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侦查与防范

发表时间:2020/6/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5期   作者:于鹏飞
[导读]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网络犯罪体现出高智能性等特点。
        通辽市公安局  内蒙古通辽市  028000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网络犯罪体现出高智能性等特点。现行立法的滞后、侦查力量的薄弱、证据收集的困难,成为制约网络犯罪侦查的重要因素。在网络犯罪的侦查中,特别要重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完善现行立法,建立专门化的反网络犯罪侦查机构,加快技术研发,加强国际合作,是我国防范网络犯罪的现实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证据;专门侦查;国际合作
        一、网络犯罪侦查的制约因素
        1.1现行立法的制约
        立法面对的是过去的问题,对于网络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往往令立法者追赶不及。我国《刑法》仅有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和计算机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对危害性更大的网络犯罪的打击往往无法可依。同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也严重制约了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网络犯罪侦查中广泛使用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早在1985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发表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指出:司法程序中,使用计算机记录,在普通法国家已经从理论上被普遍认可,在其他法律制度下也正推广着。此外,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察措施,如电子邮件检查、网络监控、电子跟踪等手段,也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处于尴尬的境地。例如,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人民警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由于该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存在,因此,在网络犯罪侦查中采用技术侦察措施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1.2侦查手段的制约
        网络犯罪起点高,但是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力量比较薄弱、侦查手段严重滞后、侦查经验十分缺乏,这是制约网络犯罪侦查的因素之一,也是网络犯罪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首先,网络安全与防范的技术要比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应用的发展落后5—10年,不能适应现代网络犯罪的侦查、起诉等司法活动的需要。对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我国侦查机关虽然历来就比较重视,但至今还没有有效的产品或工具,侦查机关的技术装备还很低下。在机器自身上采取措施,以获得入侵或受攻击的有效的诉讼证据是我国侦查网络犯罪时面临的一道难题。其次,打击网络犯罪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我国还未普遍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警察队伍,公安机关中掌握反网络犯罪技能的专家数量极为有限,所以破案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在打击网络犯罪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学者指出,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水平整体偏低,不仅缺乏技术人才的支持,而且在立法反映程度、司法惩治水平上,都严重滞后于犯罪的现实,更滞后于国外先进国家的惩治和防范水平。
        1.3犯罪证据的制约
        网络犯罪的证据对侦查活动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三难”。第一,网络犯罪的发现难。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很多时候受害人的资料没有遗失,而仅仅被非法复制,受害人会在很长时间里无法觉察自己的损失。并且网络犯罪很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信誉,有的企业担心公开自己遭受网络犯罪侵害的事实,会降低客户对他们的信任,因此宁愿低调处理,侦查部门便难以及时发现。第二,主体身份的确定难。在网络空间中,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导致侦查工作更加困难。第三,犯罪证据的调查难。网络犯罪没有一般案件所具有的物理的可感知犯罪现场,也没有作案痕迹和现场遗留物,其现实的作案地与结果地相分离,经常是跨地区、跨国犯罪,有的作案人还专门利用境外代理服务器绕道境外实施境内作案,或者以“匿名代理”等新型网络技术对抗侦查。网络犯罪的证据还具有易毁性。
        二、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2.1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网络犯罪从产生之日起,就以其高智能性区别于传统犯罪。由于网络犯罪侵害的是信息技术领域,犯罪主体通常使用网络技术手段,无论是信息窃取还是网上入侵,都比一般的犯罪有更高的智能性。当今世界上发生的网络犯罪,有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


        2.2犯罪行为的隐蔽化
        在网络空间中,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一定的隐身性,可以随心所欲地塑造自己,将自己伪装成另一个人。网络犯罪的行为主要是存储于网络中的数据或信息,侵害的多是无形的目标。这些数据和信息被盗窃或破坏,往往不会转移原物主对他们的占有,不会破坏计算机的硬件。这样的犯罪活动是很难侦破的,而且它可以在不损害信息及服务的私密性、完整性的情况下实施。据统计,95%—99%的网络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
        2.3犯罪空间的虚拟化
        网络是一条没有国界的信息高速公路。空间这一在传统犯罪中占绝对重要地位的因素,对网络犯罪已不能构成明显的约束。在网络犯罪中,空间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数字化的、虚拟的犯罪现场。行为人可以选择任何地点或任何一个国家进行跨国、跨地域作案。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不仅可以分离,而且其间隔跨度可达万里之遥,而受害人根本不知道侵害人来自何处。
        三、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
        3.1设立专业队伍———反网络犯罪侦查机构
        为了对付网络犯罪,我国公安部设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安厅也相应设立了网络安全监察处,适时进行在线安全监测。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化的反网络犯罪侦查机构。在国外,已有先例可循。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成立了侦查计算机犯罪行动小组,简称C-37,中央情报局成立了反计算机犯罪部门,成立了专门的网络警察。日本警察厅成立了“高技术犯罪专门技术中心”,其成员经过严格的挑选,拥有最尖端的技术,主要负责网络犯罪的侦查。印度也成立了网络犯罪警察局。因此,我国应成立反网络犯罪侦查机构,组建一支优秀的网络警察队伍,形成一个独立的警种,并逐步专业化。
        3.2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
        防范网络犯罪的根本在于自主开发网络系统,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目前,我国生产业关键部分受制于人,信息产业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生产业硬件方面的基础集成电路芯片和软件方面的系统软件基本上都依赖进口。同时,由于人们过分注重网络设备的经济性,不重视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在许多高技术应用系统中普遍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和漏洞。总之,我国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因此,为提高网络安全,要加大科研投入,集中资金和优势科研力量,合力攻关,自主开发网络系统。积极研制各类杀毒软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产品,并搞好推广应用。
        3.3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间的取证
        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相互协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与境外的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已刻不容缓。否则既不利于对网络犯罪的追究,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1997年导致我国哈尔滨市和上海市计算机网络遭受破坏的入侵就是中国境外不法分子造成的,椐分析可能来自美国德克萨斯的黑客所为,而犯罪地在中国境内,根据我国刑法,应由我国刑法管辖,但由于中国与美国没有引渡条例而不能引渡。
        结语
        网络犯罪的形势是严峻的,有学者预言,在不久的将来,网络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但是,只要我国掌握网络犯罪的特点,克服网络犯罪侦查中的困难,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加强防范,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网络犯罪的发现率和破案率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未来的信息社会和网络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安全。
        参考文献
        [1]赵廷光等.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2]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3][法]达尼埃尔•马丁等,卢建平译.网络犯罪———威胁、风险与反击[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