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发表时间:2020/6/22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6期   作者:孙铭 赵旸 陈华琪
[导读] 刑法的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介入因素也会影响刑法的定罪量刑。
        摘要 刑法的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介入因素也会影响刑法的定罪量刑。刑法原则上讲究的就是公平公正,所以说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上就要考虑的非常全面,介入因素就是之一。法律就是无情的,对犯罪分子无情,但是又是有情的,要从很多方面来全方面的判断,那么本文就从不同的介入因素和介入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来叙述。
        关键词: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定罪量刑
一、不同的介入因素
    1.自然因素的介入
        第一,自然事件发生在前。大家都知道,自然事件是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而先行行为是是自然人所做出的。两者都有可能造成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自认事件不是行为人可以凭借主观一念可以控制的,而先行行为是自然人可以控制的。所以说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能够预料到自然事件的发生会有利于自己先行行为计划的实施,并且行为人恰好利用了自然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会将其认定该行为与危害之间是设有因果关系的。
        例如,张三和李四一起去王五家盗窃,正好遇到了在远处树底下打牌的王五,他俩在想恰好可以趁此机会采取行动,张三和李四觉得实施盗窃的路上,看到王五家发生了火灾,大火弥漫,房屋倒塌,这就是自然事件发生在前,王五家的财产遭到损失,是自然事件,不是由于张三和李四肆意想要去盗窃引起的。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自然事件发生在后。在行为人作出先行行为之后,或者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并且发生的事情对危害结果没有什么严重的影响,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存在因果关系。也可以说,如果没有自然事件即行为人主观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不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自然因素的发生并未对行为造成什么影响,最终也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则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2.人为因素的介入
   (1)被害人本身行为的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发生在前,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导致自己受害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而其本身却不曾预料到其行为会加重自身受到的侵害,但是如果被害人的精神意志已经不受自己的自由控制,而是人为的受到先行行为行为人的控制,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加重,则两者之间就构成因果关系。
    (2)第三人行为的介入。由于第三人的加入促使本身先行行为未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了,则说明是由于第三人的加入才发生了这种后果。但具体的是否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被加重了。
        ① 第三人的行为是过失。就是第三人不是故意想要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出于不小心而促使了。在第三人的行为发生之前危害有机会发生,即没有第三人举动的发生也会造成不好的后果发生,那么第三人举动与危险之间的就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不好的后果还没有发生,由于第三人的过失举动从而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加重了危害结果,那么则不能否认其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张某绑架了被害人李某,张某为了避免被人发现,要求李某与其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其想要实施侵害的地方,在前往的路上,出租车与另一辆私家车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所以只从交通事故上来讲,张某本身并没有过错,这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的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所以说被绑架者的危害结果的造成与张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与出租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张三绑架了李四,在转移的过程中,张三带着被害人到了一个超市去买食物,到了超市第三人看到李四的求救眼神,但是在和歹徒即绑架者斗智斗勇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刀子刺向了被绑架人,导致其死亡。这也是由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不是因为超市里的人选择解救他,或者是在看到求救信号时选择拨打110寻找警察的帮助,那么就不会有这种事情的发生,也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说,李四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行人即第三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而绑架者还没有对其进行其他侵害,只是绑架了还没有做出其他动作,所以它们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没有紧密的联系。
        ② 第三人的行为是故意。故意就是说实施者故意做出的这个动作,然后如果行为导致了结果加重那就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这个举动与最终的结果没有什么联系的话,那他们就不存在有因果关系了。
二、介入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介入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刑法的定罪量刑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这决定着公平和公正以及对被害人一个合理的交代,对被告人即本文中先行行为的行为人一个公正的处罚。
        刑事的定罪轻重受到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影响,而且影响的程度也是一个关键。如果实施的先行行为不是导致危害后果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介入因素引起的,那么实施先行行为的行为人在定罪最方面就会酌情的较轻或者先行行为还没有实施,因为介入因素的介入,发生了不该有的后果,那么先行行为的行为人就不需要承担定罪的风险,而其他介入因素的实施人就应该承担被定罪。
(二)介入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介入因素和先行行为对量刑也有非常关键性的影响。即在量刑时要看先行行为和介入因素对案件本身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本身没有严重性的影响,造成危害结果的是先行行为,那么在量刑时就应该酌情的加重先行行为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造成的影响不严重的介入因素的实施者就应该酌情减轻量刑或者不处罚其刑事责任。反之,则相反。
               
                                                 参考文献
[1]李帅廷 《社会与法制》
[2]唐尧 《魅力中国》
[3]《刑法》
       
作者简介:孙铭,2000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莒南县。
赵旸,1999年10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历城区。
陈华琪,出生年月1999年11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东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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