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氢能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氢能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其中燃料电池产业更是成为各地布局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顶层设计是产业导入期行业发展的“风向标”。我国氢能发展正处于从示范运营到商业化扩张的过渡阶段,顶层设计呈现出国家引导信号充分释放、地方规划布局百花齐放的特征。
(1)国家层面:政策导向逐渐由技术储备走向产业化集成
“十五”和“十一五”期间,我国氢能发展政策主要以引导技术储备为导向。2006年2月国务院出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列入先进能源技术,提出重点研究高效低成本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经济高效氢储存和输配技术、燃料电池基础关键部件制备和电堆集成技术、燃料电池发电及车用动力系统集成技术。
“十二五”期间,我国氢能发展政策逐步由引导技术储备过渡到了引导产业化集成,将发展氢能纳入了高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能源发展战略的“版图”。2011年6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将氢开发与利用纳入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产业要与国际水平保持同步。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将氢能与燃料电池、能源基础材料纳入重点创新方向。2014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明确对于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奖励400万元/座。2015年5月国务院出台《中国制造2025》,燃料电池汽车被写入氢能的重点应用领域和先进装备制造业。
进入“十三五”以来,我国氢能发展政策站位更加明确、路线更加清晰,上升到了能源战略和国家创新战略。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出台《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将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作为重点任务,将氢的制取、储运和加氢站等的研发与攻关、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作为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创新战略方向,发展氢能首次上升到了国家级能源战略。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开发氢能、燃料电池等新一代能源技术。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将2020年作为燃料电池汽车批量生产和规模化示范应用的节点。2016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宣布对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全面退坡。
(2)地方层面:各地积极从规划、补贴和审批政策三方面布局
截至2018年8月,我国已有14个省份开始布局氢能产业,相关政策设计主要围绕行业规划、产业补贴、加氢站审批三个维度展开。一是上海、北京、武汉、苏州、海南等省市纷纷发布产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培育新能源智能汽车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科学布局并适度超前推进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制和示范,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上海市科委联合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设加氢站5-10座,运行车辆规模达到3000辆。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建议方案则提出到2020年聚集超过100家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年产值超过100亿元,建设5-20座加氢站,车辆示范运行规模达到2000-3000辆。苏州出台的《苏州市氢能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有关氢能产业发展的近期目标(2018-2020年)和远期目标(2021-2025年)。二是武汉、北京、苏州、上海、西安、海南、河南、广东、重庆、深圳等省市先后出台燃料汽车补贴政策。车辆补贴上,深圳每辆燃料电池乘用车、轻型客车和货车分别可获得20万元、30万元补贴。加氢站补贴上,2016年至2018年,广东省拟补贴2.96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佛山市则按日加氢能力对建设固定式加氢站350公斤至500公斤、500公斤以上,撬装式加氢站350公斤及以上的,依2018年底前建成、2019年内建成、2020-2022年内建成等依梯度分别给予150-800万元补贴。中山市对于满足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等条件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座。其他经济激励政策上,佛山的政策力度较大,2018年6月出台的《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中,佛山市提出对引进的新能源政策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达5000万元。
三是围绕氢能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加氢站审批流程,各地在政策设计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广东省将氢燃料的性质定义为能源,对于利用加油(气)站已有用地建设的合建站,免于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规避了加氢站用地审批的争议。佛山要求各部门要尽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不互为前置,避免消防、安监等主管部门互相“踢皮球”。武汉针对规划缺位的过渡时期,提出了“联席会议”的解决机制,要求在布点规划未出台前由区行政审批局召集国土规划、安监、城管(燃管办)、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对用地进行联合勘察确定。江苏如皋、湖北十堰没有对加氢站设置节能审查环节,精简了审批流程、压缩了审批时间。
二、我国氢能源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少氢能专门法律规范
我国氢能发展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即缺少氢能法律、氢能行政法规、氢能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仅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氢能地方政府规章,但法律效力较低。对氢能的规制集中于国家政策、相关标准,缺少国家强制力。现阶段,氢能虽还未进为大规模商业开发程度,但国内外对其研究热度逐年攀高,氢能成为21世纪的“终极能源”极具实现可能性。因此,建立、健全氢能立法体系是推动氢能快速发展必要手段。
第一,现有法律体系难敷其用。通过以上对现行法律的梳理,对氢能的规制只能通过扩大解释等方法进行引申适用,甚至氢能连接最紧密联系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中未通过列举明确氢能地位,造成对氢能发展的不重视。少有的氢能法规都是在生产和使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制定,针对氢能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也只能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忽视了氢能开发与利用中独特的环境风险。因此,现有法律规范不具有氢能开发与利用的针对性,不能适应氢能发展的速度。第二,氢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定单行法。氢能专门立法的缺失是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的一大通病,国内同样未针对太阳能、风能等进行具体类型立法,立法细分不足带来内部法律制度结构失衡。氢能发展涉及生产、运输、储存、应用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内生环境风险,每个环节都应有具体配套细则和具体制度规范,且通过国外经验来看,氢能开发需要多元化激励手段。只有通过制定单行法,才能对氢能发展做具体、专业、系统规制。
第三,从氢能发展趋势来看,制定氢能单行法实属必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风能作为目前发展最好的能源类型,却存在能源分布不均、能源转化率低、弃电严重等弊病,而氢能开发技术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逐渐实现其经济性便可以实现商业化开发,补充现有能源结构。根据国际氢能委员会研究表明,21世纪将实现氢能经济社会,各国加足马力抢占氢能发展的鳌头,因此势如破竹的发展劲头呼唤氢能专门法的诞生。氢能开发与利用现状造成现阶段缺少专门针对氢能开发与利用的法律规范实属必然。但滞后性是法律的特点,不应成为法律的必然。鉴于氢能发展趋势,在大规模商业开发前需做好法律落实工作,首先要制定一部氢能单行法。
(2)国家层面现有法律滞后性严重
通过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现状进行梳理,发现现有法律规范在氢能领域不仅难敷其用,而且滞后性严重。具体表现为:氢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规定模糊,没有清晰、明确的发展地位。如《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我国氢能还属于刚刚起步阶段,氢燃料电池汽车仅在奥运会期间作为示范进行展示,氢能经济作为典型的循环经济模式没有得到重视,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只字未提;《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改后发布,至今已有十年。在这十年间,可再生能源具体类型得到丰富,氢能开发手段迎来破冰,而可再生能源定义中未列明氢能发展地位,只能通过一般性条款进行解释适用,与现有能源框架存在时间差;我国至今缺少一部《能源法》,不能从基本法地位协调氢能与其他能源间关系、规范氢能管理行为,对推动能源结构升级、提高能源效率存在主体缺位。因此,现有法律的滞后性阻碍了氢能进一步发展,应加紧制修工作。
(3)缺少配套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
首先,对于环境、资源开发我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专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细化和落实,但在该部法律中缺乏对氢能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而欧盟在《公共及私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法案》中强制规定加氢站建设必须进行环评,以去除或降低对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其次,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但该制度本身未规定具体可量化的目标,而是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以规划形式做出规定,且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更毋须说规定氢能总量目标制度。再次,在激励制度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财政支持、费用补偿、专项基金制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但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尚无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这样就很难发挥出发展对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效应。同时,对于氢能发展目前只是通过政策形式或地方政府规章形式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一方面缺少高效力的立法支撑,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单一,另外,公众参与制度在氢能领域缺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意识到公众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参与作用;《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但上述两个条款对公众参与仅限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公众具体权利的范围和实施程序。在氢能领域,公众参与制度对氢能的市场开发和市场监管起到重要作用,而这一制度在氢能领域的缺位将不利于氢能的发展前景。最后,氢能发展缺少监督制度,美国能源部负责氢能项目的全权指导工作,从项目申请到评估给予有力监管,评估标准高且严格。而目前我国氢能发展缺乏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纵观《可再生能源法》全文,也未涉及到对可再生能源的监督和管理。
(4)氢能路线图缺位
氢能路线图属于从国家层面针对氢能发展制定的时间表,具体内容涉及到氢能发展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发展阶段的详细规划。纵观美国、日本、欧盟的氢能法律与政策,氢能路线图的制定标志着该国优先发展氢能的战略选择,也是氢能由小规模向大规模迈进的系统性文件。目前相关行业对氢能发展的不同阶段已有广泛讨论,我国氢能技术及氢燃料电池汽车不断取得创新成果,2017年《国际氢能产业发展蓝皮书》正式颁布,对我国技术路线图指明了方向。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司长王思强表示:“我国氢能产业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氢能及燃料电池核心技术落后;技术标准及检测、认证和监管体系不健全;氢能产业化和商业化市场不成熟,从制备、输运到利用的各环节尚处于初步阶段;缺乏统一规划,部分地方氢能产业发展相对无序。”
三、山西省氢能产业发展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
山西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焦炭生产基地,年产焦炭9000万吨左右,焦炉煤气资源非常丰副产的焦炉煤气如果全部制氢,仅此一项氢气产能达到88亿立方米。成本优势:山西依托基础雄厚的焦化产业,充分利用好焦炉气可以廉价制备氢气,焦炉气制氢成本较低,发展氢能经济具有相当大的成本优势。技术优势:目前潞安集团除掌握变压吸附制氢工艺并稳定成熟运行外,正在与德国公司开展金属膜分离技术高纯氢项目合作,技术优势明显。产业优势:潞安集团正在与德国企业合作,引进氢燃料电池生产线项目,具备了氢能、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平台、燃料电池汽车及示范运营等较完整的产业配套要素,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物流优势:山西作为连接东西部的物流通道,氢燃料货运车辆发展空间巨大,并且周边省市如郑州已经建成加氢站,具备城市间氢燃料汽车客运、货运的客观条件。
四、山西氢能发展方向建议
(一)规模低价的氢气来源
氢能作为清洁低碳能源,未能大规模应用,成本是大问题,现在制备价格都5元/m3左右,是天然气的2倍以上,需要从源头上降低氢气价格。通过核能蒸汽热化学循环是未来制氢发展的方向,只有保证稳定,充足的来源才能为下游终端用户创造良好环境。
(二)以自然垄断促进氢气基础设施建设
要让氢能发展成未来社会的必需品,可以参考水、电、天然气、通讯的发展模式,让企业通过垄断,大规模建造氢气运输、储存网络来降低成本,特别是利用天然气已有的管道来改造升级,先通过掺氢管道建设,首先让氢气可以用起来,有了市场,自然也能促进下游终端开发,即使再不济,居民生活用气也是一个大市场。
(三)氢能发展应先粗犷式的发展
目前火热的燃料电池技术虽然成果较大,极大的提升了氢能利用效率,但是对于氢气纯度要求太苛刻,一般要达到99.99%以上,使用门槛太高对氢能发展不是好事情。如能开发出纯度要求不高的混合气体燃料电池,或者是直接开发高效率的内燃式的氢气发动机,或许更能促进氢能产业的发展。在初期发展阶段,建议可考虑用氢气替代一部分天然气,让氢能先应用于生活、生产能源,改变社会能源结构,先达到减排作用。
(四)加大氢能产业的扶持力度
新兴产业的发展初期阶段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资金政策扶持可降低投资者初期风险。可采取合作的方式与投资者建设加氢站,补贴氢气运输管道建设,奖励储氢材料,氢能技术开发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