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合理的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系统性的工作,随着科技的进步,偷盗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也会进步,所以这项工作面临的考验将会更加严峻。在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时候,不但需要对设备和技术进行一定的改进,提高对于设施保护的认识程度,还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警方人民群众结合起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从而保证供电的安全。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企业
1 引言
现代社会,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修改和完善,都会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生关系。 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还更多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甚至还涉及到其他行业和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公路法、消防法中都有关于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也将逐步走向完善。 深入研究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 扩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空间,是一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工作。电力设施保护任重道远,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相互配合,最重要的还是供电企业本身要重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政府去处理,法制社会还是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避免放弃权利而自己承担了他人外力破坏造成的损失。
2 电力设施遭破坏的原因分析
2.1 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方面表现在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够。老百姓和施工人员对电力设施保护知识缺乏,不了解各电压等级安全工作距离。另一方面,一些部门办事人员对电力法律、法规了解甚少,或只站在自己部门的利益上,在规划用地、审批建房筑路、或批准植树挖沟碰到电力设施时常无通报,造成了安全隐患。如道路施工,设计单位只考虑使用运行距离,没有考虑施工安全距离,致使施工单位发生吊车碰线事件等。
2.2 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有待于增强。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企业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企业进行电力保护面临着空前的压力。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加之城市建设普遍开花,少数施工单位只考虑经济效益和施工进度,不重视安全施工,在电力设施周围盲目施工,造成吊臂碰塔、线,挖土机拉断电缆等外力破坏事件仍将会发生。电力设施保护所遇到矛盾、隐患仍将存在。
2.3 打击惩处不到位。公安部门任务重、案件多,警力不足,再加上犯罪分子流窜作案,致使案件侦破率比较低,起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加之由于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证据采集、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电力、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认识上有很大的差距,很多案件即使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使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2.4 金属废品收购站点管理不到位。
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电力保护条例》等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部分个体废品收购点受利益驱使,只顾低价收购,不管货品来源,查处起来又不配合,加之有色金属值钱、流动金属收购站点和流动无业人员,电力设施成了犯罪分子的天然仓库,造成盗窃分子卖了以后又再去作案。
2.5 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由于许多电力线路是沿着道路边架设的,当道路需要拓宽时,规划部门的红线出台了,电力线路却仍在原地,而施工单位却很少与电力部门联系,施工中,又不注意路边线路的安全,在电力线路周围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2.6社会秩序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客观环境日趋复杂。一方面由于自身需要一些新建的工厂和居民住宅等直接建在电力线路下方,加之管理工作的滞后,电力设施频遭外力破坏。另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少数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为一本万利的快速致富方法,肆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3 如何解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这一问题
3.1 完善电力设施的立法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对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进行处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但由于体制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未得到有效实施 ;加快电力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 ,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法律体系 ,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程序 ,从物权法的规定出发 ,明晰电力设施保护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尤其是地役权的具体操作性的问题 ,切实解决树线、房线的矛盾冲突。
3.2 创新机制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
电力设施保护强有力的手段是电力行政执法。由于政企分离、执法职能转移到政府后,供电部门没有执法权 ,但政府部门又受限于人力、财力,难以承担真正的行政执法工作。电力企业应当改善并加强组织的沟通,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制度,制定高效先进的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电力企业的组织管理水平,建立社会和企业安全的双重保障的平台,从而改善企业安全氛围。如实行电力专业人员准入制度,搭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网络系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不断深化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从而避免人进入不安全的状态,防止人因失误的发生。
3.3 以人为本 ,切实关注和提升电力企业生产人员本身
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切实关心企业人员的发展。电力企业要以“以人为本”为基础,加强员工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同 ,企业各级领导要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尊重理解员工,改善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切实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员工,同时人因失误的主体也是员工。如果电力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得以提高,身心能够保证健康,其行为的安全程度也必然提高,从而可以防范人因失误的发生,电力企业就可以实现安全管理效率的提升。
4 总结
电力企业的发电厂、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等设施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设备资产,也是关系到供电生产的重要设施,因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是供电单位的重要工作。本文详细的解析了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它们产生的原因,同时,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力设施的保护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从立法、执法、宣教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工作的可行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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