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廖聪

发表时间:2020/6/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4期   作者:廖聪
[导读]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第76条首次对股权继承进行了规定,为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确立了法律依据。
        石河子大学2018法律硕士  新疆石河子市  832003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第76条首次对股权继承进行了规定,为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确立了法律依据。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作用,赋予了章程在效力上的优先性,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自治和人合性特点有积极作用。与一般的财产继承不同,股权继承更为复杂。然而新《公司法》对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则不够具体,在细节和程序问题是存在较大缺陷,例如:它对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的概念界定不明;未对股权继承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规定;对特殊主体股权继承,和因继承产生公司形式变更,以及继承人放弃股东资格继承、股权无人继承等特殊情形如何处理均未作明确规定等。本文拟从股权继承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当前股权继承面临的困扰,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尝试为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权继承;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独特性分析
        (一)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具有双重性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股东的集体出资而设立的,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除了涉及一般财产的继承问题之外,还包括人身非财产权的继承,其中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特征。 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因此股权具有基本的财产性。股权的独特性通常体现在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权能。 股东的自益权能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股东的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和全体股东集体的利益,通过共同行使的方式,来决定公司事项的权利,例如重大事项表决权、任免请求权等一系列非财产性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受到人合性的制约
        在我国的公司体系中,很多中小企业都具有家族企业的性质。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个典型特点就是血缘关系以外的“低信任度”,其具体表现一般是企业的核心领导层由创业者及其继承人组成,重要岗位也通常由血缘关系近的人员构成。因此,其股权继承也避免不了充斥着人合性。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显著的特点为“人资两合性”, 当原始股东逝去,其继承人想要继承股权时,其他原始股东相互的信任关系也将面临挑战。继承股权的新股东能否与原股东立场是否能保持一致,是否能履行自身作为股东义务,合理行使股东权利等都值得思考。公司的之前的股东们在长期运营公司当中相互认知之中建立了信任,若直接让新股东直接加入公司参与管理,会造成不小的矛盾。
        (三)公司章程确定继承的独特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普遍性的规范,而公司的个性多是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在有条件的自治下,对股权继承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根据各个公司不同的情况为《公司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作了必要的补充。我国《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了当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章程中作出除外规定,则依照章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是股东们一起制定的所以是事前的权利处分,因此,股东们应该遵循章程中的约定并且股东行为不可以违反章程所述内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缺陷
        (一)股权继承程序性规定的缺失
        新《公司法》明确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在具体相关条文中都没有关于任何程序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该如何继承股权之时,带来司法实践操作上的诸多困扰。并带来司法实践操作上的诸多困扰。例如:股东资格的是否需要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继承人名字是否需要登记在股东名册有学者认为继承人获取股东资格,除了向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外,并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为了弥补新《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程序性规定的缺失,有些学者则主张以《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因为从法律效果上来看股权继承和向公司之外的第三者转让股权趋同,但由于新股东的加入会直接影响到原股东间相互信赖、和谐稳定的关系,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现象,所以应该充分尊重公司其他成员的意愿,以股权转让程序代替之。这种法律规定方面的不完备从根本上影响了法学界和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和运用。
        (二)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限定程度不明
        公司章程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各股东以表决的方式通过公司章程时,实际上已经对自己的股权预先作了处分。只要公司章程是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的,该公司章程的条款就有效。所以,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除了股东的继承权,此条款也是当然有效的,“章程可以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继承与股东人身相结合的权利。但是,不能否定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财产性权利的资格。因为对合法继承人继承财产性权利的这样一种章程剥夺,是违反继承法关于继承原则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 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只是使继承人不得以股东身份进入公司。但股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是可以合法继承的遗产。
        《公司法》第 75 条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于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制定自己的条款,从而排斥适用股权当然继承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太过简单笼统的描述无法回答实际中提出的诸多问题。比如公司章程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条款,其明确要求继承人经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同意后才能取得股东的身份,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同意的股东人数难以满足该条件的情况,这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显然受到了限制,即使公司同意股权可以由继承人自行让与他人,从而使他取得股权换算成的财产利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没人愿意出价购买的情况,这会让继承人进入一个尴尬的境地,所以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有所规制。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优化建议
        公司的生死与股权有离不开的关联,那么股权的继承问题也对公司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发现股权继承制度不仅《公司法》涉及,还涉及到《继承法》、《合同法》等许多法律。

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这方面的条文规定却不是具体清晰,时代、经济都在发展,所以为了公司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更好解决股权继承产生的纠纷矛盾,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股权继承的程序
        为使股权继承程序更加规范,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要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要尽量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问题。在公司法修订以前,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解决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股东会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继承时必须转让的条件、程序等,使股东资格继承有章可循,促进股东之间的稳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作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其股东资格是否继承,应当首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作了明确可以继承的规定,虽无明确规定但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作出可以继承的决议时,可按如下程序和步骤处理, 继承人要协商解决好各自继承的份额,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后,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继承人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份额的公证手续,持公证书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如多个继承人对继承份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持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提交其身份证明,由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继承人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后,公司则应将死亡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注销,重新对继承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
        (二)明确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定程度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在公司治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也起到决定作用,所以在制定章程中注意明确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定程度也至关重要。首先是公司发起设立的时候,公司的发起人应深刻认识到公司章程的作用。因为公司章程中的有些约定是具有公司法之上的适用效力。所以发起人之间应该针对不同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商量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能仅仅寄托于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范本,这样才能真正的将公司章程的作用落实到实处。之后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合法的程序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涉及到股权继承的内容写入到公司里。当然部分股东如果已经立过遗嘱,还需要注意遗嘱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减少纠纷。
        (三)建立股权继承异议股东诉讼制度
        纵观整个《公司法》全文,虽然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得到了保护,但是相对面的公司股东的利益该如何保护,正是因为人合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信赖利益在继承人进入股公司会受损,当公司运营受阻,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当股东对继承人有异议,此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通过股权继承异议股权回购的方式,不仅降低公司成本,而且便利。 诉讼的方式固然有效,但是较为麻烦,这无疑是最后不得已的选择。既然异议股东可以提起关于股权继承异议的回购,那么这也应该是严格的把控,应当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股东必须通过证据证明继承人继承股权使异议股东的期待利益受损。其次,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对股权继承作出任何限制。最后,股东必须要在合理期限内提起异议诉讼。关于异议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寻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保护继承人和股东双方的利益。
        五、总结
        股权继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排除股权继承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公司法》角度来看,这不仅符合立法者的意图,同时也维护了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权继承制度,但较为笼统。导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使用。在现实股权继承中,继承人相对于公司和股东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又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这些都是立法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希望相关机关能够出台司法解释,对股权继承程序加以规范。公司方面则要重视章程规定,合理分配继承人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建议可以建立异议股东诉讼制度来维护继承人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期望通过以上思路找到继承人的股权继承实现途径,追求继承人和公司、其他股东三方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稳定的发展。
        注释
        ①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②赵旭东编著:《公司法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山版社2012年版,第300页。
        ③王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载《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二期
        ④徐华:《厘清与完善股权继承制度》 载《知与行》 ,2017年第八期.
        ⑤余小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宄》,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38-40页。
        ⑥李竹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经济信息》,2019(08).
        参考文献
        [1]李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安排股权继承的路径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 ,2017(24).
        [2]王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J].现代商贸工业,2020,(2)
        [3]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
        [4]李竹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08).
        [5]徐峰.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市场,2018,978(23).
        [6]蒋柳.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J].现代商业,2015,(21).
        [7]徐华.厘清与完善股权继承制度 [J].知与行,2017(8).
        [5]卢迪.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J].中国商贸,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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