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征地拆迁补偿创新模式构建思考研究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月第5期   作者:林义国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土地征用愈发的频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土地征用愈发的频繁,导致征地拆迁与补偿出现较大矛盾。主要问题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偏低,补偿模式太过单一,还有农民的回迁进程非常缓慢等,不仅影响到农民的日常生活,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主要研究新时期征地拆迁补偿创新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征地拆迁;创新模式;
         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速,因为城市建设出现用地紧张问题,需要大量的征用农业土地从而配合城市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会因为征地拆迁而“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便需要针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应的安置,在新时代下,我国应当积极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模式,不断的优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形式,切实的保障实地农民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概述
         土地管理阶段中应当做好征地工地的科学处理。按照补偿标准相关要求来针对失地农民的耕地与其他用地进行征地补偿。结合补偿安置模式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等能够得出,倘若欠缺科学的补偿标准,相关行政部门便应当进行处理。目前,我国的征地拆迁补偿形式主要包括了两种。第一,异地规划,当农民的原有住宅占用之后,能够统一选址再重建,同时政府部门提供相应补贴。第二,货币型安置,失地农民无需统一管理或者选址重建。由政府部门在统一规划之后,再重新的申请购买拆迁土地。倘若安置面积超出应得补偿面积,那么安置对象能够用成本价与市场价在拆迁单位中购买。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大部分的地区都明令禁止农户行为建房,能够用集中居住的形式来统筹规划。按照相关的规划政策与房地产产业发展现状能够得出,大部分的农户都会选择现房安置。
         我国的现房安置的相关补偿标准也存在不同,第一就是明确补偿标准,基于区域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不考虑拆迁房屋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面积。按照调换类型与住房面积的具体划分补偿类型,我国每户的人均建筑面积超出了45平方米,根据人均建筑面积相关要求来调换,能够根据产权类型来规划。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较多,选择“主体”补偿,征地拆迁安置中新增人口能够获得补偿。土地权会受到保护,土地买卖不会轻易发生。“客体”制度同样属于一种补偿标准,例如在北京市与上海市等就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直接用房屋价格当做基础,考虑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与区域性的补偿价格等来明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现有条例等各个因素,我国的安置房屋的实际市场评估价与结算差价等各个因素会直接的影响到补偿价钱,而被拆迁人能够直接的选取货币补偿。
2、新时期征地拆迁补偿创新模式构建措施
         2.1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征地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我国现阶段的征地补偿当中带有极强的计划性,而这样的现状和被征地人员的实际市场化发展思维之间存在着相对较大的矛盾。所以,根据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而言,针对现行的征地程序应当进行有针对性以及目的性的创新与改革,积极地引进国外的地价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来进行市场价格的科学合理的评估,倘若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协商没有成功,便可以选择使用强制性的征地措施。我国的各个地区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时候,还应当充分的借鉴先进国家以及地区的各种成功经验与案例,全面的分析以及思考被征土地的所处区域当中的各个因素,最大程度上的降低征地工作机制存在的强烈计划性,根据实际情况来科学合理的引进市场机制,利用市场谈判的手段来进一步的明确补偿的实际费用。

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以及及时调整征地补偿的具体费用标准,督促以及引导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能够合理地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这样的补偿模式不但能够最大程度上的确保被征地方的切实利益,维护被征地方的社会经济秩序,与此同时,还能够让土地的使用方对于通过支付相当一笔补偿费所得到的土地权利能够更加的珍惜,督促征地方能够科学合理的利用所征土地,避免土地出现大量的闲置以及浪费问题,实现土地资源最大化的利用。
         2.2积极创新多样性的征地补偿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方式主要都是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之间相互结合的补偿方式。因此,目前我国的各项技术还存在不完善性,导致估价存在不准确性,失地农民后续利用劳动力的角色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存在一定的弱势等各种问题,各个地区在征地补偿工作当中,应当积极的参考其他地区的成功工作经 验以及案例,因为征地所建的盈利性项目的相关所有者不仅应当为被征地方提供相应的货币补偿,与此同时,还能够为被征地方提供部分公司股权,使被征地方能够用股份的形式参与其中。除此之外,在征地过程中,还可以充分的融合留地补偿以及替代补偿等各种方式的结合,最大程度上的确保以及维护被征地方的切身利益。各个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的参考到其他地区的创新性工作模式以及工作手段,按照地区内部的实际情况,鼓励以及引导被征地方自主统建或者是自建,为被征地方给予适当的权利,引导其能够自主建设以及自主经营。这样创新性的征地补偿方式进一步的改变了传统单一化的用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式,让被征地方不但能够得到各种形式结合的补偿,同时还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需要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或者是土地补偿。
         2.3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机制,鼓励失地方再就业
         科学合理的解决被征地方的实际就业问题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失地农民日常生活需求的满足以及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为现阶段我国被征地方主要以农民为主,失地人员整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在失地之后的生活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应当积极的引导以及鼓励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这便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以及努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的组织被征地农民展开系统化的专业就业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各个中介机构,确保给被征地农民能够提供更加多元且形式多样的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指导的有效服务,不断地提升征地农民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素养,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就业安置,为其日后的生活提供基础保障。与此同时,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的和用地单位之间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与用地单位进行协商,针对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与用地单位合作进行合理的安置,对于被征地农民能够在本单位当中就业应当优先安排,或者选择委托安置的形式来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再就业,确保各个用地单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自身的社会职能。政府还应当为征地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与经营等方面提供政策以及资金上的支持,调动征地农民再就业的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征地在所难免,不但需要合理的征收土地,还应当积极创新征地安置补偿模式。分析现阶段征地问题所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机制,创新多样化的安置补偿形式,确保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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