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材料涨价时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7期   作者:郑佳丽
[导读] 摘要: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的变动风险,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
        中国神华能源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陕西榆林  719315
        摘要: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的变动风险,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现阶段仍有很多工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也称“包死合同”、“闭口合同”,即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及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不做调整。但现实情况中,大部分固定总价合同,物价波动风险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当发生某些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承包方会因此发生较大的亏损,又因为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使得乙方无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调整合同价减少损失。易导致纠纷,从而增加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本文介绍了1.固定总价合同如何应用《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界定物价波动时甲乙双方的责任;2.介绍了应用规范确定甲乙双方应分担的风险比例;3.合同价款调整时可应用的两种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价格指数法和造价信息法,在发生实际物价波动情况时,应按工程适用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关键词:物价波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
        引言
        某煤矿坡面排洪渠工程,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钢材价格上涨后双方没有适用的条款调整工程造价。如何应用工程造价相关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合理分摊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的变动风险,减少价款支付过程中甲方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今后遇到相似的情况时,对甲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本文中需要了解两个概念,一是固定总价合同,二是建设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和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当发生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时,适用价格指数法和造价信息法。
        1案例
        1.1工程情况
        某煤矿坡面排洪渠工程,2016年签订总价合同,合同价款149.5493万元。工程内容两项:分别采用梯形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多级跌水矩形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修建平坡排洪渠和陡坡排洪渠。工期36天。开工后遇当地村民阻挡不能施工,双方签订延期补充协议后,工程于2018年3月重新开工,2018年5月30日完工。由于工程延期2年实施,钢材由委托时2200元/t涨至实施时的4130元/t,涨幅达87.73%。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按结算当期钢材信息价编制了结算,比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多18万元。
        1.2工程发包方式:直接发包。
        1.3合同签订情况
        2016年签订原合同,合同价格149.5493万元;
        2017年签订补充协议1,合同延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
        2018年再次签订补充协议2,合同延期至2018年5月30日止。
        1.4计价方式
        施工图预算审定时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为清单计价模板。
        1.5合同对材料涨价调整价款的约定
        原合同协议中约定:“固定总价合同,可以调整价格的乙供材料为:无,调整方式见合同条件。”合同条件中对乙供材料调整范围的表述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价格可以调整:6.1.2协议书中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乙供材料。”
        补充协议2对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约定“三、合同价款执行原合同约定,乙方确认不因上述理由调增合同价款,“上述理由”为“电杆倒移、阻碍施工、客观障碍等客观原因,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该合同期限”。该理由表述的意思为:乙方不得索赔工程延期的费用。
        2适用的法律法规
        按委托书,本案例施工图预算审定时适用的造价管理规定为:内部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64号文)。工程于2018年完工,结算时适用的内部管理制度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150号文)。工程地点山西省,定额计价的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山西地区2016年、2018年均执行《关于发布 2011 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1〕166 号)计价取费。2016年及2018年两份内部文件对于价款调整的规定分别如下:
        2.1 2016年[2015]64号文
        (四)价差调整范围及办法,应严格执行合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具体调整方法如下: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造价事务所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期间每月主要材料的进场数量和投标预算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为限量进行调差……材料价格按同期公布的信息价确定主要材料的加权平均价。
        2.2 2018年[2018]151号文
        建筑安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因价格变动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对超过部分的价格要进行计算调整。
        调整原则:
        合同中必须约定需调整的主要材料明细。
        价差调整范围及办法,应严格执行合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
        解读如下:
        1.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差需要调整。
        2.调整原则:正差负差同时调整,材料价格2016年规定按同期信息价调整,2018年规定,应严格执行合同、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因此依据2016年文件,材料涨价合同价款可以调整,依据2018年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材料涨价合同价款不能调整。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案例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给与调整。现阶段,对材料涨价风险范围和调整,国家定额计价法律法规中对此无具体调整办法。现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材料涨价风险范围和调整有明确规定的文件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清单计价的工程。而本案例工程是以定额计价方式审定的工程造价。
        因此本案例遵照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及定额计价模式,以2018年新的市场价按定额计价重新审定结算,这是最合规的一种审定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调整,涨价风险100%由甲方承担,这对甲方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因为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2时已经事隔两年,乙方对钢材价格上涨的事件已掌握,因此,乙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对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分担形式提出明确要求,并约定在合同相关条款中。亦或在2018年工程正式实施时,就材料涨价事件提出变更或索赔。乙方在这两个关键时间点上并未提出相关要求,而是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时才提出因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甲方应承担相应涨价风险的要求。因此虽然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以上的论证,但是乙方的做法也是欠妥当并应当承担一定风险责任。
        在此,应用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工程价款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办法。因为本案例涉及的内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委托书)中均无具体的价差调整办法,而材料涨价幅度较大,应用《规范》,对涨价风险范围做界定,并依据其调整方法来调整价款,并在调整时,将清单和定额计价方式不同的因素考虑进去,也不失为一种合适且公平公正的做法。 下面本文就应用《规范》来界定风险,调整合同价款。
        3应用清单规范风险界定
        依据原合同协议约定,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涨价风险应由乙方承担。
        依据补充协议2的“合同价款执行原合同约定”,进一步明确乙方不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为“不可因工程延期及客观障碍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延期的原因为“村民阻碍施工、存在客观障碍”引起延期,因此,工程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延期期间,材料一再涨价。且甲方同意延期,因此甲方应承担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延期的责任。而合同延期期间材料涨价,该风险也应由甲方承担。
        根据《规范》,物价变化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此,此工程中,承包方提出的价格调整的要求应该予以支持。另外我国相关法规也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因此原合同中不做调整的约定是欠妥的。基于以上分析,材料价格应以实际日期的信息价为准来调整。按某公司内部管理制[2015]64号文,结算价应以造价部门结算审批确定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按同期公布的信息价确定主要材料的加权平均价”。因此也说明本案例中,结算终审时,可以调整材料价款,材料价执行结算时发布的信息价。
        4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4.1调整范围
        按《规范》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①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②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用价格指数或者造价信息调整合同价款。
        4.2调整方法
        根据内部管理办法([2015]64号文)规定,正差负差一起调整。
        按《规范》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规定采用价格指数法或造价信息法两种办法中的一种调整合同价款。
        5分别应用两种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因本案例工程内容为排洪渠工程,工程所用材料品种少,每种材料使用量大,其特点较适合适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合同价款;但该工程发承包时,发承包双方未对各可调因子、定变值权重及价格指数等因素做出约定。因此缺乏基本信息。在此情况下,也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合同价款。下面分别用两种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5.1应用价格指数法调整
        调值公式如下:
       
        ΔP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为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A定值权重
        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Ft各可调因子现行价格指数
        F0各可调因子基期价格指数
        甲乙双方应重新约定价格指标,包括变值、定值的权重的确定、各可调因子基期和现行的价格指数,再根据公式计算出价格调整金额。本案例缺乏上述价格指数,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经测定,该工程确定变值为人工、钢材、砼、机具使用费,权重分别为0.027、0.12、0.413、0.11,定值部分权重为0.33。
        工程调价因子权重系数及造价指数表
       
        价格调整金额=149.5493[0.33+(0.027×96/85+0.12×4190/2200+0.413×372.01/384.52+0.11×18.5/17.42)-1]=15.77万元
        最终结算款149.5493+15.77=165.3193万元
        5.2应用造价信息调整合同价款
        造价信息法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工程。由于钢筋价格涨幅较大,甲乙双方可约定只调整价格波动较大的材料的合同价格。本工程中涨幅超过委托时基准价格5%以外的由甲方承担,委托时承包方采用市场价报价,两种钢材价格均为2200元/t,结算时2018年第一季度两种钢材价格分别为4090元/t、4130元/t。钢材每吨应分别调增1780元和1820元,最终钢材调增11.24万元。
        人工单价调整:人工单价按文件据实调整增加2.65万元。
        砼调整:砼降幅3.25%,小于5%,不做调整。
        机具使用费调整:机具增幅6.2%,小于10%,不做调整。
        价款调整增加(11.24+2.65)(1+3.28%)=14.35万元
        结算价为149.5493+14.35=163.9万元
        6结语
        结合以上案例,条件符合时,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材料涨价时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可根据《规范》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有两种,分别是造价信息法和价格指数法。应根据工程的具体适用范围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调整。
        另因某公司生态工程的计价方式大多仍使用定额计价,而该公司的生态工程合同模板只有清单计价方式模板。因此建议:
        6.1在增加定额计价合同模板,在相应的工程管理制度、造价管理制度中增加定额计价价款管理实施细则条款;在招标文件加定额计价模板。
        6.2定额计价也应在合同中约定涨价风险范围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案例凸显了绿化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量清单管理模式未完全接轨。甲方不使用工程量清单模式发包工程,一是造成造价与市场行情脱轨,二是定额计价不利用风险的合理分担,易引起甲方的法律诉讼风险;三是工程索赔这种形式几乎不使用,而不及时的索赔,也会增加甲方管控的风险。
        现公司发包的工程中,乙方很少使用工程索赔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力,而是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主张。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及有效性在这类管理中被忽视。索赔类事件实际在任何一项工程中都会存在,需工程参建各方及时对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工程量、作法、造价等做确认。乙方只寄希望于后期工程结算时,与甲方协商处理,即不科学也无专业性支撑。当乙方的权利不能被保障,容易发生扯皮,增加诉讼风险。且因缺乏及时证明材料,事后难理清责任归属,发生纠纷时,往往增加了甲方的法律风险。承包商不通过索赔主张自己的权利,究其原因有三,
        1.发包模式不是工程量清单,不利于索赔。
        2.公司工程造价审核模式为二级审核,施工单位审核预结算,需重复到甲方、监理、造价等几个部门办理手续、环节多,流程长,而金额有时并不大,审核索赔付出与回报难成正比,使得索赔最终难成行。
        3.公司管理组织机构形式不利于索赔。公司的绿化工程的管理部门,行使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但工程参建其它各方与甲方均为同级部门,如监理、造价等部门。虽然职能划分明确,但未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形式。致使各方项目管理目标不一致,对项目风险管控中的风险识别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保证索赔的时效性。因此建议,统一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简化相关办理手续流程,鼓励索赔价款管理方式,从而减少后期诉讼风险。
        参考文献
        [1]《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2013
        [2]《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资料汇编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
        [4]杜彬. 影响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及解决措施研究[J]. 建筑技术开发,2018,45(01):102-103.
        [5]吴辉. 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分析[J]. 农家参谋,2018,(02):198.
        [9]朱佳毅.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 广东蚕业,2018,52(01):37.
        作者简介
        郑佳丽(198005),女,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本科,绿化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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