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陈华俊

发表时间:2020/6/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4期   作者:陈华俊
[导读]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云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与人员状况,文章紧接着阐述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过程当中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质量监督机构性质与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大中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抽检经费、大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难以落实;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频次较低;基层监督管理人员的角色转换速度慢,业务水平偏低,责任意识不强;小型工程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奖惩问责机制,检查所
        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云南昆明  650224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云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与人员状况,文章紧接着阐述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过程当中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质量监督机构性质与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大中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抽检经费、大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难以落实;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频次较低;基层监督管理人员的角色转换速度慢,业务水平偏低,责任意识不强;小型工程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奖惩问责机制,检查所发现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文章在最后根据上文指出的相关问题,从六个方面讨论了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有效对策分析。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出来。水利工程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工程效益能否正常发挥及设计功能目标能否完全实现,也将直接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全面强制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的今天,参建各方依然仍存在着重建轻管及管理缺位的状况,作为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水利部“行业强监管”的总体布署要求,针对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以“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企业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监督”的建设管理模式为主线,强化过程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1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及人员现状
        根据云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质量监督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新(改、扩)建、除险加固、引水等大型水利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除外);州(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新(改、扩)建中型、除险加固中型、按中型管理的重点小(1)型、坝高70m及以上小(1)型水库,四级及以上堤防,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小(1)型及以下的全部水利工程。云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截止2019年底,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编制15人,专职人员13人;16个州(市)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编制115人,实际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74人;129个县(区)监督站共批准编制532人,实际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有494人。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质量监督机构性质与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大部分机构为事业单位管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其履行的是行政检查职责,而质量监督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性质,行政检查方式与执法监督工作性质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随着近几年来国家对建筑工程“放管服”的改革措施力度加大,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以及质量评定等规定与目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相适应,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内容和方式不清晰,难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
        2.2中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抽检经费、大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难以落实
        根据目前水利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云南省在建的中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抽检经费、大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难以落实。
        云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这一问题的出现,从而消除由此对水利工程质量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在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单列了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小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在实际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财政总体比较困难的情况,想要从各级财政经费中,有效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经费的可能性十分渺茫[1]。目前各级质量监督抽检经费,则主要是从该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经费中列支,地方政府难以从财政经费中列支大中小型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检经费。
        然而,对于一些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其自身工程的概算中并没有单列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型水利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经费同样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2.3专职人员到岗率及监督检查频次低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实际过程中,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投入资金数量的不断增多,与此同时,真正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质量监督人员数量较少,导致专职监督人员存在很大的人才缺口。


        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在本身就相对较少的情况下,由于受地方中心工作的影响,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会被抽调从事其它工作,进一步导致监督机构能够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少之甚少〔云南省16个州(市)有近一半的监督机构仅有1名专职人员能够到岗履职〕,无法有效承担起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具体任务。由于专职监督人员实际到岗率较低,导致监督缺位现象突出,致使在具体的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不降低频次、降低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2.4基层监督管理人员角色转换慢、业务水平偏低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实际工作当中,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大多由原勘测设计队转岗过来,这一部分调岗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往往存在着角色转换速度慢、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相关规程(规范)不熟悉,短时期内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的问题。由于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偏低、工程管理经验不足、责任意识一不强,到了工程建设现场看不出、查不出任何问题,不知道如何监管,关键时刻不能果断决策,致使工作效率低、监督效果不明显。从而失去了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目的和作用。
        2.5小型工程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县(区)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所监管项目的法人代表,通常情况下多为局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几乎都是监督管理人员的上级领导,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相当大的阻力,监督管理人员不敢讲、不敢说、不敢管,监督管理人中到了现场无任何巡(检)查记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致使质量监督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具本工作中,甚至不知道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几乎成为表面功夫,仅仅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致使大量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出现质量监督缺位、未能处于受控状态的局面,从而导致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普遍偏差、工程设计功能目标难以实现的现实状况。
        2.6未建立有效的奖惩问责机制,检查所发现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整改
        当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尚未建立健全有效可行的奖惩问责机制,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整改落实。除水利部或国家发改委等层面专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整改落实外,省、州(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由于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奖惩问责机制,致使项目法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基本上都未认真进行整改,从而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失去了监督检查的作用和目的[2]。项目法人不能够正确理解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作用,不能够正视工程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发现问题不进行有效整改落实,一是打击了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对政府监督权威性的挑衅。正是由于奖惩问责机制的不建全,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与否对项目法人没有产生任何影响,致使许多时候,监督检查人员都不愿意提出更多的问题。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对策分析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水利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水利部“行业强监管”的总体布署下,笔者认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就是工程生命的管理理念;(2)加大对受监工程的监督抽检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及业主抽检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最大限度的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3)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转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工程进展及规程规范的更新情况,适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检查,对不能通过考核检查的,则需要进行再次培训或调岗处理;(4)研究监督检查结果及各种专项检查成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奖惩问责机制,加强与州(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的沟通交流,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受监力度,建立健全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局面;(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检查办法;(6)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从法制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务实管理的监督管理体系。
        4 总结
        总而言之,云南省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往往会对于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的,根据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增强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全力推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向更好更高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焱华,许田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人民长江,2015(10).
        [2]傅夏冰,陈智和.金华市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水利,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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