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实施惩戒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发表时间:2020/6/23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2月6期   作者:裴芷昕
[导读] 现在中小学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认为这样积极的教育方式可以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

        摘要:现在中小学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认为这样积极的教育方式可以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维护孩子的自尊,养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不可否认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确实有比较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是惩戒教育在教育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尤其是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而言,适当的惩戒教育可以促使学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提升学生的受挫能力、抗压能力。因此,在中小学赋予教师惩戒权,实施惩戒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惩戒教育;中小学教师;必要性
         根据新课改和素质教育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是现在主流的教育模式。因为这有利于建立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所以这也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与支持,但是也造成了人们对惩戒教育的忽视,甚至是抵触。马卡连柯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只要存在学校教育,只要需要教育发挥其在促进儿童社会化方面的职能,教师惩罚行为就有其继续存在的基础。”由此可见,惩戒教育与现在所提倡的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应是同样重要的。然而,由于对惩戒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关于惩戒学生的规定也不明确,近年来,有关教师惩戒学生而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出现了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现象。
一、教育惩戒的界定
         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认为教育惩戒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而有这种想法存在,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将教育惩戒视为体罚。但是,实际上教育惩戒与体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惩戒,即惩罚、警戒。而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来源于搜狗百科]。而体罚是一种对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的错误的教育方式。由此可见,教育惩戒是不会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因此,是否会对学生身心造成损害,也就是我们界定教师的惩罚方式是否为教育惩戒的关键所在。
二、教师惩戒存在的必要性
         有人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对此,我深表赞成。但是,在进行惩罚教育时,也不能忽视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自古就有一个词——“赏罚分明”,从这个词中,我们也能看出,有赏就有罚,二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而教育亦是如此,只有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体系更加完整。
1、教育惩戒存在的教育学依据
         根据教育学中的理论,我们可以知道,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人的社会化发展。换句话说,教育是为人的社会生活做准备。教育可以让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使人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而教育惩戒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磨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教育惩戒对学生的问题行为进行纠正,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学生的受挫能力。


2、教育惩戒存在的心理学依据
         首先,根据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我们可以得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的道德认知正处于“他律”转向“自律”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的学生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的能力弱,因此需要外界的力量帮助他们进行调控。
         其次,根据联结派的代表人物斯金纳的观点,我们可以得知:“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而教育惩戒就是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教师应该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该奖励就奖励,该惩罚就惩罚,不能厚此薄彼。
         最后,根据前人对学生的心理特征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向师性强,也就意味着,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影响极大。若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昧采用赏识教育、激励教育,那么学生就无法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适当的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自制力,调控学生的问题行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
3、进行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责所在
         韩愈曾说:“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作为教师,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在学生出现问题行为时,教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惩戒来纠正学生的行为。尤其是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此阶段的学生涉世未深,对事物的认识不全面,其想法也不成熟,更需要教师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乾隆时期,太子嘉庆小时候因为读书不用功,被老师王杰罚跪。后被乾隆看到,乾隆震怒,而王杰却说:“教者天子,不教者桀纣,为师之道乎?”作为教师,就是要像王杰这样,及时地制止学生的问题行为,防止学生走向歧路。然而,现在由于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一些家长又对孩子过分溺爱,再加之媒体对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过分渲染,导致现在学校的“熊孩子”逐渐增多,而使得教师的职能收缩到“教书”这一点上。着实对孩子未来的成长没有半点好处。
         先前,虽然我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教师享有惩戒权。只不过,就在去年年底,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之后简称为《规则》),里面明确指出,教师有权惩戒学生。根据《规则》要求,教师的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种。并对这三种惩戒的使用限度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则。这一规定的出现,对于教师合理惩戒学生有了一定的依据。
三、小结
         到目前为止,有关教师惩戒的问题已经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从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提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到去年年底教育部《规则》的发布,我们可以看出,赋予教师惩戒权是必要的,是对学生成长起促进作用的。此外,根据中国青年报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七成的受访家长支持教育惩戒。同时,从这个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受访家长最反感的惩罚方式是言语侮辱。此外,在另外的一个记者采访中,有家长表示:“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学校里被老师体罚,可是也不希望当他犯错的时候,老师不问不管”因此,我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改变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现象是当下迫切需要做的。
参考文献:
1、《关于小学教师惩戒问题的研究》 作者:缪海娟;
2、《关于中小学惩戒教育问题的研究》  作者:陈志超;
3、《教师需要惩戒权》  作者:江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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