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它基本替代了旧会计准则中的短期投资,相应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基于此,本文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了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并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替代了旧会计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其变动对资产和当期损益的影响。但当前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违背了公允价值原理,同时产生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实不符等,从而提出如何规范、完善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建议,使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更简便,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
1、定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故长期股权投资不会被分类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且一旦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转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优越性。以往,企业着重于长期的股权投资,但该项目的投资时间较长,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困难。虽然投资是着眼于控制和重大的影响,但如果企业资金不雄厚,往往可能出现瘫痪的局面。在此种情形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优越性就显而易见。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时间较短不会为底子薄弱的企业带来捉襟见肘的局面。周期短,企业便于控制和周转,这样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压力,过去的长期投资形式很多企业不敢涉入。因资金陷入其中抽不出来易导致企业出现危机。自从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企业可放手一搏。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比较明确,即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获取利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中间获利。过去的长期股权投资并不是为了获利,而是要掌控企业的大权,这样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压力,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目的比较明确,这样的投资,既不会影响企业的权利也转回了资金。
3)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通过活跃市场获取,这样才能进行合理可靠地计量。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条件有: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合理地确定。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股利和利息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价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等方面内容。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以取得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若在交易中发生了相关费用,应借记“投资收益”,以实际支付的交易数额,然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企业在持有期间,被投资的相关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按分期付息(资产负债表日)、一次还本债券等投资的票面利率计息时,应借记“应收利息(股利)”,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应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实际获得的金额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将差额记“投资收益”借方或贷方。同时应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新旧衔接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使用在我国尚属首次。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衔接。具体衔接内容包括会计科目的对接和会计政策的追溯调整事项。
1、会计科目对接。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追溯调整。在科目对接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对金融资产进行追溯调整。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作调整。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有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印花税是在交易发生时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相关处理并不复杂。较为复杂的是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实际实现的投资收益才予纳税,未实现的收益不纳税,由于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既包含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也包含了未实际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以必须对利润总额进行相应调整,才能得到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而言,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涉税事项,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设置好会计处理的基本框架。
2、以国家税收法规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税务处理的基本依据,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准确、灵活应用操作。
3、在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紧扣税法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会计和税收在口径上的差异,方便后续纳税处理,并结合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正确申报。
4、对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性和交易特点作具体分析,以正确反映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纳税处理过程。
五、完善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建议
1、初始计量确认改进。对初始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入账,不计入投资收益会计科目,这样可使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其他资产的初始计量具有更强的可比性,也更符合准则的相关核算要求。同时也能避免企业在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因支付交易费用就在账面上显示亏损的问题。
2、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改进
1)为避免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转入本年利润虚增营业利润的问题,可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级科目下设置未实现损益、已实现损益两个二级科目。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将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借方或贷方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损益会计科目,期末则只将公允价值变动--已实现损益账户金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2)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时,不做账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不计提利息;在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才做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不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投资收益会计账户,只需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损益”相应的金额转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损益中。在期末时,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损益账户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这样就能避免现行处理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金额的重复结转问题。
当然,这种做法也存在问题,若只将公允价值变动--已实现损益账户金额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的话,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损益账户金额又该如何处理,如不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这个账户的性质就与损益类账户的性质和处理不相符合,若转入那么增设的这两个二级账户也失去了意义。所以,如何才能真正完善的改进这一步的会计核算尚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杨前君.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之完善[J].现代商业,2015(17).
[2]丁希宝.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