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现状与预防

发表时间:2020/6/28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9期   作者:郑佩佩
[导读]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讨论越来越激烈,
        摘要: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这既与新闻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有关,更与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越发低龄化、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犯罪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有关。本文将对未成年犯罪行为情况的现状进行了解总结,分析出其成因缘由,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与解决方案。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预防 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现状
        1、犯罪率持续降低,但未成年人口基数大,未成年犯罪人数庞大。 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连续9年持续下降,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未被统计在犯罪率内,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只可能更高。
        2、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2018年7月3日,长沙一5岁男孩将2岁女童独自关进电梯,导致小女孩不幸坠亡。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沅江市的12岁少年血腥弑母。2019年7月2日,贵阳一个10岁男童将灭火器从高楼处抛下,砸中以为39岁妇女并致其死亡。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13岁少年残忍杀害一10岁少女。血淋淋的案例在刷新人们认知的同时,也在提醒着公众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警惕之心,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也随之越演越烈。
        3、犯罪类型集中,犯罪行为简单暴力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受智力、受教育程度以及可利用资源的限制,以传统型犯罪为主,新型的网络、资金等犯罪较为罕见,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校园霸凌、网络暴力等现象频频出现于青少年学生身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暴力型犯罪的案件,如今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屡见不鲜。
        4、冲动型犯罪居多,犯罪动机随意性大
        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为无预谋型犯罪,主观随意性较大,冲动、激情犯罪占比更多。这种类型的犯罪随机性大,犯罪行为人可能原本并无犯罪意愿或犯罪意愿不强烈,但因为一时激愤、或为追求刺激,又或是因受人蛊惑等,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犯下过错。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造成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不是单一的,本文要从其自身原因、家庭原因以及社会原因来分析。
        1、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就是自身的主观因素。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无法预计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自控能力差,无法抵抗诱惑,易受外界刺激影响;处于特殊的心理成长阶段,好奇心旺盛、叛逆心理萌生、盲目崇拜偶像并肆意模仿。还有很多未成年人,因自己未满14周岁便肆无忌惮、毫无顾忌的伤害他人,片面地利用法律比不学法懂法更加恶劣。
        2、家庭原因
        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充分说明上述家庭中的相关因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巨大影响。破碎、缺乏爱与关怀的家庭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的影响、行为方式的塑造都有着极为负面的影响。
        与此同时,过度的溺爱也可能是的未成年人错过改正不良行为的机会,缺乏规范教育的家庭成为了培养犯罪分子的温床。过度的严格教导孩子、偏执的掌控孩子的一切,似乎是家长关心爱护孩子,但实际上也容易激起孩子的叛逆反抗心理或是导致孩子抑郁消沉,为宣泄不良情绪而走向犯罪。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的心理健康、行为举止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3、社会原因
        当今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空前开放的社会,各种信息流通异常迅速。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涌向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影响着青少年的心智。未成年人有无限的可能性,可塑性极高,如果无人关注其成长、无人在其误入歧途时指正一下,那么,违法犯罪似乎是可以预见的。而目前,我国对于犯罪高危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帮助机制,社会对其关注度也不够。在其未犯罪时无法帮助其改善心理状况,犯罪后的矫正机制又不够健全,不良信息充斥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加强学校心理教育、法制宣传力度。未成年人的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里度过的,学校对于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的树立有着重大影响。学校也有便利条件能够时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对未成年人的不健康心理进行早期干预。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行为的红线,更应该成为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未成年人懂法律、守道德、自觉自律,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2、严格慎重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社会上对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着极大的争议。如今未成年人思想成熟的极快,对于自身行为的辨识能力高于以往,如果继续按照从前的标准,将严重违反“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是许多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逃避调法律的制裁,是受害人的冤屈无法得到公正的裁判。笔者认为降低与否,要严格考察未成年人的心理、思想、认知发育水平,既要惩治犯罪,更要保护良善。
        3、完善监护制度。家庭对于人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合格的监护人是孩子成长的重要保证。我国《民法总则》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高度重视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我国目前采取以父母-亲属-社会三层次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有在父母因去世、监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才被转移,默认未成年人的父母定会善待未成年子女。但事实并非如此,那么如何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应当学习他国经验,在确定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长时,剥夺孩子父母的抚养权,将孩子交给有助于其成长的监护人。当然,对于指定监护人,政府、社会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未成年人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完善的监护制度可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扭曲人生观、走上犯罪道路。
        4、完善社会帮助机制。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拥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国家与社会都对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家庭监护只是在履行国家的强制性责任及义务,即代行责任及义务,且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国家则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的收容教养就是社会帮助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干预力度。但是,仅仅依靠一种方式明显不足以矫正所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帮助未成年人。完善的社会帮助机制可以帮助已经走向犯罪的青少年重新作人,杜绝再次犯罪。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罪过,更是家庭教育的失败,以及社会的悲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国家、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义务。希望未成年人的监护者能够负责地承担起监护义务、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社会也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心爱护帮助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都能够拥有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报告:中国成世界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国家之一,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8/06/id/3325143.shtml,2020年4月2日访问.
[2]刘健. 《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评析[J]. 苏州大学学报, 2019(04).
[3]陈旭东. 论监护人缺位后的国家责任[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05).
[4] 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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