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建设驱动我国环境法治进程

发表时间:2020/6/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4期   作者:庞勇
[导读] 摘要:理论上来说,为了使生态环境更加友好,我们应该学会通过数据对环境进行预判,发现各种生态问题,并且及时做出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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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理论上来说,为了使生态环境更加友好,我们应该学会通过数据对环境进行预判,发现各种生态问题,并且及时做出解决的对策。但是在实际的环境法治进程当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顶层设计、标准不够统一、各部门之间不能流通数据等等。所以我们更加需要建设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体制规范。
        关键词:大数据;环境法治
        1、我国环境法治的进展
        我国环境法治能力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这是社会上具有普遍共识的说法。以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为标志,以后逐渐发展。到今天为止,我国有关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已经有36部。2019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加上已经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其他一些法律,诸如原子能法、能源法、湿地保护法、资源综合利用法、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立法项目,未来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将大大超出目前的数量。立法数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环境法治能力建设的状况,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数量,同时也从历史发展进程中反映出我国环境法治能力建设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果和做出的努力。
        2、大数据建设对我国环境法治进程的作用
        2.1、加快环境立法方案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工作也正是运用技术将政府和公众联系起来对环境进行合作型治理。由于大数据技术,所以信息更加透明公开,这对于帮助公民渗入到公共决策中很有帮助。而且与立法相关的部门还能够通过这些透明的信息数据分析和处理,这样才能建设出更符合当代环境,更符合未来发展的法案。其次,环境创新型立法也在大数据建设的帮助下成为一种新的可能。现代社会发展很快,对新事物也非常包容,在治理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也有更多的新兴事物和技术在产生,而繁杂多样的传统立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环境保护了。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打破传统的模式,对立法方面进行一个创新。
        2.2、提升环境执法能力
        大数据建设提高了环境执法能力。目前,在我国不少环境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环境管理部门,存在执法能力不足、监管水平不高、执法身份缺位错位等问题。大数据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强化政府对生态环境的监管能力,如企业污染排放实时监测,高风险领域和行业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都大大增强了管理部门对于生态环境整体情况的实时掌控能力,同时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和违法行为及时预警;另一方面可以从技术上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在特定领域的智能化执法,可以替代传统的人工执法方式,节约了执法资源,并避免了突击性执法的弊端,提升了环境执法的效率,解决传统执法方式中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智慧环保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可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为环境执法部门提供第一手数据,避免了在传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以取证的问题。
        2.3、司法的不断发展
        大数据建设将精进环境司法的预测研判功能。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预测功能由于其数据的海量性和全面性,将形成更为精准的司法预测。如,浙江省已建成了动态实时更新、开放共享的全省法院数据中心,可以实时分析案件信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利用数据分析省内的经济类案件情况以预测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与趋势。未来,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案件的增多,可以通过大数据来预测研判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环境侵权等问题的发展和趋势。大数据建设将加强环境司法的透明性。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人民法院系统推进了环境案件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让审判更透明、公正,司法更加透明公开,这不仅增进了司法的廉洁程度,还提升了法律公信力。


        3、我国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面临的困境和突破
        虽然国家发展很快,但是我国的大数据建设发展还不够完善,在生态环境方面数据处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急需解决的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由于制度的缺失,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用大数据技术在获取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漏洞,例如数据归属问题。其次就是不能够真正实现数据共享。即使我国的大数据建设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但是我们的信息还是非常闭塞,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其实牵涉到很多方面,但是由于很多方面的考虑,基本无法做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且研究探讨数据也需要资金,这对于很多部门儿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然后我们急需讨论的就是顶层设计问题,现在我们的大数据建设标准非常不统一,这些问题都是长久以来积累下来的问题,想要解决非常困难。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在地方进行管理,而不是受国家直接管理的,所以会有各自为政的现象出现,那么参考体系不一样、数据类型也比较多样,这也直接影响到了环境立法,所以对于数据的整合分析也有很大影响。
        4、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的建议
        (1)填补立法空白,保障数据安全和明确数据权属。进一步完善大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首先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机制,保护公民隐私权;第二,建立大数据财产权的相关制度,明确大数据的财产属性、流转方式、侵权赔偿责任、数据争端的解决方式、数据侵权的法律责任,数据监督的形式和范围等。
        (2)将智慧环保建设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专业的信息化建设领导机制以及部委和地方垂直的数据联通机制,打通水利、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建立数据联通和共享的长效机制,让大数据流动起来,实现数据共享的长效化。
        (3)建立大数据建设的顶层设计,推动信息标准化建设。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化建设尚处在初步阶段,应从国家层面建构基础架构灵活的顶层设计,让各个地方、部门依照国家层面的设计进行相应的信息化建设,避免信息标准不统一和平台无法对接的障碍。生态环境大数据规范化的问题已得到了充分重视,2018年,生态环境部就制定了《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并征集意见。
        总而言之,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看,环境资源法律能力建设还有一定差距,不能仅仅从立法的数量来评价立法的质量和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有关立法方法问题也应当是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甚至应当是基础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报告均提出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一系列政策和方针,这就为环境立法方法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引,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能力建设,还需要科学的立法方法论来指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始终应当遵循正确的思维逻辑,而首当其冲的应当是在立法上。然而,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忽视立法逻辑的问题,特别是忽视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逻辑,应用大数据技术,加快我国环境法治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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