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卫生法治化路径思考

发表时间:2020/6/23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6期   作者:穆华桂
[导读] 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
        摘要: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继2013年非典之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经历了一次全方位检验,是对我国现行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一场“大考”。制度优势得到彰显,但暴露出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值得我们正视和研究。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需要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与时俱进,以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关键词:公共卫生安全;法治保障;路径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就是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思想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我国本轮疫情流行高峰已过,疫情防控呈现出持续向好的态势。但放眼长远,我们要从此次疫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别通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出的公共卫生安全的短板,这些值得人们正视和研究。必须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用最规范、最权威、最稳定的法治保驾护航,提高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科学立法强根基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比如最高层级的有《宪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规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此外还有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但从实践中看,作为系统工程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应从国家战略高度统筹谋划,健全制度。   
         一是出台《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反应法》。由于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规章,层级效力无法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相适应,同时作为基本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范围较广,缺乏对公共安全疫情防控的专门性和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安全的基本法《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反应法》,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出台《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是国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目前,我国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是十余部,但实施起来难免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体制不衔接和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系统性制度构建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三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医用或科研目的的条款较多,缺少对野生动物的食用、交易等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尽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调整范围,建立人工繁育饲养强制许可制度,就饲养、交易、食药用物种以及利用用途与范围等进行细化,加大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惩处力度。四是修改完善相应配套法律法规,加强与民事、行政、刑事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比如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补充完善,特别是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预防性强制性措施的处罚力度。
二、严格执法树权威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执法方面,部门协调,稳步推进,理性有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大力查处制造、散步、传播谣言,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共安全制度和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从长远来看,必须强化执法制度顶层设计,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从坚持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坚持法治思维、红线思维、底线思维,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治安管理,加大对暴力伤医、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要规范执法行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维护安全、保障人权为宗旨,执法规范化、人性化、理性化、文明化。坚持谦抑原则,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除关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等重大民生问题外,应避免因执法导致工厂停工企业停摆,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彰显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和诚心,维护公平正义,让依法行政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三是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智能化、规范化的联动协调机制。探索一条全新的“政、商、军、警、民”多部门协调统一的国家公共安全救援体制;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所有公共安全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有法律依据,及时协调解决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统一标准细则,为依法规范执法提供保障。健全行政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综合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加强执法监督常态化,高度重视媒体、巡查、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
三、公正司法强保障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次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两高两部及时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推进、公共卫生安全有效维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意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各级司法机关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批职能,统一调整、程序、依据,依法严厉查处了社会反映强烈的系列典型案件,如利用疫情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为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一是运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现代科技化、信息化手段方式建设智慧法院。疫情期间,为确实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利用线上诉讼、网上开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优化程序,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确保作出的每一个决定和判决,都要体现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宗旨,真正实现指引社会公众行为规范引领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健全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体系。 二是坚持依法严惩与人文关怀的并举。本次疫情,“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首次总结归纳了办理涉疫情案件所适用的罪名体系,并且要求对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实施的相关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但在办案处理时理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体现出人文关怀,不应是简单地“重拳伺候”,总体上坚持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为受公共卫生安全影响的困难群众或企业缓、减、免诉讼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作者简介:穆华桂,女,中共党员,中共恩施州委党校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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