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与招投标改革

发表时间:2020/6/24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20年7期   作者:蒙庆尔
[导读] 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给出相关的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
1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1.1监管和招标项目管理的核心要求是程序、价格和随机性
        在现行的交易体质中,招标投标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一个问题是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许多中标提供的服务差强人意,口碑差,难以真实全面的履行契约。而一些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与产品的标的却难以中标,难以有预期,招投标过程中的双向选择问题充满了挑战。
1.2招投标制度未有效契合国家经济政策
    由于招标过程中交易额很大,许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式会受到招标制度规则的影响。国家经济结构的发展与调整取决于企业的发展与调整。为了将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式进行合理科学的引导,需要对招投标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基于我国国情,中央对经济政策作出了以下判断:经济结构的转变是我国目前经济政策转变的重点。我们需要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高质量的经济。目前的供需问题主要在供给端。基于以上国情,政府作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策略,出台了许多的措施。尽管出台了新的政策,改变经济发展结构仍然发展艰难。许多企业并没有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持久的改革,没能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经济发展结构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国家需要在宏观上进行考虑,出台政策,企业需要有效配合国家的政策才能推动宏观经济结构的改革。
1.3未从根本上转变招投标市场的突出问题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多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互相串通的现象层出不穷。招投标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乱象丛生的情况并没有改变。
2 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原因分析
2.1项目法人(招标人)缺位、错位
        一些企业和政府项目法人出现缺位,错位的问题。由于公共管理结构监管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和政府项目的法人为了避免责任,出现了不作为的现象,不愿意承担法人的责任,放弃了法人应有的权利。这种现象使得公共管理机构变成了实际上的招标人员,招标范围进一步扩大。公管机构的权利扩大,导致了招标过程中的规则形同虚设,造成了招标过程的混乱。
2.2对招投标法律制度选择性执行或异化执行
2.2.1“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规则”各自解读与发挥
    中央发布文件对招标过程提出了统一的制度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需要以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为主,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投标交易的规则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准。在地方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的地区交易规则各不相同。交易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其依法办事,依法履行义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常常对某类项目强制使用同一的标准。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没有充分考虑项目的独特性等特征,没有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2.2.2选择性执行法律制度
        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核心在于减少招标人的裁量权、使交易过程变得更加公平合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在实际制定监管制度过程中,往往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法律一方面要约束和保护投标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约束监管机构的权利。在监管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制度的缺陷一方面导致了监管机构越位错位等现象,另一方面也为投标人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和动力,导致了社会诚信的缺失。


2.2.3异化执行招投标基本制度
        招标人依法享有诸多权利。比如选择咨询机构,参与评标等。由于思想的禁锢,使得放管服的思想难以被正确理解,政府管理过深,违背了招投标制度制定的初衷。为了使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家取消了招投标代理资质。但是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初衷背道而驰,不仅没有使市场进一步开放,而是成立了国有公司进行垄断。国有公司垄断了招投标很多业务,使得招投标市场的改革变得更加艰难。国家发改委制定文件的目的在于权利的放松,放宽对招标人的限制,使招标人行使职权的范围缩小。地方政府对招投标制度的异化执行一旦形成习惯,就会形成一种风气,形成强大的阻力,倒逼中央认同其做法,使中央制定的政策违背初心。
2.3对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基本制度的误读或理解不统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方式进行了改革。改革的总体思想是“放管服”。改革的目的在于使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划清彼此的责任。通过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政府控制经济发展的方向,防止市场走向不健康的发展方向。但是地方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认识与中央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很多问题上的认识与理解上并没有达成统一。在不同的指导思想下,监管制度千差万别,违背了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衷。
2.4将招标与预防腐败混同
        招投标法的实施建立,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公开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自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取得了重要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法过程中各种非法行为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为了使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更加公平,防止暗箱操作,招投标法也承担起了反腐的任务。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压力不断上升,为了保全自身,许多地方将招投标法当成了防腐败法。国有企业为了应对反腐压力,过分注重程序,轻视企业效益,将招投标看做了推卸责任的万金油。必须承认的是在采购过程中,招投标确实能取到很好的反腐作用。通过信息的公开,社会的监督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有力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反腐工作不能依赖招投标工作本身。招投标工作的目的在于选择最合适的供需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目的在于提供一个规范的交易环境,而不是促进反腐工作的推进。一些监管部门错误地将招投标认为是反腐工作,会背离立法的初衷。
结语
        总而言之,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完全划分开。导致在前期工作中,政府管的太多,太死,企业缺乏自主权,而在事后政府的监管乏力,企业负责人不愿承担责任,逃避责任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将政府和企业的职权划分清楚,放权给企业的责任人。让政府承担起引导经济发展的作用。一方面要从立法工作转移到执法工作上来。一方面要划清彼此的界限,各司其职。因此笔者建议:(1)落实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负责制。将权利还给招投标负责人。在实践过程中,许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在于,权利的归还是否会导致政府之前的反腐工作的成果白白付出,相关责任人的权利过大,导致贪腐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权利归还之后,只要能够对交易过程和相关企业履行契约的过程进行充分的监管,信息进行公开,就能有效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让招标的人不能贪污腐败,也没有机会贪污腐败。自从党加大反腐力度以来,已经证明了这一举措的成效。(2)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划分清楚。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引导市场朝着一个健康的状态发展。市场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政府通过有效监管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交易环境,才能让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以法律为基础,清除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制度,实现权力的解放。政府需要从之前的业务中解放出来,专注于监管和提高服务质量上面。实现市场生产力的全面解放。
参考文献
[1]龚凡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研究[D].重庆大学,2015.
[2]张黎.基于大数据的公共资源交易分析[D].华中科技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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