边批、未批先征、未批先用等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土地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这里的重点是,必须建立明确的征地责任制度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范围,一旦发现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要根据其性质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了规范和监督土地征用权的运用,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作用,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大对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滥征乱占土地的成本等,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地方政府的滥征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征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整体,涉及到观念、制度、法律法规、利益调整等多个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因此,指导思想和实施步骤要分步落实:第一步是解决当前征地中最紧迫的问题,包括提高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征地程序的公平透明,杜绝非法截留补偿费、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等;第二步逐步过渡到各类征地项目的征地制度,初步实现现有土地权利流转的市场公平;第三步,在土地立法过程中,从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产权流转的角度,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明确和规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收购和供应,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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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怀勇,黄坚平.论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界定及相关制度重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第6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