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
摘要: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构成当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法治社会建立的一种新的执法体制。通过对我国各地区的实践性探索可以了解到,当下我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并不完善,在行政执法机制具体落实的过程当中逐渐浅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改革进程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目前,我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步入到全新的历史阶段,职能的增加、监管领域的大范围拓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等新问题相继出现,这给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在目前我国机构改革的大环境当中,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关键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当前,国家新一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改革工作开始一年多,此次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具有全国性质的,是对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一次系统性的整合,涉及到多个部门,工作的开展存在非常大的困难,怎样更好地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在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理论研究,从法学的层面进行分析,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大环境下,对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进行深层次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过去的理论大都是围绕各地行政执法改革作出的实践性探索,针对此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改革中的问题及未来有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及解决方法并没有深入的研究。为此,本论文提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策略,是具有历史意义上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的。
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基本概述
1.1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其实是一个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基本概念,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因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监管领域的变化而发生着不断地变化。本论文对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探究主要指的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重新界定。从业务的层面进行分析:市场监督管理涵盖有质监部门的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测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职能,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商标、广告、公平交易等职能,食药监部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职能,国家该为的价值监督与检察职能、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服务、专利及商业秘密保护等等,整体来看,其覆盖了整个市场的准入-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监督管理等全部过程。
1.2行政执法
在行政法学领域当中,行政执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界定。从执行法令、国家法律的解释层面入手,便有广义的说法,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部门对国家宪法的执行过程,其中涵盖全部发生的行政执法行为,亦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执法广义的观点可以说是非常宽泛的,认为应当包含行政部门发生的所有行为,不能做到与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决策间的明确区分,极易会给人们造成很大的误解,对此,便有广义之说。这种说法指出,行政执法是指特定行政部门在遵循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的一些行政活动,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开展行之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从内容上来看,其包含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行政执法广义层面上明确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执法的基本范畴,可是,国家行政部门在实际文件及政策的制定上,通常会对学术界的狭义说观点是认同的,也就是认为行政执法只是涵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行政强制行为三方面内容。譬如: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就属于狭义的范畴,并且明确指出:要把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管理、实施处罚等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做好明确地划分。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达《关于加强执法强化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此意见属于征求稿,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市场监管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相对集中的行使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并且明确提出,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又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这是在对国家执法部门往年工作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经验归总,并且通过了相关专业人士的深入探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市场监督管理在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上是从实践中出真知的。
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各地区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方面可以说已经初显成效,可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一些问题也相继呈现出来,在我国新一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当中,我们要面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对其进行不断地完善,从而促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
2.1法律依据冲突问题突出
215部行政法规、120部法律及327部部门规章为国家工商部门、质监部门、食药监部门等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在法律制定初期主要围绕的是各行业的基本业务,为此,无论是在时效性方面还是在法律范围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与法律之间有不统一的情况存在。在国家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实施后,在法律适用层面就存在一定的互相冲突的情况,也就是说,一种行为适用于原来的法律制度,但是若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依据便会有冲突的发生。这一类型的冲突的存在经常见于不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依据当中,在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依据间其实也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些情况下,相同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在法律与行政法规方面会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中也会明确出来,因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规定中不一致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譬如:法律用语不统一、处罚力度不一致等等,这些问题也并非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准则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落实的过程当中,针对这种存在于多个法律依据调整的状况,若未通过相关法律来解决,在执法工作人员对其他部门的法律制度不了解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一些不恰当的执法行为。
2.2行政复议存在空白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针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工作不服的,可由申请人来进行选择,可向本地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倒金字塔型”改革的模式,经过改革的地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与工商、质监部门等,在与上级主管部门未合并的情况下,相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就会是比较多的状态。目前,市场监管采取的是地化管理的方式,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是由本地区政府部门来进行直接管理的,其中,有一部分政府部门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存在,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进行保留,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再进行地方政府申请复议的。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下,若案件的问题涉及到了工商部、质检部等多部门的权责问题,同时,行政相对人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复议的有关申请,那么,怎样确定复议受理机构、履行申请程度便演变为一个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同一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对应多个上级行政部门,此时,复议申请应当交由哪个部门来进行受理,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当中并未做出确切的规定,所以,是“下改上不改”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上级工商部门无法受理属于质检职权范围内的复议申请,反之亦是如此。除此之外,不能由工商、质监部门等多个单位在同一时间进行复议申请的受理,同时,可将共同名义来做出相关复议的决定。在这种状况下若采取按照职权范围来进行分别申请,行政相对人就需要准备多份申请复议书,办案机构则需要向多个上级主管单位提供复议答辩的有关资料,双方可能需要参与不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与审理,这样一来,会使得行政救济成本大大增加,执法办案工作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2.3执法权责不对等
第一,横向不对等。权责横向不对等主要表现为职能不同的部门间对于责任的推卸及权利的追逐,“倒金字塔型”模式下,不少地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基础上的合(同)(并),可是,将市级、省级的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很好地保留了下来,这些部门在行政监督与管理方面依然是各自为政,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职能上多部门交叉、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但遇到利益、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又开始相互争执。因权力设置的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的状况下,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就出现随意执行或不执行的现象。
第二,纵向不对等。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岗位权限和监督管理执法责任矛盾是非常突出的。因我国很多地区实施的是属地化管理,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载了工商部、质监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所有职能,同时需要参加地方政府布置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等工作,这势必会出现监督管理人员缺乏的现象。在这一过程当中,行政责任制的实施,一线监督管理人员与执法人员需签署责任承诺书,对于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要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制”,但是,很多责任书在签订初期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对基层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工作责任与岗位权限并不对等。除此之外,上级单位在遇到自己不想办理的案件时,通常会推给下级,最终案件交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理,对于交办的案件,上级部门也是非常关注的,甚至会有上级部门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不满意的情况出现,这样会要求进行案件的重新调查,使得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担大大加重。
2.4权力监督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般情况下,可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划分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方面。其中,内部监督指的是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外部监督指的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根据实际的监督管理内容,整体涵盖有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处罚内容的监督等等。按照当下实际的状况,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权力的监督大体上存在以下的问题:
第一,执法依据与执法程度监督不足。当前,有很多现已完成早期整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对整合后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并且,没有经过改革的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等也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对自身部门职能的执法依据做出公示。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不但涵盖普通的执法程序,同时还包含了执法抽样检验、第三方财务审计等流程,并且涉及到了前期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此,执法程序多种多样,但其实,不但社会大众对这些执法程序不明白,很多执法工作人员也是略懂一二。一些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程序一直是处于保密的状态。执法依据与执法程度公开制度并未真正地落实,监督职能完全丧失,从而造成执法权力的监督起不到任何作用。
第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监督不足。从当前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来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是非常多的,譬如:一些地区工商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权规则,可是,质检部门等并未制定,从而造成在涉及到多方面违法的相关处罚上,无法明确具体的违法裁量标准。或在制定自由裁量权规则的时候仅仅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缺乏详细的细化标准,整体实用价值较差。又或制定了细化标准,可是,细化标准的制定未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对实践情况调查的并不清楚,造成实际现状与具体细化标准完全脱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处罚,那么就会造成非常大的裁量空间,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样会造成执法权力监督管理处于失衡的状态。
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创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创建与完善具体表现在对执法信息的公开制度的完善性与自由裁量权规则相适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说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得到强有力的基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是行政执法机构落实透明执法的必要要求。自由裁量权是衡量行政执法落实情况的一把重要标尺,是对行政执法权力做出规范的有效方式。
3.1完善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机制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做出规范化的公开,要对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国家市场监管局要对此做好科学系统性的统一规划,对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有关规范性的文件要进行统一整理,做好法律与制度的废纸、修订与整理工作。国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要求来开展自己的执法工作,创建完善的部门权力清单,其中,权力清单一定要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等内容,做好统一编排。在本地门户网站上要做到该方面的信息的公正公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与此同时,要创建规范化的信息查询方式,以免在查询执法事项的过程中出现其他方面的内容,规避其他问题的出现。
此外,要做到执法程序的公正公开。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与公开是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机制的有效举措,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行政执法程序不正当,那么,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就没有任何意义。为此,要组织协调法制部门、执法单位、技术部门对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系统性的整理,按照实际操作情况与需求来做出不断地修正,从而实现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现了透明化监督,同时,可使得执法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不断地增强,规避了很多工作失误的问题发生。
此外,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伴随着现代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根本上摒弃过去传统的思想理念,要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针对那些违法主体、违法事由、违法情节、处罚依据等处罚信息做到完全公开、完全公示,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够促使大家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制度,使得社会大众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有完全的知情权,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有效且直接的监督管理方式。
3.2规范市场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鉴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处罚的法律制度多而杂,在顶层进行统一法律规定的话不但无法适应各地区行政处罚的实际状况,并且无法真正地解决实际性的一些问题,对此,以分级制定、统筹规范的方式制定自由裁量权机制可以说能够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制定仅仅是开展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基础工作,侧重点在于怎样去高效执行,将这一标准落实到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当中。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要做到对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做好讲解与宣教,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做到严格把关,明确执法工作人员的统一认识。除此之外,要与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共同强化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的监督,明确要求每一位执法工作人员在遵循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不可滥用自身权力,真正地实现权责的完全统一。
4 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具体措施
4.1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工作通常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省辖市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归属为市政府,与固有的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共同组合创建新的食药监督管理部门,为市政府部门工作;第二,县级实施工商-质监-食药品监管三合一的管理机制,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科学系统性的资源整合,同时加挂食药监督管理机构的牌子。通过对各机构职能权限的调整,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也要相对应的进行资源整合,其中,市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相关职能划分到食药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岗位在变动的情况下,则需要大家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新岗位的工作进行快速地掌握。对此,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四个统一”的方针政策。首先,统一培训。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执法资格的准入机制,侧重做好执法人员专业执法理论、职业技能的系统性培训。创建“双培训、双准入”制度,严格把好执法资格准入关卡。作为执法机关,则需要做好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定期考核,针对部门新人员,要定期对他们开展专业执法知识、专业岗位技能的相关学习与专业培训,建立科学的执法部门考核机制。统一按照现有规定通过布恩考核的,再上报相关上级单位申请执法证件。同时,相关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定期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审批由本地执法单位上报的执法资格人员的申请,要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与考试培训,针对通过考试的工作人员才能下发行政执法证件。其次,统一文书。我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目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局限性,从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执法任务可以说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目前的实际变化,我们需要在第一时间对行政执法文书做出统一性的调整,侧重于做好行政执法文书培训工作,针对当下使用的文书可作出适当性的修改。在此过程当中,相关执法部门要对其他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进行不断地探究与问题,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不合理的地方作出及时的完善;第三,统一程序。最初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执法领域,并且,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在执法程序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执法部门要对于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进行深入地分析,坚持求同存异的基本准则,严格做到统一执法。国家新执法程序明确规定:要充分吸收不同专业的执法行为所具备的特征与优势,尽可能地做到统一管理,保留充分的程序扩展延伸的空间,创建高度统一的执法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程序规范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局相关规定,制定与本地市场管理监督需求相吻合的法律规章制度;第四,统一监督。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可以说存在非常大的提升可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和监督力量的补充完善,设置合理的法制机构,同时为法制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和支持。部门执法方面的内部制度规范应当保留执法监督的机制,执法行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不得做出,执法案件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定期评查监督,相关法制机构提出的相关建议上级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4.3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权力边界
在国务院、省市级政府部门相关职能转变的基本状况下,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相关权义。一般,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进一步明确下级各单位权力的基本前提下,对其他部门权力清单要有一个系统性的把握,做到权力的成功转化与利用,从而才能够使得市场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准确无误,同时要对各部门的职责做好具体明确地划分。此外,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更好地适应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预先做好行政审批规划等相关工作。从当下我国各省份行政执法情况来看,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并且,各省市政府部门也明确了各部门相对应的行政权力内容,使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化。
4.4落实两法衔接工作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行政法律相关规定,交由专门的部门来承接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对各部门间的执法情况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其中发生的全部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布,转变为线上主动监督与管理。对于已经公布的犯罪案件要在相对应标准下进行行政处罚,并且要将案件处理结果第一时间上传至公安部门,同时要积极地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取证,时刻关注案件后续的具体处理结果。
4.5深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
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设置法制部门,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及时合理的调整,定期开展执法监督业务培训。不断优化部门办案程序,严把法制机构审核关,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是由法制部门来严格审核的,同时赋予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管理权,对法制机构依法监督审查工作给予了充分地支持。针对法制机构给出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以重视,帮助其解决实际性问题。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当中指出:法治政府要通过不懈努力,直至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正公开、清正廉洁、诚信守法的法治政府,其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一大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要做到执法人员的统一管理,统一按照规定执法程序来做好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要做到协调统一,防止有上下部门间不统一的情况存在。此外,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要对权力进行明确的划分,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的衔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力度,这样才能够使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作用最大限度上地发挥出来。总而言之,我们要不断地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促使政府职能从根本上得到本质性的变化,促使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高效的体现出来。
5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发展方向
5.1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进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制的不断创新,可以说,此报告是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举措。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需树立“四个意识”,鉴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的统一指挥,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根本的引导方向,认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思想作为基本要求,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的保证,要统一行动,积极做到与国家其他制度改革互相促进,从而促使我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5.2坚持问题导向,创建新格局新模式
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改革要做到权责明确、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诚信守法,实施统一化管理,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加强各方面的工作责任,做到层层落实。创建健全的执法主管部门、执法队伍间要做到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做到信息跨部门的及时共享,跨部门间要做到执法联动机制,只要是与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相关的事情,都要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立法部门来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5.3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
认真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制改革,严格按照权责一致、主次分明、职权明确、流程顺畅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上调动起各地政府部门执法工作的积极能动性,对地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鼓励,争取做到执法机制改革与具体实践的高度结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各级政府部门要相互支持,互相帮助。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创建完善化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制,从而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得到不断地提高。
5.4坚定目标任务,勇于担当、勇于担责、攻坚克难
不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制革新,其中涵盖了各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整合,此外,涉及到执法部门的权益调整,是一项重大而又艰难的工作。我们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历史使命感,强化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与领导,对相关执法工作要做到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要勇于肩负其自身的职责,公正合理的解决利益纠纷与矛盾,一切服从党的领导,谨慎处理集体与个人、全局与局部间的关系,一步一个脚印的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到位。
目前,不少腐败的案件可以说让人们心有余悸,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通过这些案件,我们党员干部要从他们身上算好每一笔账。第一,要算算政治账。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如果存在贪污腐败的行为必定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政治前途完全丧失;第二,要算算经济账。钱是个好东西,可是,金钱并非万能之物。但如果为了金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则将会让自己步入监狱的深渊;第三,要算算名誉账。如果触碰了党的相关制度与规定,个人的荣誉将会毁于一旦,留下来的就只剩下悔恨和耻辱;第四,要算算家庭账。当自己的英明毁于一旦之后,就算是自己身边的家人也要尝尽无限的痛苦;第五,要算算自由账。当自己身陷囹圄的情况下,贪官便会感受到自由的珍贵。为此,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地掂量好金钱-权利-欲望三者的重要性,要不断地从发生的事例中汲取教训,不断提醒自己要做到廉洁自律,牢记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富裕给我们的重要权力,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原则,不断强化党的修养,真正的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永葆中国共产党先进的英雄本色。
结束语
自2018年3月17日,我国市场监督管理便开始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当前,我国各省市遵循国家既定方案和要求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也在进一步落实。可是,在大规模的制度体制下,势必会存在一系列的实际问题,为此,我们要不断地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机制执行的可行性,从而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高效发展,才能够构建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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