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与优势

发表时间:2020/6/3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7期   作者:唐雯
[导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各国以及国际间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江苏省  223800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各国以及国际间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作用
        引言
        公证制度在传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通常是以“出具法律证明文书”的形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类、有法律意义文书及保全证据类,公证机构可办理的“事务”主要体现在保管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1定规则
        制定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规则,明确受理标准和申请人范围,统一材料清单和审查程度,分类明确取证主体,强化拟保全证据关联性审查,建立异议和申诉制度,保障全国公证机构统一、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工作。《公证程序规则》只能够对具体公证事项进行宏观指导,公证人员无法从《公证程序规则》中学习如何应对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公证操作,这就导致了部分发达地区、学习氛围浓厚、人才聚集的公证机构公证业务熟练,而部分偏远或者相对落后地区的公证处在应对新的公证需求,特别是知识产权维权公证时显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下手只好避而远之,以各种理由拒绝做公证。公证行业应当出台详细的公证操作规则,作为公证手册指导公证人员从中了解到各种公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遇到各种疑难公证事项都应当有章可循,以此提高公证服务的准确性和效率;分类拟定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要素式公证书模板,明确必备要素和选择要素,增强公证书的实用性;统一印制知识产权公证登记证书、抵押登记证书,指导公证机构规范开展知识产权公证法律事务。
        2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
        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证明、权利凭证或证书等证照及文件材料的公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等证照及文件类公证。上述知识产权文书类公证的使用贯穿知识产权的创造设立进行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及域外保护等环节,通过公证使相关文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据的效力全程保护着知识产权。尤其当涉及国内知识产权希望得到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保护,需向当地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登记或续展登记手续、转让使用及诉讼活动时,根据国际惯例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一般都要求如上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证照或有关材料需经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被对方所承认和接受。
        3公证在服务经济新常态下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在面对以往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的审视自身,以更好地面向未来。目前,知识产权公证发展还比较依赖保全证据公证,业务还不够多元化、系统化,公证服务知识产权需要继续往纵深拓展,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公证业务的冲击也逐步显现。知识产权来自知识经济鼓励下的创新,创新给经济生活带来活力,推进社会变革发展。中国公证行业自身也在服务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实践。上海、杭州、厦门等地的公证机构不断创新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模式,利用信息化技术纷纷开展电子公证研究,提出云证公概念等众多探索和尝试。

成都、深圳、北京等地的公证机构,结合本地高新科技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实依托本公证机构的执业优势,陆续建立了公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中心。就整个公证行业而言,要深入推进落实四部委联合通知精神,突出强化公证在知识产权中的预防职能,推动公证服务进入知识产权创造研发和流转的过程,做好知识产权的事前保护,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环境下公证执业方式的改革,切实提升公证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公证执业团队的专业化建设,打造专业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机构。
        4知识产权公证证据效力更高
        由于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便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随之增多。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5公证机构信息化平台建设问题
        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广泛存在和使用,但是因为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证据,和传统证据的直观性、易检验性相比,需要依赖于电子设备和技术。这推动了公证行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有益探索。公证机构搭建自己的电子存证平台,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推动了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商业公司的出现,甚至仲裁机构也在搭建起自己的存证平台为仲裁裁决服务。平台存管证据得了司法审判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第三方存证平台,为了提升所存管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纷纷寻求与公证机构合作,利用公证公信力对外宣传,宣称有需要随时可以出具公证书。在这种模式下,公证机构极易沦为商业公司的“背书”工具,需要特别谨慎。无论公证机构自建平台还是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共建电子存证平台,都必须坚持公证核心职责不能弱化这一基本要求。经公证保全的证据由形式上的证明力及实质上的证明力两个层面组成。形式上的证明力是实质上的证明力的前提,而实质上的证明力则是证据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公证证据具有优先效力的来源。传统的证据保全是在公证处场所开展、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操作,最大限度地杜绝了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选择性保全、非法操作等影响证据效力的问题,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在电子存证平台模式下,传统的公证场所搬到了线上网络虚拟空间,传统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变成了技术监督。电子数据取证模型一般应包含五个步骤:a.保证安全并进行隔离,b.对现场信息进行记录,c.全面查找证据,d.对证据提取和打包,e.维护证据监督链。模式的改变始终不能脱离公证审查监督这一核心职责,公证监督(技术监督)应当涵盖全流程,任何节点的缺失,将影响取证结果的公证效力。因此,电子存证平台必须确保线上空间为公证机构所完全掌控,不能被病毒或者其他程序影响,在使用期间的相对时间内,对于其它系统之外程序的禁止。公证技术监督必须是公证人员的肉眼延伸,在公证机构完全掌控下独立完成,切不可由第三方特别是第三方商业公司所替代完成,更不能仅做存证结果确认,否则,公证将沦为“技术替代”,所取得的证据,只是具有了公证的形式要件,实质与普通证据没有区别,长期以往,将严重削弱公证证据效力和价值。
        结语
        公证行业要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公证行业要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拓,锐意进取,努力在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广阔的发展空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多的贡献,服务和保障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段伟:《公证保管事务的特点、类型和规则》,《中国公证》,2018年第12期.
        [2]中国公证协会课题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中国公证》,2015年第7期.
        [3]王芃:《电子数据公证保管法律问题探讨》,《中国公证》,2013年第1期.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