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 519000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在建工程造成了严重影响,“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已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共识。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合理顺延工期,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费用增加等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应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意见。工程发承包双方也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或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形式、或以现场计量签证形式、或以费用补贴直接支付形式调整工程造价。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单位如何开展工期顺延、费用增加的审查,保证工期顺延、费用增加的合理、合法、合规,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维护政府资金使用安全,是财政评审中心工作的一个新课题。为做好这项工作,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提出如下评审思路。
一、审查工期顺延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1、工期顺延天数的计算依据。
首先要审查合同约定的工期,要以疫情发生时间、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停复工时间的文件以及建设单位或监理位下发的相关通知等资料为依据,结合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作、关键线路,并应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才能合理确定顺延工期。另外还要正确判断当疫情发生时,工程实际进度是否已存在的延期问题,《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按照2017《合同范本》及《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还要审查承包方索赔资料书是否及时、完整,承包人首先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发包方报备或及时发出索赔意向书。由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申报资料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资料确认,对书面资料的完善性认定应人性化处理。
2、审查工期顺延的计算方法。
应做好实际工期与原计划工期的对比、原计划开复工时间与实际开复工时间的对比,才能准确确定工期延误时间。对于春节后计划开工时间,有春节正常停工申请表并报送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批的,以审批时间为准;如没有正常停工申请表的,应审查是否以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
因疫情与春节假期重合,应审查工期顺延是否已扣除规定春节7天假期。审查春节假期后的延误时间是否以当地政府明确要求的开复工日时间,是正常的工顺延时间。在当地政府允许开复工日之后的时间段,是否可以计算延误工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应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复工通知为准。如因设备或材料的供货延迟导致的工期延迟,应根据供货延迟是否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来计算,但需提供相关证据。
在工程复工后,当地政府有返程人员必须隔离14天规定的,应以隔离人员占施工人员比例等基本信息,推定工期延误时间。
二、审查疫情期间停工费用、停工损失的承担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具体责任划分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2017《合同范本》及《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划分原则是:
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工程本身损害、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管理人员值班和看守人员工资;
(3)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4)疫情期间承包人需额外支出的防疫隔离设施、防疫人员、器材费用;
(5)因疫情复工上涨的人工差价;
(6)承包人因疫情采购材料、设备的价格上涨的差价;
(7)因防疫需要,工人施工降效的费用;
(8)若发包人要求赶工,则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
(1)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的损失;
(2)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承包人因节假日与季节性正常停工的损失。
根据上述原则,参照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规定和有关标准,对疫情防控需增加的防护设施、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重点审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共同确认的承包人留守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留守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等必要的文字材料或影像资料作为费用结算的计算依据。审查发承包双方应就复工日期、复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定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发承包双方若未能就延误期间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或政府有关议事机构提供处理意见,可作为财政评审参考的依据。
三、依法依规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价格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号:粤建市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省建设厅的要求,财政审核单位要及时收集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动态,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信息作为审查依据。
“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遇人工单价、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的,审查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是否分担合理。审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或原调价办法是否显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发承包双方是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现行市场价格要素动态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调整。
四、审查内容说明、费用项目、费用计算基础
1、审查直接费的调整是否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2、审查管理费、利润、各种保险费、保函和银行的费用的调整,取费基数是否按正常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基期价格指数与当期价格指数,费率是否按清单报价中相关费率,时间是否按审批的顺延时间等。
3、审查赶工措施费。
因此次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查是否编制《赶工措施专项方案》,采用施工方案是否经过批准、所采用的费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费用的计取是否按方案中的增加投入、产生费用等,是否经过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
4、审查疫情防控费的计算依据
重点审查是否按根据承包人编制、监理单位审批、发包人同意的《疫情防控专项方案》,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有关规定标准,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的,审核签证手续是否完备。
财政评审已经进入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对评审人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审核人员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运用BIM、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等现代化手段,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具备全过程跟踪审查、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协同合作的新理念,面对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审核的方向必须瞄准社会发展的前瞻,不断学习、创新、提升专业素养和能力,迎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