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6期   作者:周年明
[导读] 摘要:现如今,我国综合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房产税改革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焦点。
        桂林市灵川县建设设计院  桂林灵川  541200
        摘要:现如今,我国综合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房产税改革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焦点。通过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最主要的三个功能定位问题进行分析,着力强调个人住房房产税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提出税制要素设计和税收收入的用途要体现调节财富分配功能,加快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引进税基批量评估技术等方法来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
        关键词:个人住房;房产税;立法研究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房产市场的稳步前进,房价每次大的波动之后都能听到要求出台房产税来加强宏观调控的呼声。商品房价格的急剧攀升也加剧了城市居民之间财富的鸿沟,通过房产税调节居民收入势在必行。土地出让金的积存问题和“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使得政府对房产税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深。结合国际对房产征税的普遍规定和提高直接税比重、改善税制结构的需要,房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
        1房产税与房地产税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近期,关于房产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的一系列评论文章层出不穷,对于没有专门研究过两个概念之间差别的人来说,并不能对此有清晰的区分与界定,实质上,尽管一字之差,但内容却不尽相同。房产税,在概念界定上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对其保有环节的租金或者余值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的税种,可以将其理解为财产税范畴中的一种。而房地产税则是集合多税种的一个综合性概念,也可以称之为房地产税收,顾名思义,房地产税指的是在房产与地产整个经营活动链条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种。也就是说,在整个房地产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都可以将其归类于房地产税。例如:在房地产交易的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保有环节的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简而言之,房地产税的范围包括房产税,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却不是等同的概念,是一种包含关系。
        2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是调整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收入分配作为政府需要达到政策目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其实现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下,各地区之间,城镇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步一步扩大,并且没有下降的趋势。许多数据资料中指出了,上一个年度201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7,但是国际上公认警戒线的系数是0.4我国还有13亿人口占据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世界将出现更多的矛盾。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房价一直持续上升的态势使得许多房产持有者的财富随着房价升高而不断增加,买房也成为了投资理财的基本手段。但是政府没有启动看的见的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而调控的重要手段就是在税收方面进行调节。对于富人来说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其对资源的占有。对经济实力落后家庭来说如果房产税所抑制了房价,他们就有可能有能力支付房价,并且在税收方面也会对其减免。但是这会伤害许多人的利益,所以房产税如何不触及广大人民的利益就尤为重要,如果房地产崩盘。


        2.2税制要素设计要体现调节财富分配功能
        通过分析,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主要功能应定位在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由此,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各项税制要素设计应该服务于这一功能。首先看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仅仅根据拥有几套房(存量)或者是否是新购住房(增量)的原则来判定是否征税,而是根据人均拥有住房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后才开始征税,有学者认为这个标准可以是人均30平米,因为这与国家规定的住房基本标准一致。根据属地和属人原则相结合,计算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超过标准的则要征税,而征多少税则要依据房产税税基评估方法确定的房产价值。对于计税依据,应借鉴国际市场经济国家房产税的征收经验,评估市场价值能更好地反映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以地区或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针对房产税调节财富分配这一功能,税率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在开征初期,由于我国配套改革措施未成熟,可以采用累进税率,但考虑到税收中性问题,所以当技术支持成熟时,我国可以采用变化的税率。因为房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的税率也应该有所不同,根据整个省或市、县房地产价值快速评估,确定今年房产税的税率。(税率=总的征税额/该地区房产总价值,这个说明房产税税率应该是变化的)。
        2.3土地公有制与房产税的开征
        我国自1956年至今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其中,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可以通过向国家缴纳未来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获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不能随意出租、买卖。在影响房产价值的诸多条件中,土地增值往往是关键因素,而房屋因为老化等原因有时甚至还会贬值。于是,有人提出我国在土地公有制下,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缺乏依据。一些国家依据受益原则,对房屋持有人征收房地产税,是以土地实行私有制为前提的。因为土地的增值,导致了土地上的房屋也随之升值,从而给房屋所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增值收益,因此征收房地产税合情合理。但我国的房屋所有者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为获得土地使用权,他们也己在买房时缴纳了相当于地租的土地出让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还要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让老百姓对自己“租用的财产”纳税,难以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国外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但也存在着土地公有制。比如,英国住房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区分为私人所有、公共组织所有、中央政府所有和地方政府所有。但是,不论土地所有权的类型是哪种,英国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住房都开征房产税。所以,仅就这一点便可以说明,并不是只能对私有土地上的房屋才可以征收房产税。另外可以回顾一下历史,20世纪80年代,我国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两步“利改税”后推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当时也有人反对过,理由是连国企自身都是国家的,为何还要求国企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时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的依据也十分明确:国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具体而言一个个国企是具有独立物质利益的生产经营者,为了使他们能够同其他性质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状态,需要以税收的形式进行调节,这个税便是企业所得税。“利改税”的经验表明,国家并不会因为财产终极所有权不属于纳税主体而属于公有,就放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调节。
        结语
        房产税在我国的财税改革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推行又是一个突破性举措,是对现行经济环境下改革方向的探索。但试点地区的空运转状态使得我们再一次将其拉回到研究的视角,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是房产税中征税范围的扩大,而房产税的发展现状是推进对个人住房部分房产税改革的成因之一,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徐捷.构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长效机制面临的几个问题[J].现代管理科学,2019(2):76-78.
        [2]陈广鹏.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8(12):21-24.
        [3]易四元,易秋凝.我国房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会计师,2018(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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