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回归生活作为指导学生课堂学习的一大重点,认真对待工作中准备和教学的过程,有区别、有重点的进行课堂上的案例、知识的讲解,帮助学生建立思考、沟通等学习需要的条件,根据学生判断习惯、自我意识等因素的绝对影响。注重课堂中能够做到的仪式和尊重,将教学选材和补充知识等内容进行联系,让教学方式的应用在让学生学习、回归生活的条件下。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回归生活;小学阶段;教学
前言:教师应当根据课堂情况进行自身工作的调整,针对学生的记忆、理解、思考等行为改善课堂教学。道德与法治的教学要着眼于法律知识的重点,多运用材料和案例实行回归生活的教育理念,根据选材、方式等工作细节运用适宜的教学方式。注意学生的学习过程、教学参与过程,在符合学生价值和工作要求的状态下,完成对学生已有知识的补充教学。
一、注重法治教学的选材内容
传统教学中学生习惯由教师进行知识的输出,对不能理解的细节问题才会仔细思考。学生在记忆课堂知识时会忽略和教师的沟通,不像打算教师的教学思路使自己的记忆不够清晰。教师想要实现的良好课堂效果,需要通过学生的自主思考和积极参与才能达到,要求学生不断提出问题却忽略记忆知识的重要性,是教师在改善工作方法时需要反思的一点。给学生普及违法相关的规章处罚,让学生明确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在触犯法律,对违规和违法之间的区别融入案例进行讲解。教师在课前主要选材内容进行重难点分析,给学生理解和记忆知识、提出问题的时间,减少在讲课过程中提及过多的琐碎知识点,应用贴近生活、有科技感的工具进行教学工作。
二、注重课堂上的仪式感和尊重感
学生会由于影响产生自己的判断意识,重视仪式感让学生感觉到自己被重视,能自觉代入案例中的正义或罪犯的角色,理解个人做法更多的是基于冲动或者情绪影响,践行法律需要他们自己进行自身的法律约束,能以比较自我的逻辑和思维对判定问题性质,参与到教师所进行的道德、法治课程情景中去。学生作为有人权、被保护的一个群体,在感到尊重被满足时更能勇敢表达自我观点。教师在课堂上满足学生需要尊重、渴望成长的感受,讲解知识时以学习的视角倾听学生对案例的看法,让表达欲望强烈的学生参与到讲课环节中,由某学生的表达带动其它同学表现的欲望。
三、注重回归生活的课堂中心主题
教师使用新媒体课件进行生活场景的引入,让学生的注意力能集中在课件内容上,暂时放下书本和教师进行有效的交流。
根据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和他们此年龄感中的发育规律,选择容易吸引学生的场景内容和生活片段,保障法治课堂有回归生活的中心主题。教学的枯燥源于太注重理论知识和生活经验,让学生以为他们只要完成听课这一过程,就能取得他们心中理想的成绩或者是家人的夸赞。许多学生都不曾了解过怎样提升听课的质量,自己在教学活动怎样才能够快速掌握当堂课的内容。教师注重课堂主题围绕某一中心进行教学,能让学生记住本堂教学课程的中心要点,顺着学习思路将知识要点缕清、记住课上多数内容,在复习教材时跟着模糊的印象完成正确的再次学习。教师要明确学生对于课堂内容的感兴趣程度,加深学生在课堂中对于重点知识的印象,适当的应用贴近学生生活的教学材料,使学生能注意到与材料相关的细节知识[1]。培养学生总结课堂重点以及分析违法案例的能力,使学生做出的判断更理智、不依赖过往经验,使学生在不断分析材料中重塑信心,在兴趣引导下有更强的学习能力。
四、注重教学方式和法律知识的补充
小学阶段的学生对很多事物的认识都不够深入,同时也喜爱思考能发现较多问题。学生非常执着于自己做法的正确性,将善恶、对错等性质看成两个不相干的观念,认为好人就是一直做好事、有被人们赞扬的品质,坏人就是道德有瑕疵、有违法事迹的人。法律的教学是让学生们了解不能被违法的知识,没有想让学生把事物分成什么样子的人、被记录成什么便于理解的标签。教师需要帮助学生补充知识、了解世界,可以让学生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协助法律宣传工作等互动,改变学生现有的生活经验以及知识储备。教师可以适当借鉴绘本式教学的相关做法,用最直观和加深印象的教学方式补充课堂知识,回归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件进行教学准备[2]。明确法律知识是需要牢记和不可曲解的,在学生出现曲解现象时要及时纠正其行为,注重沟通行为对学生情绪、看法带来的影响,尽可能注重教学方式进行有科学道理的沟通方法,避免学生出现不接受学习知识、不尊重教师的情况。
结语:教学工作要重视学生感受以及工作效果,在讲解法律知识中进行学生道德方面教育。依照学生在课堂状态下的沟通行为、自我意识,让学生把仪式感作为表现自我的约定俗成规则。在重视和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工作,不强调道德和法治哪个更重要。教师要在尊重和培养学生的实际做法下,围绕生活中进行场景、材料的教学引入,结合教学方法以及重点内容进行工作。
参考文献:
[1]葛瑞洲. 《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的点滴感悟[J]. 中华少年, 2019(12):129-129.
[2]姜小会. 《道德与法治》绘本式教学初探[J]. 文理导航, 2018(30):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