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发表时间:2020/6/23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6期   作者:王公敏
[导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体系之中
        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体系之中,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办学行为规范。但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际开展过程中,受多方影响,其办学行为存在多重问题,需要相关教育工作者加以重视。
关键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行为 调查问题 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社会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需求日益增多、国家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大力扶持,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数量猛增,规模日益扩大。但在其火爆的发展趋势下,背后掩藏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管理、办学行为随意、缺少有效监督等。 
        本文将根据“依法办校,依规治校,科研强校”的办学理念,将文章研究重点放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上,通过实地调查与研究的方式探析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办学行为上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一、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及办学行为分析
        通过实地考察,我充分了解了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状况。总体来说,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势头呈上升趋势,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办学行为上存在诸多问题。我也将系统的将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分为以下内容,针对性的对其办学行为展开问题研究,如下图:
       
          
       
       
       
       
       
       
       
       
       
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文章以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研究对象,其地区确定,类型为民办教育机构。目前,我区共有500余所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仅有58所,主要分布在城区及院桥镇、宁溪镇。就实地调查统计表明,我区内的大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模相对较小,其营业年收入大约在100万以下。区域内多数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学员在70-500人。且培训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强,人员规模一般控制在30人以下。其教师规模大约20人以下,且部分教师带有兼职身份。
1.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1)办学项目:在调查中发现,我区内大多数的培训机构主要以非学历的教育培训业务为主,它包括在线教育、课堂教育、论坛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诸多,包括证书培训、语言培训、岗位培训、学科培训等。且其培训对象大多是自主公开招生为主,少数培训机构与具体的项目企业有合作。
        (2)教学场所:我区内大多数的培训机构采用长期租用的教学场所;有部分培训机构有属于自己的教学场所,即自建教学场所;还有极少数培训机构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培训场所。
(3)质量管理工具:我区内绝大多数培训机构并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管工具,
仅有少部分机构采用了专门的质量监管工具,更关注教学质量的保障。
(4)培训项目立项与监管:我区内大多数的培训机构虽然都十分重视办学
质量,并且有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但在实际开展中其监管力度不到位、监管制度落实不完善。在项目立项上,部分培训机构在进行培训立项时经由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具有严谨性;少部分培训机构项目立项随意,不经由审批,缺乏审核机制。
(5)课程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设重心是盈利,这也决定了我区内
的培训机构所开设的课程都是面向市场、面向学生群体需要的。同时为确保课程设置更具体,大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在进行课程设置时也会结合具体的国家政策,听取专家意见。
(6)学员服务:为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良性运转,我区内大部分培训
机构都十分重视学员关系的维护,并且尽可能地会为培训学员提供或多或少的增值服务,将其看做潜在客户。少部分培训机构没有认识到学员增值服务的重要性,没有在实际开展培训工作中维护学员关系。
        总体来说就我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调查与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大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表现在办学项目上、项目立项上、课程设置上以及学员服务上。但在各方面的落实工作并没有切实到位,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二、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对策分析
        正是基于上述调查研究,目前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实际办学过程中从多方面都存在“隐患”。因此相关教育工作者必须寻找合适的对策,有效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期更好地发挥培训机构积极作用。
        1.明确办学目的,正确办学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及相关培训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出资人可以在办学结余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合理回报。上述我们也提到诸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更多的不是将其作为一项教育事业,而是将其作为一项盈利投资手段。这样的错误思想势必会导致培训学校的办学工作与民促法相关要求出现不协调情况。因此相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明确办学目的,将“教”、“育”作为办学的重要指导思想,这样才能在遵循相关法规下端正正确的办学方向,履行规范的办学义务。
        2.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经费更多的是依靠学生们的学费,因此争取生源成为了民办教育机构的生存发展之道。但一些民办教育机构为了扩大生源,采取虚假招揽的方式扩招学生,这万不可取。为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在招生过程中就要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相关部门必须严禁未批先办和虚假招生广告的发布,并且要严格督查,落实到位。其次学校的教室不能与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有合作关系,不能推荐学生甚至强制学生到培训机构进行报名,从中获取利益。其三民办教育机构不能以“减免学费”等方式诱导学生,必须切实落实相关收费标准。只有从招生环节上保证生源的来源正确,后续的相关教育工作才能够在满足学生需求下顺利开展。
        3.加大办学投入,规范办学环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场地投入,包括要建立相对固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培训保障工作。且要加强学校服务增值活动,通过提供更多的服务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训机构内部的教学环境应重视育人功能,也是一种隐性教育资源。
        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过程中规范教室布置,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对教育机构的培训场所进行装饰,如悬挂《守则》、桌椅摆放整齐等。且不同的民办机构针对不同的培训内容应当对环境有所变化,如我区内的民办机构一对一培训项目所创设的环境应当每班一个小教室,保证环境安静、气氛和谐,以让每位学生能够有一个舒服的学习环境。
        4.加强常态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采用专门的质量管理工具,加强对办学行为的常态管理,尽可能地从多角度提高办学质量。首先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确保学生拥有正确的作息,如一些“英语夏令营”等培训项目为了让学生们能够获取更多的知识,让学生进行疲劳式长时学习,这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威胁,也不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其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全民推进素质教育,在开展具体的项目培训工作中必须关注学生的综合素养发展。其三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的“学员档案”进行全面的管理,确保学生档案设置齐全,保障每一个学员的自身利益。
        5.完善办学课程,落实教师待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课程在应对市场要求的同时应当做好自身课程的规范,所开设的课程必须经由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且课程应当注重“精”、“细”、“全”。培训机构内的任课教师也应当具有相关的工作保障,一些教师虽然是兼职人员,但也应当对其工作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一些机构还可与一些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刚毕业的大学生和非在职教师进行合作,扩大教师队伍资源,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民办教育机构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尽可能的提高培训机构内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从而提高办学质量。
        三、结束语
    总之,要想积极响应国家教育要求,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相关教育工作者就必须正确认识民办教育机构在快速发展中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更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在采取有效措施中强化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培训与管理,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不断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协调、健康发展,为我区乃至我国的教育增砖添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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