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路径研究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月3期   作者: 张治龙
[导读] 社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障护航

         [摘要]社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障护航,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能够促使社会的创新,提升社会的生产力,其作用不言而喻。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面临着国内、国外的挑战,急需解决一些体制机制的问题,笔者建议从多层次、信息化和立体化的途径进行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世界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就是综合国力的创新能力的竞争,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高度,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十九大报告中,专门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第一动力,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所以中国要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这里面哪一样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中国发展到今天,加强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是必然。
         二、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知识产权的保障不是一蹴而就,随着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2018年美国发起贸易战以来,跨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凸显,伴随着国内、国外形势的倒逼,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面临着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需要解决。虽然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在保障过程中依然还存在这一些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新类型案件多且复杂。一方面,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数据,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3414 件和 273945件。2018 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 334951 件,比 2017 年增加 97709 件,同比上升 41.19%。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民事一审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增幅分别达到 53.57% 和 40.97%。在2017年,全国法院一共才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而真正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更少。另一方面,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的技术类案件,特别是涉及尖端技术的专利行政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应用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呈持续攀升态势,增加了案件事实查明和审理的难度。与此同时,涉及知名企业品牌利益保护和市场份额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著名影视文化作品互联网传播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等也不断增多,特别是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使知识产权审判不断面临新挑战。知识产权领域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影响法院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让法官疲于应付,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制衔接不顺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二元制”。

如专利救济程序虽然可以运行,但是具有冗长、复杂甚至不确定性较高等弊端,不具有吸引力,不利于促进创新发展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其原因既不在于行政机关,也不在于司法机关,而在于二元制本身。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侵权人利用专利有效性争议、侵权争议、权属争议等程序的交叉,用以拖延侵权诉讼。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其权利的有效性、权属是要经得起考验,但当这种考验的程序过度冗长,专利审查制度由于要对现有的专利进行技术检索、审查意见等等,最快的也要30个月才能得到授权,远远超过了侵权诉讼本来应该进行的程序时间时,必然会导致权利人的厌诉,有时也会导致被诉侵权人因为长期涉诉而利益受损。二是授权确权案件专属管辖法院案件积压,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审查效率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周期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的关系。又由于司法的终局性,行政机关的审查结果依然要受到司法裁决的影响,从而导致授权确权案件专属管辖法院案件积压。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社会环境不良,行政执法理念有待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社会环境尚待优化,行政执法理念尚未统一,离依法行政执法的有一定的差距。首先,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认识不一,有的提倡知识产权“强”保护;有的提倡知识产权“弱”保护。其次,还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如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中,专利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手段,这给管理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中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对于专利保护之行政救济的有效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路径的建议
面对着以上的种种现实困境,建议从多层次、信息化和立体化三个维度来加强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
一是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及时有针对性的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融入民法典的起草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法规建设。加快行政法的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行政功能程序规定,制定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政务公开法、监督法等法律制度,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加强审判调研和案例指导工作,从而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是信息化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以智慧法院建设来减轻各种事务性的工作,积极引进各种高科技的运用,如区块链、远程示证、AR示证等新的技术。推广无纸化办公、案件分类分流等新方式,优化办案流程,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案件智能分案、同样的专利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团队来审理。引进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将语言实时转化成文字。推广通过电子诉讼平台、电子信箱等电子方式来送达相关的证据和裁判文书,建立电子卷宗制度。
         三是立体化解决“二元制”衔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社会环境不良问题。增加专利权无效抗辩,从而减少专利权无效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的数量及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叠的情况,从根本上理顺专利权保护的体系,解决二元制的弊端。并且通过不同阶段的程序引导可以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并不会明显增加法院的审理负担。
         应当完善相关的立法,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权限、范围、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予以合理化与具体化。特别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权限。将行政处罚权与民事法律责任的裁决权进行分开,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民事权利纠纷则通过司法机关裁决。
         积极培育全民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意识,应当加大培育知识产权的教育经费,全覆盖进行普法宣传,如在小学校挂牌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明创造,从而养成知识产权意识:在高等院校增设知识产权学院,开设知识产权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这些普法活动,将加深知识产权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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