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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贯彻生态文明原则可以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和指导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两者之间也要始终保持相互依存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工作的辩证统一。在我国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全面提升背景下,农业生产和城市发展中产生的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对土壤和环境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治理工作中也面临着很多困境。从国际经验上分析,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优化路径也需要从多个方面探索。基于此,本文就将对生态文明视域下进一步探究土壤污染治理的困境,并在学习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工作方向和路径的优化。
关键词:生态文明;土壤污染治理;优化路径
随着近年来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人们生产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也意味着对土壤生态结构和功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确保国家经济发展,民族长远建设,就应该高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发展旗帜,掌握新时代发展脉搏,通过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打赢土壤污染治理的攻坚战,为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提供良好基础。
一、生态文明和土壤污染治理概述
在改革开放工作的推进背景下,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虽然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力都有明显提升,但是短时间内的飞速发展也意味着产生了严重的环境和土壤污染问题[1]。在十九大会议召开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作为了生产和发展的重点环节,并且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治理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计划》、《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些法规和政策的提出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空白,对于土壤污染治理的执行效果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我国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更应该坚定的贯彻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按照新时代发展要求和特点开展工作,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土壤治理经验,并针对性按照我国发展要求进行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和自然之间实现和谐发展。所谓的土壤污染治理并不是只谈论污染,而是需要广大群众和政府在根源上进行预防,实现工作过程的控制,只有治标同时做到治本才能为国家发展提供更大的动力[2]。
二、土壤污染治理中的主要困境
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具备典型的多元化特点,为满足社会发展的价值需求,更需要对这项工作的开展进行准确定位,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生态文明理念和政策要求的精准落实。但是在我国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下,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性也比较显著,一直以来,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困境,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土壤污染治理的效果和目标。
(一)土壤污染治理的优先性困境
通过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研究发现,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并没有达到大气污染治理和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在污染治理工作中需要遵循均衡性原则,但是在实际发展中往往会出现侧重性发展,这就意味着不同发展思路需要应对不同的资源分配方案[3]。在实际研究中发现,基于土壤污染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长期积累性,因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必要的关注,政府工作中的大部分注意力都放在了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治理中,这也意味着能够分配到土壤污染治理中的资源十分有限。
(二)土壤治理中的协作性困境
当前土壤环境问题中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利用阶段产生了公地悲剧问题,在治理工作开展中常常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为集中精力解决外部问题,政府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土壤治理责任,采取了不同的行政处理手段。但是在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上看,此种治理效果短期可以获取效果,缺乏整体治理效率,在缺乏社会大众和企业的参与下,工作开展会受到较大影响。此外,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参与机制缺乏全面性,很多企业或是群众已经被隔离在了政策之外,此种情况下政策执行效果必然会受到干扰。
三、土壤污染治理的国际借鉴
虽然每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背景不相同,在土壤治理立法工作的角度和方式也存在明显差异,但是在整体角度而言,针对土壤环境立法仍然存在某种共同的趋势:其一,立法模式。各个国家在发展中都基本上都经历了分散到集中性的立法过程。分散立法可以实现土壤污染治理针对性的提升,从而多角度开展工作,但是分散立法使得各地区和部门之间难以明确责任,因此需要对其在分散的原则上进行集中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和整治问题的集中处理。其二,目前世界各国在对土壤治理问题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更多将重点放在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和修复上,但是缺乏对污染问题的预防[4]。因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只依靠土壤立法是远远不够的,仍然需要配套的法律进行协同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更为健全的立法体系。
四、土壤污染治理问题的优化路径
(一)针对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已经实现了健全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构建过程中,也要加强对预防和保护制度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污染问题和土壤问题之间进行密切联系。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应该加强对美国、日本等国家治理经验的学习,在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气、水体、化学材料等要素的分析,实现专门立法和外围法规作用的协调发挥。只有做到专门立法和外围立法的结合,才能最大程度预防污染问题的发生[5]。
(二)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
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基于污染原因相对复杂,所以政府承担起了大部分治理责任。但是政府工作无论是资金还是人力资源都存在有限性,所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不仅要拓展公共参与渠道,还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实现工作方向的精准。此外,企业也要和政府之间保持良性互动[6]。在某种程度而言,企业生产工作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作用,转变传统的工作理念和态度,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对污染问题起到遏制作用。此外,土壤污染治理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产业,政府在此种基础上就需要积极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在科学技术的带动下,切实发挥土壤污染治理产业的良性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相比,我国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因此在污染治理工作中,除了要对大气和水体污染问题进行关注,还应该认识到土壤污染的影响,在学习和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工作方案,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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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璇,郭红燕,宁少尉.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9,41(7):864-869.
[3]幸红,林鹏程.刍议广东政府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现状与对策[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8,39(4):24-32.
[4]薛艳华.农地土壤治理的困境、实现路径及制度保障[J].农业经济,2018,17(1):100-102.
[5]幸红,林鹏程.粤北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修复治理重金属土壤污染法律机制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1):186-192.
[6]幸红,林鹏程.论广东省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机制的完善--基于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之启示[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6,37(6):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