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的破解“三农问题”,实现乡村现代化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一伟大的决策通过坚持乡村差异化原则实现乡村多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通过城乡一体化制度体系创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实现乡村现代化发展提供关键支撑。在新时期实行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时代需求的策略,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关键词: 乡村振兴战略 农村 宅基地制度 改革
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在这样的前提下,明确提出了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任务。2018年中央1号文件根据十九大的精神指示,对深化包含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具体的部署,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指示,落实了宅基地改革的相关工作和具体部署,将宅基地制度改革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首要地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生态宜居的层面,战略提出要建设生态宜居的农村居住环境。这就要求倡导农村地区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治理农村地区存在的污染问题,统筹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的治理、保护和开发,加大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水电、公路、住房、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村地区成为人文宜居,生态宜居的美丽村落,保护好农村的“绿水青山、金山银山”。在这样的精神下进行宅基地改革,一方面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住房建设杂乱无章的现状,通过统筹规划能够使农村地区住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在农村地区的住房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通过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对宅基地产权的取得、租赁、抵押等方面进行制度的整合确保能够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的需求,又能节约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从根本上实现生态宜居的目的。另一方面,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也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生活富裕的必要基础。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了生活富裕是要让农民的就业和创业更加充分,有效提高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收入使其衣食无忧,进一步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在这样的精神支持下要想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收入,就要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加以重视,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就是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经济收益的重要方式。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改革的基本思路
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构想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社会的构建,这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从社会的各方进行协调,广大农村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首先要遵循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在此基础上保障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进一步放宽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群对宅基地功能的决策权力,加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群的监督和服务,深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优势,对宅基地使用权限进行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在此基础上适当转变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在进行宅基地改革的过程中还要严防使用乡村宅基地建设大型私人会馆和非正常住宅的建设,深入领会生态宜居的精神,贯彻生态宜居的建设目标,结合乡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二)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需要保障产业发展用地,和返乡人员创业用地。
在此过程中还要为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人员保留必要的宅基地,也要为乡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公益设施的建设留下相应的建设用地。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不是简单粗暴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治之后建设用地交给城市或发达地区,而是要在合理的基础上保留相应的用地,确保农村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有相应的土地资源。
(三)结合实际制定分层次多样化的宅基地退出政策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以及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基础不同,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通过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优化相应的改革制度,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在深入实地调研考察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当地农村人民群众的意愿,考虑当地居民生活习惯和生产习惯,解决宅基地退出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要在此过程中建立可持续的农民收益机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首先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的执行方案。在经济不够发达,自然资源条件欠缺的地方,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民的意愿,不盲从推崇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发挥宅基地服务的保障功能。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一)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自由转让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指示精神,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居民住房在城乡居民之间的自由流动。首先可以通过强化宅基地和农民居住房屋的财产权益,在农民进城落户过程中将宅基地作为其资本积累进一步促进城市化发展。除此之外,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宅基地作为下乡创业人员和城市回乡居民的乡愁寄托地,这要求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过程中赋予更多的人文性。另外,采取有效的方式拓宽乡村振兴资金来源,制定不动产管理体系,房屋空置税以及相应配套,保证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后能有基本的保障。
(二)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宅基地用途转换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方式盘活农村地区的闲置宅基地,并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宅基地的用途转换为经营建设用地,通过这样的方式是宅基地转换为农民的稳定收入,进一步拓展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使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收益,达到增加农民经济收益的目的。
(三)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宅基地资格权的置换
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决定了农村地区的规划较为杂乱,缺乏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农民将宅基地资格权进行空间置换,通过这样的方式更有利于乡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统一规划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农村建设的空间重构,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的住房建设布局,更好的实现生态宜居的目标。
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长期目标,在此战略下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农村居民的意愿,探索有利于农村建设的路径,使农村的宅基地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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