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6/8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3期   作者:岳雅頔
[导读] 商业秘密的各种具体形态中,最具争议的当属客户名单。虽然通过立法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具体形态予以认可并提供保护,但在审理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时,原告所诉求保护的客户名单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仍需法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判。本文采用研究判例的方法,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2
        摘要:商业秘密的各种具体形态中,最具争议的当属客户名单。虽然通过立法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具体形态予以认可并提供保护,但在审理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时,原告所诉求保护的客户名单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仍需法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判。本文采用研究判例的方法,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随着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以及劳动者岗位的频繁变动,以客户名单为客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客户名单的复杂性、商业秘密的抽象性以及相关利益的取舍等问题,导致在审理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时,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本文在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结合具体案例,研究法院在实际审判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一、司法现况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行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经营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商业秘密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统计2016年内发生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共38件,其中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为争议焦点的案件共28件。其中许多案件的被告为原告单位的雇员及该雇员变动岗位后的现单位。可见,随着劳动者岗位的频繁变动,以客户名单为争议焦点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28例案件中,有12例法院予以认定,另外16例法院不予认定。法院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如下表。
        不予认定的案件中,法院理由如下表(其中部分案件同时具有两个理由)。
        表2 不予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
        欠缺秘密性 欠缺保密性 证据不足
12例 4例 5例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认定标准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总结分析,对认定客户名单形式要件的要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掌握客户信息的深度性
        要求包含客户的深度信息,通常表现为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交易倾向、交易习惯等信息,而不能仅仅是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如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王成、于喆、杨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华融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清洁服务的客户名单,具有客户清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清洁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定价策略等内容,从而肯定了该客户信息内容上的深度性。
        (二)客户名单中所含客户的数量
        从司法审判中可以看出,在诉请法律提供保护的客户名单中,大多汇集了数量较多的客户信息,如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杨勇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以主要经营旅游信息咨询、酒店订房服务等项目的艺龙公司收集的具有大量客人信息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但也有部分案件,即使含有的客户数量较少也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如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王成、于喆、杨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虽然海泰永成公司仅与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三个客户达成合同关系,再如上海可可庄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吴燕、上海鸿企家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中,经营信息中仅含有一名尚未达成交易正在磋商阶段的客户。由此可见,客户名单中含有客户数量的多少并不是作为认定能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决定性因素。
        (三)客户名单中客户的交易情况
        一般而言,具有长期性或稳定性交易记录、形成特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更容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临时性客户与潜在性客户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具有一定争议性。实践中对临时性客户、潜在性客户的保护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结合劳动者付出社会劳动的多少、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等因素加以判断。
        三、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与保密性
        在实际审判中,对客户名单秘密性与保密性的认定往往交织在一起,故笔者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一)秘密性
        对客户名单秘密性的理解有两层含义:1.客户名单中所含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如与经营者有交易关系的海外客户,因其存在区域广泛且分散,对此客户的开发具有相当的难度性且竞争对手难以取得,此类信息应获得法律保护。2.通过对客户名称及相关信息加以组合、汇编而形成的经营性信息具有秘密性,客户名单作为信息的汇编法律对此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客户名单中所有内容都构成商业秘密,客户数量的多少与秘密性的认定也无一定关系。
        通过实践中具体发生的案例可以看出,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并不要求权利人的唯一性,对于这一类案件,法院审判思路是对客户名单的内容加以区分,对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部分提供法律保护,对不符合商业秘密条件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客户信息并非只能有一个竞争者固定享有,即一个客户信息可以有多个权利人,即使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影响对其秘密性的认定。
        (二)保密性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采取保护措施的合理性认定并非是一概而论,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企业规模的大小,信息价值程度的高低区别认定。采取保密措施并非要求滴水不漏,而是要求在可预见、可防备的范围内对客户名单加以保护,过分严格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效利用,抑制市场竞争的活力。同时,对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最低要求标准:具有明确的信息保护客体与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可以表明权利人希望保护该信息的主观愿望,并且在正常情况下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如仅有“保密”字样,而无相关措施阻止他人的轻易接触,难以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如果意外泄露客户名单是否对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认定产生影响。以发生在美国的彼德蒙特烟花公司诉萨特克立夫案为例,原告因失误将客户名单错误地邮寄给其客户,美国法院没有因为此意外之举而否定原告对该信息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权利人在疏忽大意寄错名单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电话、信件等方式要求客户予以返还,并告知如果有使用或泄露行为即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除此之外,从泄露对象而言是无竞争关系的公司客户,该信息仍处于“不被该行业普遍知悉”的状态下,故应当认定原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客户名单的价值性
        司法实践中,因对客户名单有争议而引发诉讼,就是对其价值性最好的证明。经营者在相关实践活动中,进行人力、物力的投入,通过搜集、整理、加工、汇编形成客户名单。可见客户名单是经营者智力创造的劳动成果,客户关系不具有稳定性,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只有苦心经营,不断发掘才能在占有客户资源方面形成优势。经营者投入成本汇编客户名单,不仅可以对现已形成的客户关系加以巩固,同时还可以开发潜在性客户,开拓新的市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在佛山市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众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汝荣、陈毅朗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以投入的社会劳动为价值性的认定标准,认为正大公司通过掌握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才开发形成的销售客户资料可以增加、畅通企业的供销渠道,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经营业绩,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应当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也可以与客户间的交易情况为考虑因素,如是否已经达成稳定的交易关系、未来发生交易的必然性等,作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评判标准。
        结语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具体形态,可以为经营者在商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对促进交易达成、占有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在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主要考虑该信客户名单内容的“深度性”、是否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保密性等因素。希望可以对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提供审判思路,同时希望可以启发经营者在商业竞争中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拥有的客户名单。
       
       
        参考文献:
        [1] 孙俊祥.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齐爱民,李仪.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化判解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 康娜.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司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1(1)
        [4] 刘峰.我国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立法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1(10)
        [5] 郑春笋,许秀双.简单的客户名单并非商业秘密[J].人民法院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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