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20/6/1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5期   作者:林琳
[导读]
        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它是法律人区别于普通大众的重要特点。法律是一门社会应用科学,任何法律法规条文及法学理论知识都无法直接回答某一具体问题,法律思维是搭建起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知识通往答案的桥梁,因此法科生在法学院中除了学习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以外,最重要的是掌握法律思维方式,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并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同时是一门动态的科学,只有掌握了法律思维,法科生从象牙塔进入到社会,面对随时更新变化的法律法规以及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的含义,有几种代表性观点。其中,有学者将法律思维置于法治理念的逻辑中予以理解,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①该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有六条基本规则: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理由优于结论。②
        另有学者认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个国家在构建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淀,慢慢养成的一种法律文化的有益组成部分。根据该学者的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必须坚持的证据裁判原则以及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独特分配体系。③
        第三种是有学者在综合诸多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④
        虽然学界关于法律思维的定义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但不难看出,各类观点中不乏共同点,即法律思维是一种过程思维,它以基本的概念体系(包括权利、义务等法律独有的概念)为前提,以独特的逻辑推理为手段,从而观察、分析和解决既定问题。
        二、法律思维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的特点
        职责分工的不同,决定了企业法务在遇到既定问题时首先要运用法律思维,而非经济思维、政治思维或其他思维分析、解决问题。
        企业法务工作与公检法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有着天然的区别,这就导致企业法务与公检法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者在法律思维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法律思维在企业法务工作中有以下几个特点(以下将企业法务在法务工作中运用的法律思维称为企业法律思维):
        (一)企业法律思维是一种合法合规思维
        成熟的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才有可能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只有市场主体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照合同约定开展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才有可能得以维持,公司才能通过合同创造价值,获取利润。因此,企业法务在工作中必须秉持合法性思维,并将该思维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
        近年来,全球强化合规管理的趋势愈演愈烈,各国对违反合规要求的管辖权延伸到了境外,各国合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于2014年正式提出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经几年试点总结,并于2018年11月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央企改革为出发点,通过央企合规带动中国企业的普遍合规。这就对企业法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法务必须具备合法合规性思维,才能应对当前国内外环境对企业的挑战。
        (二)企业法律思维是一种系统性思维
        企业法务是企业管理链条中的一环,它必然与企业管理其他工作发生联系,才能共同助力企业正常运转。

这就要求企业法务首先要将自己置身于企业经营发展这一大局中,看待思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法务立场,而是主动融入企业经营中心,将服务经营中心作为一切法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觉协调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共同实现经营目标。其次,系统性思维还要求企业法务对企业经营体系要有深入了解,既要从整体把握企业经营风险,又要熟悉各个业务板块、业务环节以及业务流程的法律风险。从点、线、面将企业法务工作串联成一个有机体,在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能够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而不至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三)企业法律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是企业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之一。一方面,要求企业法务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要将合作方设想为“最卑鄙的小人”,对一切不利情形和后果提前进行预设,进而设计详细周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对方发生任意违约情形时,己方都能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可走。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法务具备“红线意识”,尤其是在“高风险”业务领域,需要企业法务为企业经营活动划定一条安全红线,或者说是最大风险承受底线,帮助企业全面揭示特定经营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衡量风险与收益的最大平衡点,确保企业在可承受风险范围内开展活动,最终实现经营目标。
        三、法律思维在法务工作中的应用
        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法律风险防范、法制宣传教育等。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对合同管理中磋商谈判阶段法律思维的应用进行分析。磋商谈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据此设计违约救济条款。
        首先,合同各方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交易模式、制定合同条款,其合同愿望才有可能被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有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使得合同归于无效,也有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得条款设定者愿望落空。例如,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一方以房产向对方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上述条款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从而归于无效。如房产所有人将房产出卖或为第三人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一方所欲实现的担保权可能就要落空。
        其次,合同条款的设定因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假设我方为需方,在需方市场,供过于求,供方的话语权较低,设计权利义务条款时就可以有意识将对方收益压缩到最低限度,以实现己方利益最大化。但同时又要把握好度,如合同条款过于显失公平,则该合同可能会因供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归于无效。在供方市场,供少于求,我方处于谈判劣势,此时则要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从而最大化降低我方履约成本和风险。
        由此可见,合同磋商谈判的过程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合法合规性思维、系统性思维和底线思维的过程。
        思维方式是实践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企业法务而言,是否具备法律思维,能否正确运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项问题,是企业法务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关键。但实事求是地说,企业法律思维绝非法科生在法学院学习四年就可以轻易获得的技能,企业法务要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摸索、不断总结,才能慢慢掌握。
        法律是一门有意思的应用社会科学,诚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所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我们法律人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新问题,每一个当下对我们而言都是新的挑战,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人要活到老、学到老。
        注释
        ①郑成良:《抡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②源自郑成良演讲内容。
        ③源自陈瑞华演讲内容。
        ④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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