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研究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9期   作者:李琳
[导读]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土地规划工作要更具规范性和合理性,这样才能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价值。
        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土地规划工作要更具规范性和合理性,这样才能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价值。在空间规划体系背景下,要对用地规划协调的内容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规划协调策略,这样才能解决目前用地规划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文章简要分析了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基于实际情况,探究了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发展路径。
        关键词:空间规划;用地规划;协调
        引言
        所谓的规划其实就是通过多方协调自我探讨,综合推出一个更加合理的行为操作顺序。最主要目的是实现早期的预定目标,主要可以分为发展规划以及空间规划两大方面。下面针对两种规划的特点进行主要分析:第一,发展规划当中较为重要的涉及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产业规划。在规划过程中,目标规模被作为决定性因素,且具有引导性,有时候多多少少也会触及空间因素。第二,空间规划则主要分为国土、城市空间、实际土地利用规划等。在规划过程中,受到空间的布局以及协调性的影响较为突出,空间规划还要完成供给土地的局部调整以及实际安排。所以必须要应用更加科学协调的用地规划来调整结合区域,而科学的规划方法必须分出用地的等级,并实现区域内各方面的联合规划,不能出现“三规”割裂的现象。
        1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具有平行关系。当前,我国就城市总体规划等问题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问题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这两项法律均属于宪法内容,在法律地位方面相对较为平等,也就是所谓的平行关系。《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中,必须要做好这两个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这一角度也证明两者之间具备平行性关系。另一方面,交叉性关系。根据我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在市级和县级城镇体系规划过程中,需要在总体规划中包含有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总体规划。从行政区域角度分析,包含土地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全部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相关范围的选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在区域范围方面呈现从属关系。另外,从规划方面分析,两者之间的交叉性主要集中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城市内部土地使用功能的规划给予足够重视,在展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要使城市建设用地科学规划水平得到提高,也就是说,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统一性。
        2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发展路径
        2.1用地规模协调
        从空间规划协调角度来说,用地规模协调为核心。按照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等,要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积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做好各项修编工作的有机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满足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以及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建设用地规模和阀内等,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相符,保证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相一致。做好用地规模的协调,既要做好宏观调控的把控,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自然资源等情况规划,保证能够适应产业结构规划以及城镇化发展规划等,推动生态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的实施。积极优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用地规模的方法,实现用地规划协调。从当前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实际来说,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具体实施中强调下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可以突破上级土地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提出的用地规模,主要是基于预测规划期末的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确定,所以城市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通常都大于土地规划规模。

上述方法的运用存在着一定缺陷,城市规划必须要考虑土地供给因素,实现对用地的有效控制。通过做好土地供给和土地需求关系的协调,保证吃饭需求和建设需求以及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科学预测各类用地规模。明确确定用地规模的权限,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具体权限。
        2.2用地类型进行协调
        土地资源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各方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存在不同。在用地规划协调中,应当根据用地类型的不同进行协调。在实际的用地规划协调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用地类型偏差,导致土地规划协调的质量下滑的现象,容易造成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虽然在空间规划中,对土地资源类型还没有非常详细的区分,但是在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已经具有土地资源类型和用法规定。目前土地资源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农业用地、建设工地以及未开发用地。通过对土地资源规划利用内容的不断更新和优化,土地规划与城市用地建设的契合度已经较高。在土地用地类型上,可以依据市场产业进行划分,例如将农业用地与第一产业相结合,将建设用地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结合,在具体的规划协调过程中,还可以根据产业类型和用地类型进行更加明确的细分。这样能够体现土地资源利用的规范性,确保对现有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
        2.3“用地”布局协调
        “用地”布局则是落实各类用地的空间安排,它们是用地规划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尤其县乡土地利用规划不仅详细规定了各类用地的布局,而且确定了未来重点建设项目的名称、用地规模及其位置,这样表面看规划非常细致、准确,其实未必符合实际,进而也影响了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为规划期内存在众多的不可预测因素。譬如,某县域在规划期内可能有一条高速公路通过,但该公路工程设计方案甚至可行性论证方案还没有通过,那么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要确定其具体走向、占用各类用地面积,就只能纸上谈兵,同时也使得土地用途分区规划“形同虚设”。因此,必须正确处理用地布局中“刚性”和“弹性”的关系问题。土地利用规划要科学准确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等应该成为用地布局中的“刚性”约束,除交通等“线状”设施外,各类用地都必须符合用途分区规定的利用方向,其他土地用途区可以不划定或者作为“弹性”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在规模控制下,具体布局由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实现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无缝衔接。另外,“三规”关系协调的另一个难点在于规划期限的不一致。不一致的规划期限,就很难将三者直接对应衔接。各类空间规划在规划基期、近期年份、远期年份应尽可能统一,实在不能统一的,在上述3个年份中应至少有一个年份保持一致。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空间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其规划时段应是五年规划的倍数。这样才能为各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建立可操作的平台。
        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空间规划体系下,实现用地规划协调,面临着较大的难度。文中结合具体情况,从用地布局和用地类型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如何有机协调的方法。若能够实现对用地规划协调,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推动空间土地的持续化发展,保障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化战略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方勇,林建伟.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思考[J].中国土地,2019(05):16-18.
        [2]张书学.探究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J].建材与装饰,2019(21):105-106.
        [3]刘启明.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用地”规划协调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9(22):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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