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浅析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6期   作者:刘华 李黎
[导读] 摘要: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国家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无法得到保证以及征收方会乱用职权等。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乌鲁木齐市土地整理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国家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无法得到保证以及征收方会乱用职权等。当代城市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就是把集体土地征收进行规范化。本文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含义以及原则做了简单的解析,并针对农村集体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现况进行探究讨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意见。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况;问题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况
        1.1法律法规的现况
        计划经济初期,中国开始实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在早期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还比较缓慢,工业建筑工程也处于初期状况,对土地的需求跟现在相比,需求量相对较小。城市化水平不高的同时,建设步伐比较缓慢,当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制约国有土地面积要跟城市建设需求相配合,正因如此,未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制定出有关制度。但是,当社会经济情况不断朝着良好状况发展时,由于市场经济的现况,发展速度不断增加,从而使国有土地面积跟城市建设需求出现,这个情况就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当下,由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和规范,而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间。
        1.2征收工作的现况
        征收工作由行政机关负责,但该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土地征收决定权。行政机关可以确定某一指定土地能否被征收有实际的职权。对该项目进行征收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标准权利,由政府部门来决定,这样的状况就会造成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为原由,对土地进行征收工作,然而实际的用途却是商业建设等,该机关在执政期间为取得一定成绩而展开建设、投资的工程可能性比较大。另外一方面就是征收程序的具体落实。虽然该程序在法律上已经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征收工作进行落实的过程中,没有开展全面实施。另外一方面就是在征收时补偿过低。部分的集体土地都是在乡村,在乡村的被征收人,除了外出打工人员以外,剩下的人员基本都是靠土地来维持生计,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土地,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补偿标准的制定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机关单独所做出的决定,该征收工作具有强制性,正因为这些强制性标准,没有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使该人员出现激烈抗拒情况,无法达到该人员的心理期望值,不利于开展征收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楚
        我国法律规定中,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进行限制,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征收条件,但对公共利益的详细内容没有明确界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曾提到,对其进行征收工作时,必须以达到公共利益为目标,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下定义,使得行政机关在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时增加强烈的主体性。乡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虽然规定征收计划应当上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目的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征地审查批示过程中,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进行商业开发。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间接纵容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中滥用职权。
        2.2被征收人缺少参与性
        从往到今,我国法律体系都是以看重实体为特点。若程序控制不严格,另外,征收的主体其自身处于比较强势的位置,最后会造成本来已经规定好的程序,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落实。主要表现在被征收人缺少参与性。


        中国在征收土地方面进行补偿时,所运用的形式类似于公正补偿,那就是在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根据当地市场的均价进行赔偿,该征收物的市场价值不是笼统的从市场调查所出来的结果,这是由于每一个被征收人对土地的利用形式,以及所产生的效益都是存在差异。在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区域政府虽然会对土地征收的事情运用公告来告知村民,但往往都是注重过程而不在意结果,村民没有实际的参与权。谈判时,也是跟村子集体组织进行谈判,不是村民个人,村民根本没有反对的权利,关于征地的具体情况,针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尽到合法的保护权益。所以需要把被征收人的参与性提高起来,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2.3司法救济途径不完整
        司法救济的保障不足。目前,如果赔偿标准不符合,就无法运用司法手段处理。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出现的争论,土地所有者根本没有办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缺少了司法救济,使农民的财产权未受到更好的保障。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具体判决,确认的是征地行为违法。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以后,才能通过被征收方非法征收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就是说,只有在损害形成之前,方可提起诉讼。另外,土地征收案件中,即使行政机关已经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政治,仍难以提起诉讼。案件一开始就被屏蔽,甚至涉嫌行政干预。
        3健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3.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在整理的范围内,如何精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一直是目前最关心的问题,当其定义比较宽的情况下,出现实行过程中任何一种解释的状况,当界定比较窄小的时候,造成能用的范畴受到局限。目前行立法形式中,我国所运用的立法形式所用到的模式还比较模糊不轻,《宪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规范公权力的使用,不仅要给其定义留下空间,适应未来的突发情况,而且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具体实现模式可分为两部分,即总结列举并存的立法模式,促进集体土地征收。详细操作如下:就宪法而言,具有很高的概括性,其定义仍运用现行的原则概括立法模式,有利于下级法的指导和对不确定形势的适应。单独的法律法规中,要细化、细化公共利益,一目了然,不能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于操作。这样,既可以在实践中起到规范行政机关的作用,可以为司法机关判定行政征收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要求提供法律支持,从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3.2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应该合法、科学。从调查期间开始,即征地调查程序由法律法规确定,征地调查相关工作完成后应有相对应的调研报告。报告内容有:土地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和权利所属;被征收人的意见等,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政府批准征地项目的主要依据,也有利于保护失地人的权益。
        另外,公告制度要多样化。目前,我国征地公告程序过于单一,一般都是事后才进行告知,大部分都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具体表现在安排补偿方案和征地方案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采取多种公告方式,不仅在公告之后,还要在公告之前进行。
        4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集体征地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征地上访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同时,人以食为天。在一个缺乏耕地资源国家,土地资源变得更加重要。发展与征地的矛盾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其次,政府应更好地健全征地制度和有关法律程序,改革相应的征地机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征地。可以更科学地加强征地活动,从而更好地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并且保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獻:
        [1]罗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与当代,2008,000(012):28-30.
        [2]魏桂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及其化解思路[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0(002):28-32,36.
        [3]王金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26):27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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