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关系之我见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月5期   作者:赵晨
[导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港口航道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港口航道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同时港口航道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在现阶段加强港口航道工程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港口航道的建设是航运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只有从根本上做好港口航道建设,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航运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在推动航运业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到科学设计航道施工方案,充分发挥港口航道的优势,积极推动航运运输业的发展。那么在此背景下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之间又有这怎样的关联性呢?因此本文就上述论点对,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之间的关系,做出自我见解,具体内容见下文:
         关键词:公共航道;港口航道关系;个人见解
         1.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概述
         1.1公共航道
具有航道的自然属性,是航运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所有的社会船舶提供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公用性,由各级专业航道管理(养护)机构进行管理(养护),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1.2港口航道:
具有航道的自然属性,为特定港口服务,属于港口设施组成部分,供船舶进出港口,具有专用性,不和公共航道重合,拥有专用的水域,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2.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分析
         2.1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关系之我见-不同之处
1.服务对象不同,公共航道是供所有的社会船舶航行的通道,其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并具有较大的开放性。港口航道具有明显的专用性,它的作用相对单一,是专供进出特定港口的船舶航行,为这些船舶靠泊港口提供合适的航行条件。
2.港口航道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不进出特定港口的船舶无需经过港口航道。建设和管理主体不同。依据《港口法》的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作为港口的重要基础设施的港口航道,其建设、管理主体当然也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有关航道管理法规规定及实际情况,公共航道的建设、管理主体为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没有建设和管理港口航道的义务和职责,若港口管理部门不具备航道维护和管理的技术和手段,可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不同。
3.公共航道因其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和纯公益性,决定了建设投资主体是国家,资金来源于国家的基建拨款、专项基金、航养费征收等。
         2.2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关系之我见-相同之处
1.新时期,我国航道主要分为三类,1.航道;2港口;3船舶等。其中第一类航道为水运基本设施,是属于必不可少类别。航道建设以及相关条件在一定程度中决定水运发展稳定性,依据我国《港口法》内规定中指出,航道在港口建设以及运输中属重要地位以及必不可少条件之一。
2.新时期依据我国航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公共航道不同水位时期船只航行的航道。根据相关法律,如《港口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如公共航道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标准,港口航道是船舶进出港口的专用航道。公共航道和港口航道都是用来驾驶船只的,船只的宽度、深度和曲率半径决定了船只通过速度以及安全性。
3.航行条件是构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如航道规模、净空、流量、水位、水流等。公共航道和港口航道作为船舶的航道,公共航道和港口航道之间的航行条件必须协调和相互连接,例如在最小尺度上,否则船舶不能使用公共航道或在离开时不能使用公共航道。航行条件(水深、航行宽度、曲率半径、航行净高度、水流、泥沙流动条件等))因此,必须满足该船舶通过公共或港口航道的要求。
4.公共航道作为水运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决定着船舶的通行能力,为所有船舶提供公共服务。

虽然在航道上作业的船舶必须支付一定的航道维护费,但这种费用是“从船舶上收取并由船舶使用的”,主要用于公共航行的建设和管理,并不改变公共航道的公用事业。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个国家履行水道养护和管理职能的所有单位都是公用事业单位。港口设施包括公用设施和运营设施,《港口法》规定港口航道是港口的公共基础设施。这本身并不直接有利可图,但确保所有进出港口的船只进入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符合公共利益。
         3.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关系之我见
         3.1实际需求划分关系
符合上面所述意见中港口航道特征的,可以划分为港口航道;不符合上面所述意见中的港口航道特征的,则不必划分出港口航道。港口不一定都有港口航道。就内河而言,大部分都存在水域狭窄的问题,往往整个河道水域范围即为公共航道范围,可满足社会船舶通行,不再存在港口水域和港口航道,没有划分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的必要;当河道水域较宽,只有部分水域满足社会船舶航行时,公共航道外存在部分富余水面,其中可划为港口水域,经过疏浚维护等方式可以开辟为港口航道,满足进出港口的船舶通行需求,这就是港口航道。
         3.2相融合发展关系
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公认的标准,内河的和沿海的不一样,沿海的不同海区也不完全一样,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内河航道中,港口航道一般在公共航道这条“线”的两旁成“点”状分布,进出港口航道的船舶都要通过公共航道,港口航道与公共航道有着较明晰的衔接线,两者的划分并不复杂;在沿海航道中,天津、大连、烟台等港口航道相对公共航道比较独立、单一,两者的划分相对简单;惠州港、珠海港、舟山群岛附近的海港等港口航道与公共航道紧密联接,有的港口航道同时也成为进出其他港口航道的通道,有的港口航道还通行社会船舶,港口航道与公共航道难以分割,难以划分。
         3.3不可分割性关系
公共航道是所有社会船舶航行的载体,是船舶运输的主动脉,它具有承上启下、全线衔接和贯通的功能,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按照行政区划将公共航道的某一段划为港口航道。若每一港口都这样划分,将公共航道分而治之,公共航道将四分五裂,支离破碎,其航行主通道功能将丧失怠尽。在现有“一城一港”的管理模式下,港口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势必出现各个港口各自为阵,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港口航道的深度和宽度等通航条件,如果公共航道都划为港口航道,则公共航道将出现“三里不同深”的局面,船舶航行将困难重重,无所适从。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航道管理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也没有划分港口航道与公共航道的关系。法律上的缺失,导致港口管理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对港口航道与公共航道的关系认识上出现分歧,给实际管理工作也带来不少的困惑和麻烦。针对以上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性规范,结合航道管理实际,对公共航道与港口航道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对航道管理和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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