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档案管理探析

发表时间:2020/6/3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7期   作者:曹蓉蓉
[导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台多个中央文件,强调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海量信息资源的整合。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300191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台多个中央文件,强调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海量信息资源的整合。在大数据时代,海量档案信息的整合仅仅依靠人力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当务之急是通过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提高不动产档案的管理水平与效率。本文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海量信息资源整合现状为入手点,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互联网+”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信息敏感,产权人信息、不动产权利状况、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中的空间信息等都属于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安全感,因此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信息的管理意义重大。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海量信息资源整合现状
        不动产档案与一般的档案相比,包含的内容更为全面、信息更加详细,在本质上与传统档案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法律在规范登记制度时将两者分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快速增加,涉及的管辖范围也更加广泛,小到群众个体、大到国家范畴都涉及到不动产档案的资源整合。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建立将数字信息平台与档案管理高效结合起来。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各档案管理系统与互联网技术融为一体的时代,不动产档案资源整合越来越具有现代化特点,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了由人力资源手动管理、整合不动产档案到数字智能档案整合的转变。在不动产信息资源整合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不断完善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不动产信息资源整合技术,同时将不动产信息资源整合的目标由单纯的信息整合转变为便民服务,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整合系统及服务系统,最大程度地提升不动产海量信息资源整合的高质高效,发挥大数据时代数字智能化的特点。
        关于大数据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源整合的问题主要有三点。首先,就实体档案而言,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管理标准不同,完成实体档案分类重复,管理散乱。以房屋不动产为例,部分地区将历史土地登记档案与新生土地登记档案共同记录到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心,而有些地区以时间为界限,将历史土地登记档案与新生土地登记档案分开管理。当用户需要对自己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时,通常被告知到某处进行信息变更,既不利于不动产资源整合的有序性,也不利于用户对自己档案信息的查询。另一方面,互联网系统的智能化与数字化虽然为不动产档案的资源整合与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但不同的不动产管理系统之间并未实现互通。不同管理系统之间的关联能够快速对用户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查询,历史土地登记档案也会与新生土地登记档案合二为一,不会再出现资源混淆管理或分散管理的现象。最后,我国不动产资源整合和标准没有与时俱进,即使已经初步与大数据时代形成相对融洽的局面,却依然存在信息整合与管理方面的隐患。
        二、“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践
        (一)主动应对,档案管理对接到位
        “动态性”是不动产档案的显著特点。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形成不动产档案,而影响和改变不动产权利的因素众多且活跃,使得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常常处于变化之中,不动产档案是“活”档案,必须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现状。档案管理是不动产登记中不容忽视,不能割裂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会随着登记模式的改变而被弱化。一旦不动产档案的真实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便无从谈起,登记的公示作用和政府公信力亦会被大打折扣。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的流程优化,也是档案管理的改革创新。在“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阶段,档案管理部门应有充分的预见性,注意纠正“重登记轻档案”的做法,主动对接,提前介入,促进归档工作与前端业务流程的融合,消除档案管理的滞后现象。


        (二)业务留痕,登记资料应归尽归
        “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使得申请人通过到实体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场景大幅减少。当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及人员集成等条件足够成熟,可实现从登记程序到档案利用服务的无纸化办公,电子文件将取代纸质文件。有观点认为,既然纸质材料都不收取了,那么过程中的电子文件也没有归档的必要,只要保存记载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薄就行了,这是对不动产登记及其档案管理的粗浅理解。“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中的档案管理是维护登记业务连续性、记录登记过程、证明政府合规性的内在需要,这项工作将永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如实及时进行登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将“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成为电子档案,是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行为“数字留痕”,在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的时候,全程记录的不动产档案正好为考察登记的质量和效果提供重要依据。如果只将登记结果登薄,而对结论性审核材料、过程性审核材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等其他必要资料没有进行归档,那么不动产档案就不能完整地展现登记结果的详细依据,也就无法切实地证明登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不动产登记资料具有显著的“证据”属性,它既是不动产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确认相关法律事实的主要根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证范畴。因此,在“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中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为原始凭证,不能停留于业务系统中,应在登记完成后按制定的归档范围及时完整地移交至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漏和丢失。
        (三)统一协调,归档单位职能落实
        “互联网 + 政务服务”改革秉持“始于群众需求,终于群众满意”的理念,焦点是“申请人来办什么事”,以事项作为企业和群众与政府机构间的纽带,充分运用网络架构,打破政府部门壁垒。“互联网+政务服务”档案虽然是围绕特定事由形成,但由于政府部门被赋予了公共管理的各项职能,才能设置政务服务的具体事由,并与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机构来源在“互联网 + 政务服务”档案管理中仍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仍然是目前最高的整理层次。
        (四)调整规范,归档工作创新转型
        虽然各地“不打烊”“不见面”“全自助”“无纸化”的“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方兴未艾,但都未进入成熟阶段。虽然有些地方进行了部分登记业务的无纸化办公探索尝试,登记资料全部以电子文件方式呈现,但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仍处于探索和分步实施阶段,一份登记资料中纸质与电子文件兼有的情况成为归档和管理上的难点和瓶颈。“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资料归档宜采用一件一卷的原则,每办理一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一个卷。在过渡时期,针对一卷登记资料中既有纸质文件又有电子文件的情形,在立卷时按“目录、结论性审核材料、过程性审核材料、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图纸、其他、备考表”顺序排列。编制卷内目录时,尝试每份电子文件编顺序号,不编页号的做法,同时在卷内目录对应的备注栏中注明“电子文件”字样,将纸质文件的数化成果与电子文件一起归为一卷电子档案。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已然成为我国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重要体现。因此,国家及各级政府应重视对于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措施的加强,可适当与社会其他领域进行合作,提升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同时,推动我国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安莉.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新模式的探索[J].住宅与房地产,2019(31)
        [2]于金宏.试论互联网时代的不动产档案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9(08)
        [3]孙明华.浅析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与集约化管理[J].南方农机,2018,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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