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探讨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3月8期   作者:王文飞
[导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摘  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规范的竣工验收可能会带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旨在通过加强竣工验收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减少履职风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常见问题
         1.1 验收条件不具备
         1)取消不合规。建设单位未经设计等同意,擅自将地面、粉刷、消防管线、排水管道等取消;有的取消虽然出具设计批准手续,但这些手续涉及到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如散水、栏杆、消防、排水立管、供电等,严重影响到建筑的基本功能,取消无效。
         2)变更未图审。有些竣工工程虽然出具设计变更,但这些变更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如重大结构变更、建筑节能材料门窗变更、空调设备变更、可再生能源变更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必须重新报审合格后才能生效”的规定。
         3)资料不齐全。工程验收时发现:关系到结构安全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未提供、影响人身健康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建筑能耗影响大的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缺少等,这些证明质量合格检测报告的缺少,给竣工验收通过带来严重瑕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1]。
         1.2 验收组织欠缺
         1)参加单位及其人员不合法。验收时发现: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事委托其他人参加,但委托人无相应资格、委托无效,造成验收人员组成不符合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第6.0.6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造成验收组成人员不合法、验收存在严重瑕疵。
         2)验收抽查内容不符合规定。验收时现场无资料,或未安排人员对资料进行抽查;或未对屋面、外墙、地下室等公共部位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不全,住宅工程对分户(套)抽查检验批数量不符合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9条等规定。
         1.3 工程质量不达标
         1)不按图施工。质量合格的前提是必须按图纸进行施工,但质量抽查发现问题有:屋面防水卷材材质与图纸不符,建筑散水未施工,室内楼梯未安装安全护栏,卫生间门窗规格尺寸变小,生活给水PPR管道使用S5系列与图纸S3.2不符,室内电气空调配电导线截面积BV2.5mm2与图纸BV4.0mm2不符。这些不按照图纸施工的质量问题,违反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7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设计的规定。
         2)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抽查发现:塑料门窗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玻璃和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玻璃为普通玻璃不是安全玻璃,违反JGJ103-2008《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3.1.2条使用安全玻璃强制性条文规定;房屋屋面排水坡度与雨水口配合不当、局部倒返坡有积水,屋面防水处理不当造成有渗漏,违反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12条不得有渗漏屋面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


         1.4 验收意见不合法
         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和参与竣工验收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到角色、利益、业务水平等制约,往往在竣工验收时不认真、走形式,无视工程竣工验收中的验收条件不具备、验收组织欠缺、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仍然持以“通过”的验收意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验收意见应判为无效,同时也给竣工验收留下隐患,成为问题投诉或法院诉讼的导火索,要求“追究验收方的责任和否决竣工验收”。
         2 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建议
         1)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工程责任主体对工程技术方面的规范标准一般都比较熟悉,而对于行政法规的知晓程度可能相对较低,尤其是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具体规定要求,全面系统了解掌握的很少。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专业部门要加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让相关人员尤其是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熟悉具体的规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工程中督促其他责任主体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能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地进行。
         2)预防竣工验收常见问题的出现。监督人员宜对竣工预验收进行监督或竣工验收前进行专项巡查,督促责任主体消除实体质量问题,尽可能在竣工验收时不出现影响竣工验收结论的实体质量问题。对监管过程中提出整改要求的问题进行复查抽查,确认已整改落实到位。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质量认可文件等资料,及时提醒相关责任主体注意文件的规范性[3]。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同意验收组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不应再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防止产生新的不符合的竣工验收条件——“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未全部整改完毕”。
         3)关注其他专项验收结果。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有一些专项验收的结果需要监督人员予以关注,对于因材料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等原因导致专项验收没有通过时,就可能存在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问题,甚至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出现的建筑面积应与规划核实面积一致,如与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的面积有较大差异时,除属合理的测量误差外,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说明,防止工程存在超建又可能无合法手续等问题。
         4)关注不合格报告闭合处理情况。监督人员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按规定闭合处理不合格检测结论(包括检测结论虽合格,但其中超标部分需要处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进行审核,但有的检测机构审核不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前应予以关注,避免出现隐匿需要进行处理的检测报告的情况,防止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5)个别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收时参考做法。项目负责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另行书面授权本单位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签署竣工验收文件,为体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竣工验收结论必须进行追认,如不同意签认竣工验收结论的,则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4]。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参加验收的一般不应超过两人。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之际,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法定验收条件,从严监督竣工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把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关,努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鹏.浅谈如何加强房建质量的监督管理[J].大陆桥视野,2019(08):78-79.
         [2]张友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途径[J].建材与装饰,2018(01):194.
         [3]詹煜坤.关于竣工验收制度的思考[J].安徽建筑,2017,24(02):211-212.
         [4]廖月恒.论新形式下高校基建工程管理现状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7,15(0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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