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户的高低压电力设施遍布城乡,由于受用户电力设施装备水平参差不齐、运维质量高低不同的影响,用户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体量大、分布广,所导致的社会人员触电案件不时发生。当发生电力用户侧人员触电纠纷时,由于用户整个用电过程中的用电设施与公用电网紧密相连,供电方被动卷入触电法律纠纷的案件不时发生,如何识别法律风险并采取应对策略,是任何供电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重大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users' high-voltage and low-voltage power facilities are all over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users' uneven level of power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and differ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quality, the potential safety risks of users' power facilities are large and widely distributed, resulting in frequent incidents of social workers being electrocuted. When there is an electric shock dispute between the power users and the power grid, because the power facilities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power consumption a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public grid, the power supplier is passively involved in the electric shock legal disputes from time to time. How to identify legal risks and adopt countermeasures is a major problem that any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has to face.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户;触电;风险;策略
Key words: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users; electric shock; risks; strategy
0引言
强大的电力,是当今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能源,电力线路就像一根根血管,为经济社会发展送去源源不断的动力。但同时人与电之间一旦没有安全距离,就容易发生人身触,触电侵害受害人的身体,可能导致人员残疾,甚至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因此触电案件往往发生在一瞬间,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却重大且久远;在电力用户侧发生人身触电时,有的用户与受害人间自行得到解决,但不少情况下当电力用户不愿或无力承担发生纠纷时,供电方往往被动卷入成为被告,要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没有无责证据或证据不足,往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供电企业在用户侧人员触电纠纷中的风险进行梳理并采取应对策略,是各供电单位必须高度关注的的一个问题。
1.触电的伤害
指自然人接触电致使其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的后果。
2.触电中的高低压划分
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高压:包括1kV及以上的电压等级,低压是指1kV以下的电压等级。
3造成人员触电的法律责任
3.1高压触电
3.1.1相关法律规定
3.1.1.1《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本条来看,从事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3.1.1.2《侵权责任法》69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条对从事包括高压电的高度危险作业导致损害的特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就是当发生高压电触电损害时,被要求履行责任的电力设施经营者一方,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从举证角度来看,是一种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即不是受害人自己来举证,而是要求可能加害人来证明,只要不能证明无责,可能加害人都要相应承担责任。
3.2低压触电
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员触电,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责任认定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低压与高压触电的法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高压是法律专门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低压是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因此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3.3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分
类别
特征 无过错责任(包括高压电损害) 过错责任(包括低压电损害)
有无损害事实 有 有
有无法律专门规定 有 无
有无过错 无论有无 有
二者的相同点是必须都有损害事实,即在触电案件中无论高压触电还是低压触电,必须有相应触电损害事实,即有电击(或电伤)及其相应的受害者;二者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专门规定,过错责任无需法律专门规定,第二是在承担责任前提方面,无过错责任是“无论有无过错”,过错责任则是被要求履行责任的一方必须有过错。
4.电力用户侧人身触电的法律责任主体
按《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涉及变配电设施的经营者认定至关重要。”
产权属于用户的高压线路、变配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筹划、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用户享有其受益权、处置权,是涉及电力设施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要件,因此产权属于电力用户的高压电力线路及其它变配电设施上发生的高压电人身损害,作为经营者的电力用户,应由电力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5.1供用电合同管理不规范
5.1.1无供用电合同
产权分界点,以及相应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责任、法律责任的划分,是供用电合同的必然组成部分。在发生法律纠纷无供用电合同时,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无明确的法律文书,一旦用户推诿时,供电企业作为被告时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举证将十分困难,将使供电企业发生人身触电时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5.1.2有供用电合同但产权分界点不明或现场找不到
发生法律纠纷,在供电方履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如果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不明或在现场找不到,将使供电方处理不利的局面。
5.2多户共用某用户产权高压线路
多个高压用户共用某用户的高压线路,如共用线路上发生人员触电,当受害人将供电方列为被告时,因这段线路产权虽然不属于供电方,但供电方通过这段共用线路实现了向多户供电并收取电费,一定程度上是这段线路的利益获得者之一,按《侵权责任法》69条对高压电侵权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的规定,供电方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经营者而需承担相应责任。
5.3已销户的高压线路与电网物理连接未断开
已销户用户的高压线路与电网物理连接未断开,仍然带电发生高压触电,将认为属无主线路,因为已经销户供用电双方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供电方无法进行举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6.规避策略
6.1规范和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
6.1.1保障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
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主体,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主要靠供用电合同。尤其当出现用电方拒付电费,以及社会人员触电责任界定等法律纠纷时,供用电合同是维护供电方权益的关键武器,无供用电合同或合同存在瑕疵将使供电方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此,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制定和签署显得尤为重要。供用电双方应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其中对中高压客户应保障客户签订率达100%。
6.1.2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方主体资格要合法
用电方若为自然人,应核查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一般达到18岁才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具备签约的资格,应核实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与身份证上的是否一致,并留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存在期限的,签约时间应在期限内。
用电方若为非自然人的,应核查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名称、组织、结构、场所,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有法人资格,主要看有无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生产和经营的,还需要取得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资质。属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存在期限的,签约时间应在期限内。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寺庙等。一般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由其证照上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委托代理要求与法人一致。
6.1.3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产权分界点并与现场一致
6.1.3.1新装(增容)客户应在装表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必须保障与供电方案、与现场一致。表述应明确无歧义,同时文字表述与产权分界示意图必须一致。
6.1.3.2发生更名(过户)、受电点等的用电变更时,应在所办理的业务生效前与客户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6.1.3.3因供电企业基建、大修、技改等原因导致客户的供电点杆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因与客户及时签订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与变化后的现场一致。
6.1.3.4产权分界点的表现形式,除文字描述、示意图外,可以考虑采用照片、视频、二维分解码等多种表现形式。
6.2规范销户业务办理
对销户业务,应将断开客户用电设施与公用电网的物理连接作为必备完成条件。若客户线路移交变为公有线路使用的,应办理资产移交,并严格按公用资产开展运行管理和维护。
6.3规范高压用户共用线路管理
6.3.1控制增量。对新装(增容)高压用户,应从电网公用电力设施搭接用电,不应搭接客户产权线路,防止产生新的多户共用高压线路情形。
6.3.2规范存量。对存量的共用高压线路,具备条件的应通过资产移交等方式交由供电企业统一运行维护。不具备资产移交条件的,首先要明确产权确认文件,同时督促产权方做好线路运行维护。
6.4对用户可能引发人员触电的隐患闭环管理
对发现的用户可能引发人身触电的安全隐患,供电方应书面通知用户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同时按规定将安全隐患信息及时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7.结论
对电力用户侧人员触电纠纷中供电企业不时被动卷入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首先充分认识高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主体认定办法,未雨绸缪采取包括规范和完善供用电合同签订、销户办理、共用线路管理、用户隐患告知等应对策略,以有效管控将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通过应对策略的实施,推动供用电双方对电力设施按产权归属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有效降低电力用户侧社会人员触电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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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重阳 著.《电力法治焦点难点探析》.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6]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电力法及配套规定汇编》.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简介 段淑江(1979.08- ),男,云南大理人,用电检查高级技师,云南电网公司三级技能专家,现就职于云南电网昆明供电局,主要从事用电检查、管理线损、业扩报装、营业稽查、电量电价电费等营销管理工作。E-mail:1226124513@QQ.com,电话:1380870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