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现状分析与改革设想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月第3期   作者:程兆财 王廷群
[导读] 目前我军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仍存在着增长机制不完善、项目设置不够科学、军人特殊奉献补偿不充分的问题

         摘要:目前我军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仍存在着增长机制不完善、项目设置不够科学、军人特殊奉献补偿不充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官兵的积极性。对我军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的改革应从优化津贴项目结构、建立完善的评估和分级体系、健全津贴增长机制、提高补偿水平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艰苦地区 津贴 设想
        
         驻扎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无论工作强度还是危险程度方面,都是其他地区的军人无法比拟的,其在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往往比其他地区的军人承受着更高的风险。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军队对边远艰苦地区津贴补贴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驻扎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的福利待遇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高边远艰苦地区军人的工资待遇,完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补贴制度,对于确保边远艰苦地区军人的生活水平,对激励官兵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提高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行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
1.增长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补贴在增长机制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仍需要完善。
         一是艰苦地区补助与基本工资没有建立正常的比例关系和增资机制。现行军队地区津贴有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地区生活津贴三种。其中边远地区津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艰苦地区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实行固定额标准, 不分职务、级别, 凡在该地工作的均按统一标准发放。这就使得艰苦地区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没有与工资福利收入总额挂钩,随着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调整,艰苦地区补助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驻扎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总工资较其他地区的优势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了经济发达地区高于艰苦边远地区的不合理现象,挫伤了大多数人员卫国戍边的积极性。
         二是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没有从驻艰苦地区年限上进行明确区分。目前,驻边远艰苦地区的官兵得到的地区性津贴无论驻扎年限长短,无任何差别。驻艰苦地区年限长的军人其价值没有被充分体现,而刚驻艰苦地区就退役的人员却享受与驻艰苦地区时间很长的军人同等待遇。考虑到边远艰苦地区尤其是高原缺氧地带对于军人身体健康伤害的“积累效应”,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补助的标准显然不能很好地补偿军人身体健康的逐年损耗。
2. 项目设置不够科学
         首先,边远艰苦地区的范围界定不够科学。目前边远艰苦地区的类型,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的。然而,由于我国自然地理环境比较复杂,仅仅以行政区来划分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有些地区驻地自然条件及其他条件基本一致,但因行政区划分不同,仅一水之隔或一山之隔,地区津贴标准却相差悬殊。
         其次,军队地区津贴项目内部设置有交叉和遗漏的现象。例如,驻西藏的军人可享受到的地区津贴的项目有: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地区生活补助、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然而驻青海玉树的军人同处于高原缺氧地带,其工作环境较西藏拉萨市的军人还要恶劣,其所享受到的津贴却比拉萨市的军人少了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这一项,显然挫伤了青海玉树地区官兵的积极性,不够科学。
3.军人特殊奉献补偿不充分
         军队人员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动, 不仅环境艰苦、体力消耗大, 而且负有随时准备以生命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职责,艰苦地区的军人尤其如此。而目前的艰苦地区津贴补贴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没有真正对军人的超额劳动、身心损耗、家庭牺牲和经济支出损耗等方面进行充分补偿。
         一是超额劳动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军人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和高山等地方工作条件艰苦,体能损耗大,与一般地区相比,所付出的劳动是超额而双重的。因此,对这种超额劳动理应给予相应的报酬。
         二是身心损耗没有得到充分补偿。部分艰苦地区地处病疫区或饮用水超标地区,官兵肌体受到很大影响,患病率高于普通人群。而一些高寒缺氧地区对部队官兵的肌体损害也远高于其他一般地区。这些身体健康损害是由所处地区自然条件所致,理应由艰苦地区津贴予以补偿,而目前的艰苦地区津贴在享受条件、补偿方式上都未能充分体现这一补偿要求。另外,驻艰苦地区部队与社会相对隔离,交通不畅,信息闭塞,这就使部队干部知识更新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相对较弱,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对军人来讲是一种付出,应当得到回报。


         三是家庭牺牲没有得到充分补偿。艰苦地区军人驻扎高山、海岛或偏远农村,经济落后,社会依托条件差,家属随军无法安置,因此分居情况比较普遍。这种聚少离多的状况会给双方以精神上的额外负担,甚至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这必然会给部队官兵及家属都带来较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波动。因此,为更好地稳定部队,对于家庭的牺牲也应给予补偿。
         四是经济支出损耗方面没有得到充分补偿。边远艰苦地区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发达、环境恶劣等因素导致商品流通较困难,出现一些生活必需品反而较经济发达地区还高的现象,这就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官兵的经济支出,这部分经济损失也应考虑在补偿之中。
二、关于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1.优化艰苦地区津贴项目结构
    由于目前的军队地区津贴项目之间存在交叉、遗漏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考虑将现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中的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归并,统一设置为艰苦地区津贴。该津贴应承担补偿与导向两种功能。补偿,就是相对于其他非艰苦地区军人而言, 对因驻地自然、社会等条件较差给军人造成的额外消耗而进行的补偿;导向, 就是给予驻艰苦地区军人较高的津贴, 引导军人到艰苦地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艰苦地区评估和分级体系
         目前国家对于各省( 市、自治区)的艰苦边远地区及其艰苦边远程度已有文件界定,这一界定总体上是合理,但对某些地区的界定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为此, 笔者认为,不应仅仅依靠行政区域来划分,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到各个部队进行实地考察,按照部队实际确定边远艰苦程度。
         在评估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用“地区艰苦系数法”确定。地区艰苦系数应综合考虑各地区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 参照国家规定来确定。自然环境主要应考虑诸如氧气、淡水、阳光等维持生命基本要素的缺乏对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驻高原、戈壁、沙漠、海岛官兵所受到的损害应在这里予以体现;地理环境主要考虑到偏远程度、交通因素等对军人生活的影响;社会环境主要应考虑到生活资源缺乏, 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文化生活条件差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为突出高山海岛及驻高原部队的艰苦性, 还可设置特别艰苦地区系数。这样,可根据实际调查得来的指标,代入到评估体系中,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各个地区的艰苦程度进行更加科学的等级划分。
3. 健全艰苦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增长机制。笔者认为,可将艰苦地区津贴与基本工资挂钩,合理确定工资指数。同时,考虑物价的影响,以国家权威部门发布数据为依据,确定合理物价指数。根据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变化,经总部核准后,适时地调整津贴标准。
         二是建立公平的年限递增体系。可考虑建立驻艰苦地区年限增长制,按军人的驻艰苦地区年限进行递增,每满两年在原百分比基础上上调2—4 个百分点,其上调百分点纳入各类经费的计发基数内,切实体现“多劳多得,多奉多酬”的原则,尽可能减轻驻艰苦地区军人的后续负担,补偿驻边远艰苦地区军人所付出的特出牺牲。
4. 进一步提高对艰苦地区军人补偿水平
         一是拓展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社会福利待遇保障项目。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是提高支付标准, 除已实行的人身伤亡保险和退役养老保险外, 特种保险、意外伤亡保险等险种也应相应建立, 逐步完善军人及家属社会福利待遇。同时应较大幅度地提高烈属、遗属的优抚待遇, 完善军人生活待遇保障方式, 逐步实现待遇的多样化。
         二是建立我军经济性优待项目。如在税收优待方面, 应减免军人个人所得税;在子女教育优待方面, 可对军人子女在同城市或同辖区内给予择校自由且免缴择校赞助费;在建( 购) 房优待方面, 可享受低息贷款。
         三是对驻艰苦地区调离及退役军人进行适当补偿。在军人退出现役时, 应考虑到艰苦地区的实际工作年限, 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分离出来进行补偿。此外, 考虑到恶劣环境对人体伤害有一定潜伏期, 对那些在艰苦地区工作满一定年限后调离艰苦地区的官兵,在一段时期内应仍然享受一定标准的艰苦地区津贴, 以体现对军人积累奉献的肯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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