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长制代表各个级别党政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所辖范围之中的河长,并负责开展各项河流治理工作,该制度旨在实现各个地区河道的长效管理,保证河流的健康发展,是目前我国保护河流的一项较为常用的方案以及措施。为此,本文讨论了河长制在我国的实践间情况,同时提出加强公众参与和第三方服务以及建立并健全相关法律规定等具体方案,以期为河长制的进一步推进以及普及提供相应的参考与帮助,实现对我国河流的保护。
关键词:河长制;发展实践;推进
十八大之后,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被归入我国五位一体整体战略确认之中,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以及重视。改革的本质为利益的调节,所以改革变现的举步维艰。李克强总理曾表示,中央政府改革如果是上篇,则地方政府便是下篇。如今,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域,不仅需要顶层的设计也需要实践作为突破。河长制即为环境治理领域改革的一种突破口,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甚至全社会之间对接口的联动,有益于地方政府改变自身职能,从而突破部门的壁垒,构建样本。该背景之下,河长制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也确实在河湖水环境方面获得良好的成果,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以及重视。
一、河长制实践效果
本文以我国南京市政府为例讨论河长制的实践效果。为了响应以及坚持我国全面推广与普及河长制的号召以及政策,南京市政府在2017年2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涉及范围总计包括南京市800余条河流以及200余座水库,所有河流均划分了河长以及有关负责人,构建了建河长制管理体系,健全关于河道的巡视以及监管等靠考核体系,实现防治河流污染的良好效果。
事实上,南京市的河长制运用时长已经达到3年有余,然而在贯彻国家号召并颁布意见之后,使得河长制在南京市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传统南京市河长制建立的初中仅仅是为了应对突然发生的水环境问题而制定的临时决策,所以其不管是覆盖范围,还是执行力度都相对较小。但目前南京市河长制的覆盖范围基本囊括了全市的河流或是水库,不止是要实现河流污染的治理,同时要实现防治洪涝以及实现水资源保护等。另外,《意见》之中也针对河长所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的划分,并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基本可以视为“铁腕治水”,以实现针对河流的治理,使得原本黑臭河流逐渐朝向河流生态改善的方向发展,实现现代化环境治理目的。
如南京市建邺区,沿着当地公园内河堤路能够寻找埋设的标记长江管理范围的蓝色边界桩。且蓝色的桩体呈线性排列,整齐划一的排列构成一条特有的风景线。如今,南京市总计45条省骨干河道均已经设立这一桩体,而上述桩体所构成的蓝线也已经是目前难进是控制性详细设计以及规划的关键凭据,使得其能够维系南方地区河流的安定与和谐。
传统严重的水环境问题迫使南京落实了河长制,而河长制的落实则帮助南京的水质量恢复传统的清澈。目前,南京市所设立的“河道蓝线”即为南京市贯彻以及运用河长制的一种完美佐证,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有效的创新。南京市在整理原本的水利部门河道管理河长制、防汛河长制以及环保住建部门河长制的情况下,基于此构建了一个覆盖范围更为广阔且影响力更为明显的河长制构思。可见,南京市在运用河长制之后,为水环境治理工作建立了一个相知有效的制度,并为河水治理工作提供了保障,也为我国其他地区水环境治理工作以及河长制的运用提供了丰富的成功经验。
二、河长制的推进与普及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各个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与修订法律相关规定,并及时且有效的处理在河长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权责不平衡、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失灵等不同的问题,从而建立大环保的格局。我国各个地区均结合河长制颁布了相关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需要由“部门负责”治理模式朝向“首长负责,其余部门共同治理”的模式,即党政部门领导负责河流以及湖泊的治理管理工作,而其他各个部门之间彼此协同开展工作,实现区域共治。有助于最大程度激发政府各个级别党政机关的工作热情,实现统筹协调以及规划。然而,就目前我国所颁布的关于河长制的各项法律规定以及制度设计,依旧是将行政收授权作为核心,所注重的内容为“应然”,而怎样达到“必然”,还有待进一步从法定授权的源头加以合理的处理。
我国曾有“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的观点,可见,未来环保责任清单则在注重污染防治职能转化的过程中,也必须建立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的上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可采用的方法,同时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实现环境治理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法定化,为我国河流治理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合理设计考核体系
河长制的推广以及普及过程中,考核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政府应对此设立科学的考核习题,以处理公平公正方面的难题,并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能够追究到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意见》明确提出,应交由县级之上河长开展关于相应河流湖泊下一级别河长的考察制度,而该制度的构建以及落实可以有效处理在河长制落实工作中出现“柿子捡软的捏”的现象,使得考核目标得以直接锁定。然而,在河长制时间落实过程中,也必须考虑问责体系设计的合理性。故而,《意见》提出需要落实差异化绩效评估考核、激励问责的措施,与此同时,也提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借此确保各级管理部门能够认真对待河流的治理工作,从而提高河流治理整体质量。这就需要各个级别党政领导必须在综合考虑经济以及社会高速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河流以及湖泊开发建设期间,需要同步甚至优先考量开发以及建设是否会违背河流以及湖泊保护措施,有无可能对环境保护造成严重的损害。不然,若开发与建设措施不当而导致河流以及湖泊受到严重损害,则必然会追责终身。另外,新一轮河长制度考核必须充分总结既有的经验教训,掌控制度,确实落实各个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保证责任划分公平、公正以及合理,保证赏罚分明且合理。
(三)加强公众参与程度
河长制的落实与推广不仅是政府的工作,同时也依赖于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强公众参与以及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是河长制落实的关键所在,能够有效处理政府失灵等不同类型问题,从而构建社会共同治理的体系。NGO组织同民间河长之间的联系可以令如下三个方面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第一,有基础且可通过合理的方式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力度,广泛且积极地参加环境治理工作。第二,有充足的时间以及精力去熟悉不同河流的具体状况,并可以及时发现不同类型的问题,并发现细小或是隐蔽性较强的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能够及时反馈与落实并排除存在的干扰,同时可以实现即时的追踪,并充分发挥监督所具有的效果。上述民间机构以及民间河长在河长制的推行之中,成为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渠道,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能力在该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工作能成为监管河道治理情况的监督者与执行者,也成为社会公共治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河道质量工作更为有效,也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故而,各个地方所颁布的《意见》需要明晰构建河流与湖泊管理保护相关信息数据的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各级告知不同范围内河长的基本信息,包括名字、联系电话,以便其工作接受源自社会的监督以及管理。另外,河长制在落实过程中,必须积极充分地运用社会力量,以补充政府的疏漏、越位或是错位等问题,尝试构建企业、公众以及政府彼此帮扶,彼此制约的治理局面。
结束语
河长制属于我国政府在应对水环境治理问题过程中所运用的重要的措施,并确实帮助我国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获得良好的治理效果。为此,各个地方政府应总结河长制在我国不同地区运用所获得的成功经验,同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加强公众参与程度等具体的方式与方法,从而实现河长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推广,以便促进我国水环境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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