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20/7/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月第5期   作者:赵凤雷
[导读]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定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机构进行检查、纠正、惩罚等活动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定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机构进行检查、纠正、惩罚等活动。劳动保障监察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高效的基本原则。本文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思考分析
引言
         劳动保障监察,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又称为劳动监察,亦或是劳工监察,是政府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特点体现在强制性、专门性、行政性和法定性等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以便民、高效、公开和公正为办原则,秉承事实为根据,坚持法律为标准,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体、惩处为辅助,办案过程必须公开、公正且透明,接受社会的检察、监督,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所在。
1.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
         1919年10月,第一次国家劳工大会通过的若干公约中,就包括一项《劳动监察(卫生机构)建议书》,该建议书呼吁对工人的健康进行保护。而1923年通过的《劳动监察建议书》则明确了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范围以及监察员的权利地位、监察组织规则等。其后1947年、1969年和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分别通过了《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劳动监察(农业)公约》和《劳动监察公约(81号)议定书》,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农业、教、科、文、卫等各个领域。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了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为主的劳动监察制度体系。有学者把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探索起步阶段(1978年~1991年);建立拓展阶段(1992年~2004年);稳步提高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随着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步入依法监察新的发展阶段。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四项职责、九项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四项职责、九项监察事项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明确了方向。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几点建议
3.1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的认识通过送法上门、培训、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自觉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责任。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提高社会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3.2加强劳动者教育,提高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各级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除了培训农民工的工作技能外,还应加入劳动者权益及实现其权益途径的内容,劳动部门要深入社区、深入企业,通过张贴宣传画、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把劳动法律、法规等内容送到劳动者手中,使他们懂得“我有哪些权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手段,赋予劳动监察相应职权
         应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为目的,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彻底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现状。
3.4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按照中央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的要求,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人员,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监察执法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监察经费开支及办案设备和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执法装备的配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素质建设,通过重点培训、专题研讨和典型案件分析等形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5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管的全覆盖,提高监察执法主动性和动态监管效率,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综合管理,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办理,提升管理手段和管理绩效。
3.6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和社保、就业等机构积极配合,完善工作互相通报制度,及时发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联系协调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审计、财政、法院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形成各司其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各行业协会的配合和协作,从有关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如何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格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新课题。在工作中要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办案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所在。
4.结语
         总之,近年来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 针对民生等方面的问题, 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新形势下怎样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许多要求和任务,所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重而道远,劳动监察工作者需不断地努力进取、积极奋斗。
参考文献:
 [1] 薛启凤.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思考[J].现代交际,2011(5):45-47.
 [2] 杨海峰.浅谈新形势下劳动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现代商业,2014(26):78-79.
 [3] 王桂霞.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J].劳动保障世界,2012(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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