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事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 510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有了很大进展,当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逐渐增加,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其法律风险的思考也应该受到更多管理人员和相关研究人员的重视。而所谓的法律风险便是指,当前现代企业作为法律主体所必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带来的相关义务,而这些义务的执行受到企业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时,所造成较为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本文正是就当前我国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进行的深入探讨,以期为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与借鉴。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优化;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引言
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该规定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两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相同,都对《合同法》第410条作出重大修改,体现出立法机关对后者加以完善的决心;该规定一旦生效,便会对多种劳务关系及相关纠纷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1合同管理的基本职能
合同中应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成本以及工程质量的要求等各个规则进行详细的要求,并且对一系列的责任以及双方的义务以及利益的关系进行有效和完善的规定。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用到合同管理的各个方法,它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保障和控制的作用。在目前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合同就意味着整个工程的整体项目都比较明确。没有合同管理就不能够使得工程形成更加完整的体系,也不能够充分的实现终极目标。建筑工程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部门对合同管理过程进行进一步的实施,同时还需要与项目管理的各个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熟悉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信息,同时对各种工作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在目前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已经对合同管理发挥的作用以及具有的地位进行了充分的认识。甚至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他已经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2现代企业经营合同中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性分析
当前现代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着较多的企业风险,而我们往往将企业风险分为三类,即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其中本文着重讲述的便是法律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在一些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的一系列企业的经营风险,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着一定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商业风险则是指由于企业所在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相关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风险;而法律风险则主要是指当前现代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时,可能形成负面法律后果的一种可能性。
3现代企业经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优化
3.1调整户贷企用政策,降低企业带来的风险
从分贷统还合同违约的类型化研判来看,分贷统还合同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违约。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低水平约束,在公司治理层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脱实向虚”状况较为普遍。金融结构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必须通过政府对金融进行协调和控制,才能“稳定不稳定的经济”。对此,国务院扶贫办和各地省级政府对户贷企用政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
首先对精准产业扶贫的市场风险有充分的控制和预防,在产业扶贫项目的选择上避免盲从、盲跟,就产业、技术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的事前论证和估量,就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事前的预防机制和事后的处置、应对机制,避免分贷统还项目失败、分贷统还资金流失。其次要防范扶贫小额贷款还贷风险,纠正户贷企用、违规用款等问题。
3.2经济效益价值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交易效率能加速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在现有框架下可以增加社会资源总量。相反,如果市场主体一直在内斗,则意味着社会资源流动减速,对经济发展不利。正如波斯纳教授所提出的“有效率的违约”理论所说的一样,许多情况下一旦违约,再要求履行是不经济的;并且有些情况下,使得他们在一些案子中甘冒违约的风险,因为其可以从违约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在违约利益大于履行利益,加上赔偿又是有限的情形下,应该允许这种违约激励的存在。
3.3构建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应通过一套相互协作的制度体系来实现。不良债权意味着债权难以收回,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参与分配受偿比例极小。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以建档立卡贫困户群体为主的债权人的利益,需从政府、银行、和社会多方面构建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从实践来看,导致债权收归无望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分贷统还合同企业的控制人利用分贷统还合同骗取贷款和贴息,或者取得贷款之后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挥霍;二是企业经营不善导致没有偿债能力;三是企业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没有偿债能力。对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种情形,由于企业控制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参照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方法构建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一线把关,成立处置分贷统还合同户贷企用风险化解联席会议或者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分贷统还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有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被告人诈骗、改变财产用途的场合,刑事诉讼强有力的追赃、追缴能力可能会优于民事救济,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被害人获得一定退赔之后,再进入处置善后程序,视退赔情况再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3.4顺应合同严守原则缓和的趋势
在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之间应当秉持足够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其义务。然而,并非所有合同在订立之后都符合合同双方尤其是违约方的预期,当出现某些不合理情形时,强制要求履行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或是降低履行效益。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在司法实践当中面对更加新型多变的交易形态和履约方式,传统的“严守合同”的履行原则也有了新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是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也有类似特点。因而,对一些特定的情形做出变通是有必要的。当然,对特殊情形的判断则需要慎重考量。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正值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时期,合同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应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都应该进行充分的讨论,以期达成一致;对此,笔者坚定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示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而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合理预期,实现高效益价值,也有利于顺应合同严守缓和的趋势与切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故有条件的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权是可取的,而此条件则应当框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无法强制履行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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