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业涉外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0/6/3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7期   作者:柳燕 任恺
[导读] 摘要:着重分析石油企业涉外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比如技术垄断、高昂的价格、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等等的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  河北廊坊  065000
        摘要:着重分析石油企业涉外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比如技术垄断、高昂的价格、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等等的问题。为了能尽可能地避免石油企业免受损失,提出了在涉外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要从严格审查交易主体、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合理确定索赔期限、保留充分有效证据等方面加强防范。
        关键词:产品或技术服务;涉外合同;履行;证据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石油企业与国外知名企业的业务往来更加频繁,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需要引进大量的高端产品或技术服务,特别是国外垄断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棘手问题,比如技术垄断、高昂的价格、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应对不当,就会使我国石油企业陷入被动,甚至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1石油企业涉外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1.1“优先适用对外方有利的条款”
        国外一方在起草合同时,通常会引用众多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如果涉及相同内容的部分,且在本次合同中约定更加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国外一方会毫不客气地约定本次合同有优先适用的权利。遇到本次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国外一方会选择延续使用之前已经约定的“兜底”条款。从纵向看,与其签订的若干份合同组成一个大合同,后续签订的合同通常是前面已经签订合同的补充合同。
        1.2“多地设伏”
        国外一方善于在多个地方设下埋伏,通过合同中多个相关条款或细枝末节处约定限制我方权利。涉外合同逻辑思维缜密、将一些利于国外一方的约定内容打散后隐含在多个条款中,从头至尾多处将不利于我方的条款进行严密限定,如果不仔细研读和纵向分析,稍不留神就会被置于被动境地。
        1.3“违约门槛对方低己方高”
        国外一方起草的合同在涉及违约责任方面,从表面上看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但仔细研究发现国外一方在设定我方违约条件的门槛较低,完全将我方置于保护国外一方利益的地位,且设置的条款可谓无懈可击,无任何漏洞可钻,一旦我方违约将要承受巨额违约金;而国外一方将己方违约条件设置的门槛相对高很多,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看,如果要国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似乎很难实现。
        1.4“国外品牌国内产、质价不符”
        涉外合同的履行是重中之重,国外一方为了能够顺利签订合同,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通常会详细描述包括标的物的品牌,产品产地、设计图纸以及考虑到的在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最大使用量的材料及劳动力等众多因素,从提供的资料来看其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一旦在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中效果却大相径庭,有些甚至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国外一方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的对象为国外某品牌,实际履行中却为中国国内生产,质量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合。
        1.5“立刻终止”
        通常国外一方在合同中都会约定这样一条内容:“一旦对方违背任何一条实质性内容,我方将有权立刻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写到这样的条款,国外一方深知己方约定的条款严重失衡,但是其依然想通过霸王条款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通过终止合同或相关服务“威胁”我方,我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严格按照约定条款履行合同,否则,立刻无条件终止合同。


        2石油企业涉外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对策
        2.1严格审查涉外合同中的交易主体
        为避免涉外合同交易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交易主体进行审查。交易主体审查是我方为了维护利益进行若干审查中的一种,这也是部分企业在交易中容易忽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审查的大部分注意力都会放到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审查、合同交易的商业价值的审查,常常忽略对交易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同时,在签订涉外合同前,尤其要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般来讲,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无须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遭受损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能因此就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掉以轻心,想当然地认为其有效,而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姓名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更应仔细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期限等是否已失效,被授权人与签约人是否为同一人等诸多细节。
        2.2谨慎约定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是涉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衡量合同一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能否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国外一方所交付标的物的品质与合同约定不符,我方有权拒收并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品质条款的制定应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具有可操作性。涉外合同中应避免诸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抽象空洞的词语,因为无法据此确定对方所交标的物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产品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产品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非常重要。
        2.3合理确定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一般有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两种。约定索赔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综合标的物的种类、性质等因素就索赔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并规定在合同中。索赔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种类和特征、检验设施和条件、是否需要复验和复验时间与地点以及有无质量保证期等因素而定,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实践中,货物索赔期限一般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30天或40天,宜腐的货物可以短些,需安装调试运行的零部件、机械设备等可以长些。合同规定有索赔期限的,索赔方一定要在索赔期限内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积极地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将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重视证据,保障权益
        一旦发现国外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我方应及时发出书面质量异议通知书,通知的内容应当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所在,如机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运转速度达不到要求,而不能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有瑕疵”等;如果质量的瑕疵表现为数种时,应当分别通知,或者一一列明一并通知对方。重视保留双方书面往来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录音、录像等证据,一切能证明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法律事实。
        2.5仔细揣摩“真情实意”
        准确理解涉外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是签订涉外合同的基本条件。签订合同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涉外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国外一方引用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对方提到的相关内容仔细阅读,核实比对相关内容的差异,以便准确把握对方“真情实意”。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涉外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杜绝因为合同描述或约定不准确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为了防止国外一方在履行合同中不符合合同规定,要准掌握涉外合同中关于国外一方要履行的所有义务,特别是将对方要履行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牢记于心,一旦发现对方履行合同与约定不符,应及时提出异议。
        3结语
        涉外合同管理需要严格审核的环节较多,涉及的“陷进”也较多,在实际合同管理中,要从合同一方的资格主体,合同条款内容、适用的法律等整体把控,尽量避免可预见的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邓旭.涉外合同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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