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演进及规制路径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7期   作者:王彬
[导读] 摘要:规范数字货币的发展对于稳定现代金融体系至关重要。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122
        摘要:规范数字货币的发展对于稳定现代金融体系至关重要。建立更加现代的金融体系,必须善于平衡金融的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回顾数字货币的历史不难发现,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坎坷发展之后,其终于迎来了全盛时期。数字货币的发行往往会与垄断行为伴随而生,并且数据安全在当下的技术体系与监管手段下往往很难得到保证。货币体系的安全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应当围绕数字货币的特性,通过立法手段完善数字货币监管体系,保证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去中心化;监管;历史演进
        2019年是数字货币发展最为迅速的一年,习近平同志在主持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要会议时提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政府对待数字货币逐渐的由拒绝其发展、严控其发展,转为促进其发展。为了建立更加现代的金融体系,政府必须更加善于平衡金融的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数字货币的发展,应当上升到一个国家战略的角度。中国如果想把握好战略机遇期,推动经济从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下一步的发展重心则一定会落在金融领域。应当把数字货币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一方面我们要维持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促进数字货币产业的发展。
        一、数字货币的历史演进
        1982年,著名密码学家大卫 • 查姆(David Chaum)写下了一篇题为“盲签名”学术论文,正是这篇论文,使得一种名为“eCash”的货币第一次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在文章中,查姆首次提出了8数字货币的概念。这种数字货币允许使用者以真正匿名的形式创建一种无法被追踪的交易系统,而在这种交易系统之下,任何管理者包括银行和政府在内都无法获得使用者个人信息。查姆认为在未来不久的数字时代,这种交易系统可以极大的保护使用者的隐私。而在1996年道格拉斯•杰克逊提出了“E-gold”这一数字货币。众多非法组织和个人利用其匿名性的特点来洗钱与转移财产。最终,该数字货在国家管理机构的巨大压力下被迫关闭。1998年,毕业于美国华盛顿的戴伟提出了具有匿名性的分布式电子加密货币系统——B-money,这一分布式的数字货币被认为是比特币的前身。
        2008年11约,中本聪的发表了一篇白皮书,主要论述了一种新型的以数字化和去中心化的货币体系——比特币。根据中本聪本人的论述,这种数字货币是不依赖于特定的货币发行机构来发行。在2013年左右,受比特币的启发,一位程序员提出了一个开源的具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特殊的加密货币来处理点对点合约,这种数字货币被命名为以太币。在该货币交易体系中的众多客体,如公司的股票、债务凭证等都可以自由进行流通,弥补了比特币过于单一、可拓展性不强的特点。
        央行数字货币又被称数字主权货币,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在2020年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中,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研发,从而贯彻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随着中国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可控可信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以及信息安全存储技术的发展,发行央行数字货币能够降低纸币发行所带来的高昂的流通成本,减少洗钱和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升现代经济活动的便利性,有利于全面增效提振经济的发展。要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其难点在于对多场景的应用研究,与现有货币体系的对接,完善支付体系,提升支付效率以及对确保安全。
        二、我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
        在法律规范方面,面对数字货币发展迅猛的势头,我国央行等五部门曾经于2013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试图用该通知来规范比特币的流转与使用。同年12月16日,央行还专门约谈了各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负责人,明确了央行对于数字货币的态度,即不允许相关机构或企业为任何数字货币的网站提供交易服务。随后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2018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禁止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并且妥善处理有关资金,进一步的控制了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在国内的交易及流通。
        在司法实务方面,虽然明确了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性,但是个人持有与产出数字货币则不受限制。例如,监管机构出于对市场参与者的保护,为了防止公众因数字货币的交易与流转行为陷入非法集资传与诈骗当中,以各种方式对与数字货币进行限制。对于个人层面持有数字货币,从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出,虽然数字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但是从法律层面,仍然应当对合法持有的数字货币予以保护。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就认为个人持有数字货币是合法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在另一案件中,台州市中院则认为数字货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以生产数字货币而进行的与“挖矿”有关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案件中也通常也持肯定的态度,以普通的商业活动进行判决。
        三、数字货币监管中存在的风险
        (一)造成垄断风险
        数字货币的运行往往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这种组织往往是由数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组织联合发起,因此这类组织很容易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达成具有排他且危及市场正常秩序的横向垄断协议。2019年的8月,天秤币遭到了欧洲反垄断机构的调查,该机构称欧盟委员会担心该数字货币支付系统可能会不公平的排除竞争对手,从而造成垄断。

正如前文中提到,天秤币是由脸书发起设立的,该数字货币体系是由一个名为“天秤币协会”的独立且非盈利的组织进行管理。这种许可只能通过该协会的内部人员来完成。因此欧盟委员会必然会对天秤币是否能公开、独立且公正运行产生了怀疑。
        (二)数据安全难以保证
        数字货币的产生与交易均是基于数字技术,因此不论采取何种技术手段来保护数据,均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相比于传统的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系统的银行业,数字货币体系是否更为安全有待商榷。从数字货币发行的内部角度去考虑,种类众多的数字货币是由特定行业的商业巨头组织发行的,基于商业逻辑的角度去分析,其天然的具有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天然动机,因此在多个环节中,用户的数据均有可能被泄露,给数字货币的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三)有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现有经济体系向数字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产生大量的金融不安全因素,这是管理部门不可避免且必须面对的。数字货币种类多样,其中部分种类数字货币并没有发行主体,也无法与任何主权货币挂钩,这种完全去中心化的现状是该种数字货币设计时设计者有意为之的。以比特币为例,该种数字货币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行的货币,是非常理想的去中心化的产物,其本意就是规避政府的监管。如果大规模的扩张其使用,那么政府势必难以利用现有手段对其有效的监控。鉴于这类将自身价值与法定货币的币值锚定的特性,一旦数字货币市场产生了波动那么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势必会被波及,从而扰乱金融秩序。
        (四)监管技术现阶段有待完善
        在将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数字货币应用到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对于行业的监管以及平衡市场的乱象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对于我国目前只有前述的几个通知与规定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规制,从技术监管的角度来看,仍缺乏适格的平台进行监管。一切监管技术仍在摸索当中。单纯的从技术层面来分析,以设立“沙箱”的方式,将前沿的金融领域再沙箱进行试运行,从而允许政府与市场再真实的环境中摸索建立相关监管技术与法律,以此来保证相关项目再政府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发展,摸索出最符合广大参与者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四、规制数字货币的而法律路径研究
        应当明确数字资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货币还是个人财产会对消费者与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只有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明确数字货币在央行职权中的地位,才能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加完善且合理的保护。与传统的商品不同,国内目前并没有成熟的平台可以直接购买数字货币,消费者一般通过国外平台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国内消费者权利遭受损失。
        对于组织形式、组织主体、垄断等民商法领域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上文提到的美国脸书公司领导发展的天秤座项目就是一种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和不同企业之间联合展开的一种数字货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该组织不可避免的由跨国公司和跨国组织购成。政府对于此种新模式的监管需要研究制定全新的监管逻辑,更加看中全球各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同配合。而目前我国仅仅对于数字货币有初步的规定,但对于这种跨国新模式并无详细的规定。因此加快该领域的立法对于加速相关金融领域的发展,完善监管有极大的帮助。
        对于金融舆论管理应当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中。金融信息对于金融产品的价格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关舆论的传播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某种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传统金融信息的规范化在证券市场等传统投资领域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因此,数字货币的信息发布渠道、对于数字货币政策的解读,风险的告知等内容应当由官方以规范的形式进行统一的搭建。在数字货币初期,数字货币的真假性往往是困惑投资大众,因此将所有关于数字货币的舆论渠道以现有金融产品的规制经验予以统一,将极大的有助于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健全数据与隐私保护法律规范。在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于数据跨境流动都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此国家应当积极制定关于数据跨境流动以及本土化难题。应当明确数据的控制主体以及数据的处理主体。根据区块链的特征,部分建立在联盟链或私链上的数字货币拥有中心化的数据库,而基于分布式存储的数字货币的信息数据会被储存在系统的每一个节点当中。因为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会产生具有不同特点的自然人及法人,应当健全法律对于该领域的规定,以约束正确的责任主体。
        数字货币交易及流转中的税收立法仍需完善。数字货币在市场上往往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行流通,因数字货币其本身的特殊性,参与主体往往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便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创造了难度。因此是否征税,向哪些交易的参与者征税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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