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包神铁路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 内蒙古包头 014010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但职业病防治工作还十分严峻,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符,职业病危害已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提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对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职业病;监管;问题;防治对策
引言
职业人群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社会经济文明的创造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职业人群约占总人口的1/2,职业活动约占人生命周期的1/2。只有职业人群的健康得到保障,才能实现全人群、全周期的健康。
1职业病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与此同时,职业病防治工作却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难题”。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导致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有30多个行业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的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病数量都居世界首位。严峻的形式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招工难、专业学校生源稀缺、职业病患者安置困难等。一些中小私营、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较快,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存在严重的职业危害因素,这些都成为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源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虽然能够取得企业的支持和理解,但是防护措施的改进和监护措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给我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增添了阻力。
2我国在职业病防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1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参见《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不少中、小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对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大都没有落实,甚至根本没有行动。而卫生监督部门和安监部门由于在安全监管、劳动监察网络尚不健全,执法队伍人员少、力量薄弱,以及没有与卫生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缺少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等,因此,加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很多职业病是可防不可治的疾病,即使治好了也会留下后遗症,因此,只有前期预防才是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途径。由于职业病主要与劳动环境、工作性质有关,企业应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对特殊行业的工人一定要进行岗前培训,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做到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其中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每月检测1次,每半年评价1次,粉尘类作业场所每半年检测1次。但是目前仅有少数用人单位开展了此项工作,且检测均少于法定频次。
2.2职业病源头防控机制尚未完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报告中必须提及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可能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给予评估,并以此来确定危害类别和采取相对防护措施,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形同虚设,许多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时并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或是避开审批部门,由其他部门代替审批,而这些审批部门甚至没有职业健康审查的资质,这使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2.3职业病患者维权难过鉴定关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都可以诊断职业病的申请,但是事实上提出申请的都是劳动者个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工作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必需的的有关材料。”职业病诊断程序,其中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均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关资料都均由用人单位控制。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远离上述证据源,劳动者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和损害程度,难以证明该损害是由职业活动造成的,更难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因此由劳动者来全部提供诊断与鉴定所需资料,客观上存在诸多困难。
3对策
3.1加强宣教,提高职业人群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是造成职业安全事务多发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需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职业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宣教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要经常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专家答疑,用人企业要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同时,用人企业要明确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治观念,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
3.2严格执行新上项目预评价制度
研究表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经费支出、项目投产后产生职业危害进行治理的经费支出、产生职业病人后进行治疗的经费支出,三者之间存在1:4:7的关系。因此,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不予立项和审批的,要严把源头关。
结语
职业病防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劳动者和用人企业甚至全社会的意义非常重大。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是延长劳动者有效工作年限、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职业病防治的立法以及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知识培训,坚决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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