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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个项目进行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程度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约束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还可以使我国的环境指数达到一个更好的程度。从多方面评价项目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是当前我国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控制的有效措施。排污许可制度是目前我国针对工厂生产过程中或者项目进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并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探究污染物是否达到了可排放的程度,根据污染物是否被许可排放来颁发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书。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两者进行有效的衔接,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顺利。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1环境影响评价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作用和方法
1.1作用
我国发布很多有关生态、自然环境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规范,将环评与排污许可这两种制度设置成各项目实施环境准入的标准规定。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相互辅助,都是我国贯彻并深入实施的两种环境整消费品的重要参考政策,这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能够让环境污染与污染源的治理统一执行和实施,在对污染进行治理的时候,还可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其对生态自然环境所形成的影响,对环保构建和规范排污具有积极性作用。
1.2方法
环评方法可划分成定性和定量两种评价,定性评价法主要需要评价人员对生态学概念及原理具备深刻的理解,最大程度地应用生态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评价工建设项目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定量评价法是利用具体量化标准来明确环评目标,经常会将定量和定性两种评价法结合在一起应用。一般常见的评价分析法包含生态图法、景观生态学法、生态机理法、综合评分法、列表法等。定量评价法需要对环境基本特征进行事前确定,如,对地区环境整体性和地区性、稳定性、变化性、价值性和资源性实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存在的主要难题
2.1技术手段未实现完全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技术应用也各不相同,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后期融合。上述两类管理方式尽管在目的上较为相似,但也并非完全一样,所以在排污计量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排放污染强度、污染量的衡量所采取的方式都存在明显不同,且都会采用不一样的方式进行核查。正是由于计算手段的不同,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2.2污染源管理未严格落实到位
颁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通过参照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判断是否具备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所以,在具体环境影响施行过程中,除了要做好污染物排放处理工作之外,还必须适当加大对循环利用、能源施工、污染物排放技术等的管控力度。从整个管理过程来看,排污许可证属于最末端。然而,现阶段诸多部门似乎对污染物数量、装备、工艺等的管理并不重视,这就导致污染源管理工作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3单项排污许可制度应用现象较为普遍
从现阶段国内诸多企业与单位的发展现状来看,绝大部分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时候,大都是采用的单项排污许可制度模式,且有些情况下还会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环境管理的综合成本,导致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幅降低。
2.4相关衔接制度还不够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二者相辅相成。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国所推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并没有把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到的相关因素有效融于一体,这些因素中包括对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各类污染源的特征与排放情况等。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给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制度作用的全面发挥,由此可见,要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相关衔接制度。
3两者衔接的可行性方案
3.1技术系统化
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间技术衔接问题,可进一步加快技术标准统一的工作速度。两者间的排放量计算可有多种方式应用,譬如:监测法、类比法等,通过相应的计算方式对两者的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等都能得出较好的结果。将计算方式进行有效的统一,可实现两者间的合理衔接,譬如:将排污许可证的数据校核对环评的类比法以及平衡法进行结合应用。此外,有关政府部门以及管理人员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素导则、技术方法等进行合理、科学的修订和调整,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简化,使其更加精简,保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技术方面能有效衔接。
3.2制度体制、平台的建立
两者的有机衔接从其根本的角度而言,可考虑其管理制度的思想、方法、对象等方面。两者在设计的思路上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因此,其结合的难度加大,在实现两者的融合中可将其纳入,进一步实现思想、方法等的有机衔接,从而促进两者更好地开展污染治理管理工作。在实际的污染源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新建设项目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以此为排污许可证审批通过的重要依据,如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将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辅助企业或是单位提出系统的污染预防治理工作要求,要严格落实,其中也包含项目前期实施建设以及完成后的生产应用等。在实际的建设阶段,相关的企业或是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若项目在无许可证抑或是超标排污情况下实施,有关验收部门不予出具相关的验收通过的意见。在整体的实施过程中,企业或是单位要加大监测工作力度,根据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污染源监测报告。
3.3污染排放物的管理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管理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从预防到管理控制的整体监管工作。环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注重在项目规划中地址的选择以及整体布局,注重项目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注重污染源的防治方法。污染物的排放要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有效的衔接,首先,在有关企业或是单位在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前要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和污染物排放有关联的一切内容都要归入许可证中;在环境监管方面,对项目进行实施后的环境评价,要以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执行状况为主要依据。
3.4优化管理方案
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其管理方案要进一步改进、优化。首先,在排污许可证方面的及时调整以及更新,如若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内容出现较大的变动,还有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出现较大差异等情况下,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许可证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在管理目标方面要对等、均衡,要以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为重要的依据,促进许可证发放与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的均衡。主要是通过一个管理部门对整体结构进行系统化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改善现阶段混乱的管理情况,进一步实现两者间的有机衔接,实现精细化管理。
结束语:我国的环境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目前在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含缺少相应的制度安排、缺少技术性支持、而且监管工作做得也并不到位。在此情况下,还需要人们更加重视环境评价与排污许可两种制度相互衔接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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