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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日益全球化,对各行业领域的发展都造成极大影响,其中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传统证据无法完全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趋势,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越来越多法律事实认定依赖电子证据,以及不少政府行政行为也需要电子证据进行有效保障。同时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高科技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对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加大研究力度,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应用
引言
如今网络技术在不断进步,人们在生活以及工作中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捷,新的通信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证据的多样化以及复杂性,电商以及民间借贷造成了大量的民俗纠纷,这是法官要面临的复杂形势,也是人们要应对的新时代趋势。电子数据的特点是复杂化以及多样性,在民诉案件当事人有诸多的举证形式,法官要对电子数据进行正确的认知和看待,要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的评判。
1电子证据概述
从司法实践角度,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即为电子证据。新《民诉法解释》通过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简单的分类: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叠,但并不影响对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认定。
2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缺陷和不足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缺乏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有力的法律支持,甚至受到传统证据相关规定的制约,导致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法加以采用,形成电子证据立法滞后于信息化建设发展,导致不少案件缺乏有效的电子证据支持,无法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范围仅局限于电子证据,未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关键程序进行有力支持,无法对电子证据有效性予以保证。目前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电子证据的相关内容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同时具有约束性的刚性条款较少。
2.2电子诉讼程序与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矛盾
电子诉讼中证据和文件的提交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而我国民诉法中明确规定,一些证据不允许以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与实现电子诉讼全程化存在矛盾。电子诉讼全程化需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类型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这就导致原证据材料与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格式上是有差距的,这对民事诉讼的有关工作来说存在有麻烦。
2.3权威鉴定机制不健全
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在法律效力认定方面也存在差异,电子证据对专业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而在民事诉讼应用中,不少司法人员缺乏电子证据认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认定和提取造成制约和限制。另外由于相关权威鉴定机构较少,此领域的专家也较为匮乏,这也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在相关法律中,对电子证据鉴定进行相关规定,但因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导致具体规定无法有效实施。另外电子证据的有效提取和鉴定受到信息技术水平的直接影响,因此应加大信息专业人才的培养,并对具有专业性的鉴定机构进行建立,确保电子证据提取和鉴定的正当性和真实性得到有效保证。
3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建议
3.1引入新型审查技术
传统的电子证据审查手段包括从证据来源、发送主体等方面进行审查,但电子证据的真伪判断离不开技术支持。
现在市场上大部分鉴定机构仅提供传统鉴定服务如书证、质量、笔迹鉴定,而具备专业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机构屈指可数。目前常用的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技术包括数据恢复技术、数据对比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扫描技术以及文件指纹特征分析技术。数据鉴定技术是对电子证据真伪认定的技术方法,是一种“事后判断”。为了保证电子数据从生成到输出不受“污染”,在“事前”对数据处理,也是保证数据真实完整的可靠方法。较为成熟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保障技术包括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加解密技术、电子认证技术、信息隐藏技术;等等。
3.2完善电子诉讼体系
电子诉讼要想广泛应用,不仅需要计算机技术的支持,更需要在立法方面和制度方面,对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方式之一,便捷性和高效性为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因为立法上的不完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中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用来适应当前电子诉讼的发展需求,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体系,为电子诉讼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也可以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及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诉讼法律体系,实现电子诉讼全程化,电子诉讼全面普及化。比如,可以针对规定中不能使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协议书进行变更,可以以视频固定证据的模式对所要传达的文件进行录制,对原件进行扫描,并保证文件的格式正确,数据清晰,配合电子诉讼,保证送达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3.3建立大数据信息互通平台
在网络信息时代,信息互通和信息绑定是大势所趋,对于电子证据而言,更是如此。前面提到对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无法确认,造成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的情形,如果可以在司法系统和网络服务商如微信、微博、淘宝、支付宝间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将大大提高电子证据的信息匹配度。即便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主体提出异议,通过特定电子邮件绑定的特定手机、特定身份信息,可以有效帮助法院对当事人的身份做出准确认定。在一些名誉权纠纷中,还可以针对网络账号的身份绑定信息,对侵权主体加以证明,简化了繁冗的庭前举证程序。
3.4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
目前应通过健全电子证据鉴别机构以及加强高科技知识型人才的培训,使民事诉讼判案水平能够更符合信息技术环境下快速发展需求,对办案人员的信息素养进行培养的同时,还应对计算机运用能力予以提高,尤其是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训练,能够有效确保电子证据提取、验证、收集、鉴别的有效性,并在民事诉讼中提高电子证据在案件中认定作用的发挥。另外还应对社区专业鉴定机构加强建立,引入电子信息专业人才,对相应的案件审理司法队伍进行组织和建立,对识别电子证据的专业方法进行培训,或从国外引进先进的识别技术,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同时可与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开设电子证据鉴别等专业课程,对专业人才加强培养,使电子证据鉴定的专业人才培养,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时代社会发展需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收集与应用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针对于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制度的设想,制度是约束各项事物朝着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针对于国家法规制度方面笔者所提出的仅仅是设想,主要还是侧重于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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