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安徽寿县 2322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向城市化发展,导致在部分地区的土地被征用。所以,除了征地的考虑,还需要我们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特别重要的是年龄较大的养老保障问题,这也是需要重视起来。虽然全省市场经济发达,农民生活比较富裕,通过土地的征用,占有土地的农民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助,但是金额较少,而且在安置方式上,被安置的方式基本都是通过养老保险来完成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结合以上问题的思考来看,目前我国在征地方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一种是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另外一种就是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以需要我们结合实际问题进行思考,提供有效的参考,本文主要针对寿县进行展开分析。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模式与选择
一、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政府型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为实施单位,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基本采用养老基金。通过这种事实方法,在政府型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对于基金的筹集方面,主要是通过政府负责,然后还需要个人缴费部分费用,被用作征地安置补助费,从而展开抵缴。这种方式主要是以村为单位,形成一个整体,而且不分年龄和性别,是通过强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进行安置。
(2)储蓄性:相关文件规定,指定养老基金智能入财政专户,并专项存储,而且只能实行专款专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相关基金不足的话,那么需要政府筹集剩余部分。由此可以看出,主要是通过政府机构进行完成,然后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保值或增值。
(3)调整性:文件中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如果达到了规定的退休年龄,那么可领取的养老金会随着时代进行变化。会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高低、生活水平、消费等变化,及时的进行调整。
2.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缺陷
(1)通过相关机构的设置,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基金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缺陷,主要是缺乏监督和制约。主要是因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它是一项具有很高技术性很的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完成。这其中不仅有商业保险,具有非常高的执行难度,而且还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主要是通过农民的代表人员来构成,所以比较缺乏相关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导致该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在进行保险工作的过程中,例如保险费筹集、管理、使用这方面的相关机构,只通过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无法达到分权制约的情况。
(2)政府在筹集养老基金方面不够,无法达到需求的金额,从而形成了压力巨大。随着我国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进行着不断的提高,随着而来的还有物价水平的提升,所以需要提高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数。而且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都存在了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利息收入。但是政府弥补养老基金不足,而且存在部分数额较高,政府无法形成填补。
二、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然后结合各土地征用村为一个单位,进行集体投保。在完成缴费后,还需要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然后相关寿险公司和农民需要根据合同规定,来完成相关工作。
1.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点
(1)自愿性:由于是属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可以进行自愿投保,这也是一个其非常大的优势。而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得到村委会的同意,如果中途出现问题,那么投保难以实现。然后还需要开展村民代表大会,得到通过后才能实行。
(2)继承性:因为这种保险的特点就是通过固定收益和相关方面的投资分红,来当成养老金,从而进行发放。农村集体所交的本金并不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永远不会减少,而且永归村集体拥有,简单来说,就是把有形的土地,通过货币的形式来表现。还会随着发展进行世代相传,子孙也能继承。
(3)增值性:村集体所缴纳的保险费是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通过商业寿险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投资、独立核算,整个过程十分合理正规。商业寿险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从事该方面工作,所以他们拥有一支技术强、水平高的专业投资人才进行经营,进行专门化的管理。而且他们完成相关工作能够获得巨额的资金,所以还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综合以上因素来看,商业寿险公司在资金运作、保值增值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
2.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缺陷
(1)保险费征收难度较大。因为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不具备强制性,所以建立的基础就是通过自愿的形式。而且从事该方面的公司并不具备政府方面的智能,因为被征地的农民大多是农村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所以相对难以理解。他们对于保险方面的意识不高,他们只为了看到快速收益,如果不能快速得到钱,将钱落实到手里,认为会上当受骗。所以在村委会进行收取保险费时难度较大,经常遇到部分农民的阻碍,从而无法完成保险费征收工作。
(2)养老保障水平较低。因各投保行政村投资金额不高,而且每年所得的固定收益和相关投资分红的收益较少。
三、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农民对于保险的意识较低,如果强制征收,容易激起群众的不满。而且土地是农民的基础和支柱,如果进行强制征收,农民失去了自身的保障。而且在这个过程之中,补助的安置费还会存在一些保险费,是一笔巨额资金,实际到手的金额较少。所以结合相关因素考虑,如果进行强制征收,那么必然会激起群众的不满,造成抵抗。
(2)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给政府带来潜在巨大的财政压力。由于政府所缴纳的保险费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而各县市区政府配套的市政工程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部分县市现已经或即将出现财政赤字的情况,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必然要有提高,由此带来的资金短缺漏洞是长期存在的,给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财政包袱。
(3)建立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条件还不具备。目前,中国还未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而国外农民的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是政府型与商业型相结合,既体现政府的作用,又体现商业保险的成份。政府的作用体现在组织、推动和监督三个方面,由政府下文建立农民养老基金,政府对养老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而商业保险的成份体现在养老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灵活的投资运作,投资收益转为基金,返还给投保人。
四、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寿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该方法一共制定十七项条例,逐条说明。主要是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条例都结合寿县的实际情况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多方共同负担,实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1.在实施的过程中,各个部门都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该方法是经过依法实施,导致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与到其中,如年龄较低,那么不纳入范围,本方法是根据自愿的前提下实施。
2.该方案的具有严格的流程,首先需要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然后有当地村委会展开讨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然后乡镇政府复审后,向社会公示。然后由政府相关部分进行审核并批准,然后县人社局批复,最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寿县人社局批复,组织参保缴费,发放养老金。
3.寿县被征地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为安置补助费收入,每平方米15元补助费,然后是重点工程缴纳收入,最后是财政预算安排收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为在补偿费中一次缴纳3000元养老保险费,不缴纳则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集体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钱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有安全保障。金额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发150元基础养老金,补充缴费后每人每月发196元。
五、总结
鉴于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自愿性原则,无财政包袱和较高基金运作能力,较适宜推行商业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但现阶段,由于我国各市、县、区的政策不同,被征地养老保险的模式也就不同。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险的过渡性保障,待条件成熟后才可推行政府型被征地保险与商业型补征地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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