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力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高危危险作业范畴。供电企业作为国家能源供应企业在社会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因在经营方式和经营产品的特殊性,使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与众不同的法律风险。从当前研究现状看,主要集中在电网建设、涉电人身损害、电力设施管理、供用电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本文主要对供电企业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可以提升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抗击能力,尽可能降低触电人身损害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关键词:供电企业;涉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触电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从而导致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它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发性法律风险,具有伤亡后果严重、索赔金额高、社会影响大、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结果不完全有利于供电企业等特点,若不妥善应对,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金,还可能引发舆情,甚至给供电企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某市级供电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触电人身损害引发的诉讼案例的研究,分析供电企业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的主要成因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例概况
2017年至2019年期间,某市级供电公司共发生43起法律纠纷案件。按照法律纠纷发生日期和发生原因来看,2017年法律纠纷18起,其中触电人身损害法律纠纷11起,占2017年全年法律案件的61.1%,金额占比54.6%;2018年16起,其中触电人身损害法律纠纷10起,占2018年全年法律案件的62.5%,金额占比55.7%;2019年9起,其中触电人身损害法律纠纷5起,占比55.6%,金额占比79.9%。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某供电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中,触电人身损害法律纠纷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赔偿金额较大,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由于触电人身损害法律纠纷案件多为诉讼案件,多方赔偿责任主体的现象比较常见,不论是高压触电还是低压触电,漏电源的产权与供电企业是否相关,在实践中,供电企业一般为第一被告、诉讼第三人。而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各地区法院通常也倾向于认定供电公司的应对触电人身损害的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使供电公司在庭审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其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成因
供电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上的法律风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现行制度因素
《民法通则》中指出,只有在被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供电企业才能免责。因此,行为主体的主观行为与行为能力、进行高危操作时的社会属性,均是划定赔偿职责的参考因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一,受害者刻意对自身造成损伤,其行为隶属自杀或自伤的范畴;二,受害者有意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在电力设备维护区中进行法律禁止的操作。在庭审举证中,供电企业通常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若想减轻法律责任,需依照我国相关法典的阐述对法律免责事项实施举证,如证实触电事件的产生是因为受害者有意为之、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过错等因素致使的[1]。但触电事件有着突发性、不可预估性、后果严重的特点,被告无法单凭其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举证或缺乏过错行为来为自己辩解,加上对被害者的主观行为举证困难,且受害者还能够依照对方给予的证据给出反证,让另一方的证词效力减退。在实际的审判处理中,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在一定程度上会受情感因素的影响,事故处理人员会偏向较为弱势的群体,甚至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将责任归属供电企业,以保证受害者获得人道主义赔偿。
(二)产权不明因素
明确责任事故主体是解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关键因素。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高压触电案件的归责,一改以往民法中的无过错规则,而是采取了按资产归责的原则。供电企业在遇到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就是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问题,产权属于谁,谁就有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电网改造后部分电力设备的产权不明,有些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文本不规范,未能在合同中描述供用电设备的产权分界点,未明确产权归属、维护范围和安全责任,导致在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后,供电企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进而使责任无法落实到实处,降低了事故处理的有效性和诉讼中的胜诉率[2]。
(三)经营管理因素
随着供电企业网架结构越来越复杂,加之部分设备老旧、郊区和县级配网薄弱、恶劣天气频发等现状,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风险。供电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存在未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比如:电力设施较多,排查作业难度大,在日常线路巡视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疏忽等各种原因导致巡视不到位,从而使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也可能是发现了安全隐患,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围栏,向危害方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安全隐患维护警示义务没有落到实处[3]。再比如,实际的工作中,存在该设未设、低标准设置、设备老旧和标识不完善的现象,尤其是农配网供电区,电力线路防护措施不到位,给触电事件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应对措施
供电企业要加强对触电事故方面法律风险的防控,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较强的管控体系,将法律风险防控融合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一)进一步明确电力设备产权
明确约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其维护、管理、使用权责。供电企业要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对用户报装工作验收合格后,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且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对已供电用户但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必须补签。尤其对于专变用户,必须特别注意。农电体制改革后接管农村电网,也必须签署、保管好移交协议,对于农村电网,因存在电网比较陈旧、安全隐患多、投资主体复杂等问题,必须由产权所有人亲自签订产权移交协议,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由产权方委托供电企业进行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也仍须签订管理维护协议,明晰双方责任。若发生触电人身事故,供电企业只应承担维护管理方面的安全责任,不应承担维护管理权限范围外所引发的安全责任;若发现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尽快报告该权限的归属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二)加强供电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供电企业应重视企业安全管理,尤其是日常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对线路设施、变电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规程,组织开展对线路设备的隐患排查,对达不到规程要求的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对改造情况做好记录,做到安全隐患尽早发现,及时排除,防止因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造成的触电事故。在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过后,应及时巡视电力线路、设备,防止因漏电、断线而引发触电事故。及时制止在电力线路附近发生的钓鱼、施工等危害线路安全的行为。对于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线等与电力线路“多线合一”搭建产生的安全隐患,电网企业必须加强与上述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商与配合,对此进行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设置构筑物、违章建房等行为,并对违规进行相关作业或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及时送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在整改书中应同时明确事故发生时对安全责任的划分标准和依据。若该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借助行政执法手段对此行为予以遏制,必要时也可通过诉讼程序,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此类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
(三)优化企业法律队伍建设
供电企业应设立高素质律师顾问团队,建立以法律顾问制度为主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统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有效避免企业在事故中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降低经济财产损失[5]。法律顾问团队应有较高的法律修养,有丰富的电力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处理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时,要严格遵循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派专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工作,比如:了解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拍照录像、证据收集与固定等。对于可能灭失的证据,要及时采取公证等措施予以保全。对存在盗窃电力设施违法嫌疑,或自杀、自伤等原因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办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必须充分调动供电企业专业技术力量及相关资源,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明确诉讼目标,严密组织诉讼材料,积极应诉,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6]。对触电事故进行准确分析,为企业制定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建立或完善法律纠纷的备案管理制度,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后,供电企业应当归集所有资料,整理形成档案卷宗,妥善保存。
(四)加大对电力知识的宣传和学习
由于受害者贫乏的电力知识和淡薄的法律意识,导致了大量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供电企业应结合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和电力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国家相关禁令,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提升安全用电意识,推动人们减少违法用电、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自觉遵守用电安全法规,从源头上降低伤亡事故,减少发生触电事故,从而降低供电企业处理人身触电事物的经济赔偿风险和诉讼风险。同时,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电力安全规程的培训和考试,促使每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强,业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民法通则》《电力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夯实对法律法规实质内涵的理解,提升处置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能力。
四、结论
供电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在营运过程中承担着较高的法律风险。企业自身应及时采取适用于本单位的应对措施,从法律方面、经营管理、客户三个方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应对机制。
(1)法律方面,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效防止企业在纠纷中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降低经济损失。产权方面明确产权责任,定时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排查,及时核查产权归属是否发生变化或存档。
(2)经营管理方面,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用电检查机构、制度的建设,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开展隐患排查,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3)客户服务方面,要加大安全用电知识和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安全用电意识,培养用户对用电设施的产权意识、责任意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一蹴而就,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供电企业所必须扎实开展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晨,“供电企业人身损害赔偿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03)200-202。
[2]印菡,“试论供电企业触电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J],法制博览,2018(34):194。
[3]王慧琳,“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领域法律风险评析”[J],广西电业,2017(04):54-56。
[4]于来福,“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责任的预防”[J],大众用电,2018.32(10):6-7。
[5]陈永杲,“试析供电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科技广场,2015(02):134-136。
[6]于来福,“供电企业如何防范涉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J],农村电工,2019,27(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