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电能已作为商品完全走入市场,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实现经营成果的最终环节,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种种原因,从而给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及经营效益带来严峻的考验。日益增大的电费回收风险已经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过去供电企业一直习惯以行政手段进行电费的回收,较少运用法律手段,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并且供电企业早已实行政企分开,其本身不再有任何行政职权。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合理防范和规避电费回收风险,使电费回收工作处于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制约之下,已成为供电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文章分析电费回收风险的成因,研究防范和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的法律手段,阐述如何合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促进电费回收工作的有效开展,思考完善电费回收风险防范和规避的办法,使电费回收工作全过程处于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制约之下,维护供电企业的正当权益,实现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网企业;电费回收风险;法律防范;研究
1 企业电费回收难的原因
1.1履约主体下落不明
现行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为租赁所得,此类用电主体与供电企业签订用电合同后,容易出现因用电企业经营不善或为躲避债务而逃匿,从而导致人去楼空的局面。因无法查找企业的经营者,其所欠电费便成了履约主体下落明的无头账、呆账、坏账。
1.2履约义务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
以租用为盈利形式的商业写字楼、商场、店铺等,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而实际用电的租户与供电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下,供电公司一般是对整个大厦按总量进行电费结算;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给各个租户安装分表计算或核定收费。此种模式下容易出现租户由于经营不善、房屋使用、物业管理、核定电价过高等问题而拒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缴纳电费,进而导致履约义务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法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
1.3 履约主体资格瑕疵
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实际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怠于行使清算职能,最终导致企业资产消耗殆尽或企业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收取此类企业拖欠的电费时,或无履约能力或无履约的主体,只能依赖诉讼程序解决,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2 电力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2.1 设立与解散风险
设立风险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的重要内容,特指电力企业设立中的不规范行为,为电力企业的日后经营管理造成法律隐患。若电力企业在设立阶段没有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在电力企业成立后,会频发内部纠纷,包括发起人出资不足或是违反出资义务等问题。同时,在电力企业解散中,也会存在不少的纠纷问题,包括债务承担或是清算等方面,需要电力企业加以防范。
2.2.权益纠纷风险
电力企业成立后,管理重点要落在解决内部纠纷问题上。在新法不断颁布与实施中,就会产生新的结构层,形成巨大的内部纠纷结构,主要包括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股东权益申诉或是股权确认等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权益纠纷风险,影响电力企业的建设与发展。
2.3合同风险
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本,也是电力企业合同纠纷的根源。在电力企业实际经营发展中,合同风险是法律风险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电力企业经营生产的全过程,无论是电力企业成立、经营或是解散,都会涉及到合同风险,并和其他类型的法律风险交叉存在。
2.4.知识产权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是电力企业生产要素之一。
从电力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电力企业知识产权观念较为淡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再加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落实不力,常出现轻专利而重发明现象,发生保护机制缺失、知识产权申请机制缺失等问题,形成知识产权风险,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
3 降低电费回收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3.1严格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1)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要填齐全、填准确。这里,供电企业方应将自然人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搞清楚、填准确。由于近年来劳动力流动现象日益频繁,为防止一些外地自然人用户(主要是个体工商户)欠费后失踪的现象,供电企业在与此类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并掌握其原籍的必要财产情况,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用户,也应将其具体明细资料加以明确。
(2)计量方式,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要明确。为保证电费额度的确定和及时回收,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就此条款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如:计量装置的种类、安装的位置等,尤其应对电价类别和电费收缴方法、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出现“每月一结”等过于笼统的约定。
(3)违约责任尽量细化。①逾期交费的违约金。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对此《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又做了具体规定,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供电企业最好在合同中就上述规定以双方约定的形式加以体现。②供电企业的催交权。供电企业对欠费户享有催交权,催交行为是供电企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停电措施的一个必要程序,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对催交权的行使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对拖欠电费经催交仍不交的用户,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4)规范格式合同的签约程序,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杜绝效力瑕疵,防范败诉风险。目前,各地供电企业制定的供用电合同标准文本绝大部分为格式合同,按照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2 积极推行电费风险防范预警办法
(1)对用电量较大的新装用电客户(除居民生活用户)尤其是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非产权人员或部门承包性用电客户、国家政策明令将淘汰、关停的行业新装用户,应在其接入电网前认购电量,尽量安装预付费磁卡表、负荷控制装置,付费售电遵循用电期前预付原则,每次交付电费额度应在本额度电费消耗期间之前。
(2)如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环境严重污染、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的重要负荷用电新装客户必须签订《付费售电协议》,鼓励其选择付费售电方式并签订《付费售电协议》,付费金额原则上应为用电客户一个计费周期电量的全额电费,对于电费金额较大的用电客户,可在一个计费周期内分数次付费售电,在规定的结算日多退少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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